1、個人取得的各種家教收入是否要納稅?
個人利用業余時間取得的各種家教收入,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收入者本人應當自行到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納稅款。
2、當取得勞務費時,在支付單位沒有代扣稅款的情況下,應如何處理?
當您取得勞務費時,而支付單位沒有履行代扣稅款義務的情況下,您作為納稅人必須自行到稅務機關申報所取得的勞務所得,并依法繳納稅款。
3、取得稿費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今后加印或在報刊上連載,其所得收入還交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明確規定,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因作品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形式出版、發表同一作品(包括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費用,其余額才是應納稅所得額。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應納稅額減征30%。如果是再加印此書,其所得稿酬應與上次稿酬合并為一次計算納稅。如果是再版,或者是先出書,后在報刊上連載,均可分別計征個人所得稅,而每次都可按規定扣除相應的費用。
例1:某人出書,一次得到800元稿費,后該書加印,又取得稿費10000元,應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一次取得的800元稿費按稅法規定不夠征稅標準,而第二次取得的稿費應與第一次所取得的稿費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1)合計稿酬所得額=800+10000=10800(元)
(2)應納稅所得額=10800×(1-20%)=8640(元)
(3)應納稅額=8640×20%(1-30%)=1209.6(元)
例2:此書出版后又在報刊連載,報社付給該作者20000元,如何納稅?
(1)應納稅所得額=20000×(1-20%)=16000(元)
(2)應納稅額=16000×20%×(1-30%)=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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