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由單位代扣代繳,納稅人不得拒絕。但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應該自行到稅務機關申報,合并計算繳納稅款。對單位已扣的稅款,可憑完稅憑證在應納稅款中抵扣。
例1:劉某在甲、乙兩家企業任職,每月從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700元,另從乙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800元,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700+800)-1000=500(元)
(2)應納稅額=500×10%-25=25元
例2:李某在甲、乙兩家企業任職,每月從甲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200元,另從乙企業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600元(甲企業已代扣個人所得稅款10元,乙企業代扣個人所得稅款35元),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應納稅所得額=(1200+600)-1000=1800(元)
(2)應納稅額=1800×10%-25=155(元)
(3)應補交稅款=155-(10+35)=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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