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所得,要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稅款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上述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將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納稅人取得上述收入的當月里,個人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本市規定1000元)的,可將取得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的收入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減除1000元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款。
例1:王某于99年12月份取得工薪收入1200元,又取得年終分紅1000元,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85元。計算如下:
(1)(月薪金收入1200元-月扣除費用1000元)×適用稅率5%=10元。
(2)年終分紅1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元=75元。
(3)王某應納稅款10元+75元=85元。
例2:張某于某年12月取得工資收入500元,又取得年終分紅600元,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元。計算如下:
(月工資收入500元+年終分紅600元-月扣除費用1000元)×適用稅率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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