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額機構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大病統籌基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比例的部分應當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大病統籌基金時,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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