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今后市民買藥、吃藥要看好包裝上的有效日期。近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對各類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做出新的規定:12月1日后,凡是不標明有效日期的藥品都不準銷售。
新修訂的《藥品管理法》規定,2001年12月1日前已生產、但未出廠銷售的沒有制定和標明有效期限的藥品,不得出廠銷售,違者按有關規定查處;藥品生產企業應該對該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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