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或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法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2)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報告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應由扣繳義務人負責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并按日加收滯納金。
例:某企業97年4月份支付一名外聘人員技術服務費10000元,5月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5月31日稅務檢查查出,企業當日補繳稅款。應如何繳納稅款和滯納金?
(1)應納稅所得額=10000×(1-20%)=8000(元)
(2)應納稅額=8000×20%=1600(元)
(3)從5月8日以后按日加收稅額的2‰滯納金,共計24天滯納金額=1600×2‰×24=76.8(元)
稅款及滯納金共計167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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