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某應稅項目的收入額減去稅法規定的該項收入的費用減除標準后的余額。
一、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八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
及損失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是指納稅義務人按照承包、承租經營合同規定分得的經營利潤和工資、薪金性質的所得;所說的減除必要費用,是指按月減除八百元。
四、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將其所得用于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按照國務院規定:捐贈額未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可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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