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權益的重要措施。自1993年原勞動部發布了《企業最低工資規定》以來,各地逐步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并對最低工資的確定、發布以及最低工資的保障監督和相應的責任作了規定。到目前為止,全國除西藏外,已有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建立了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由政府正式頒布并實施了本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
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的生活消費水平也在不斷提高。在這種情況下,最低工資就必須有所調整。去年全國共有15個地區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今年以來,天津、江蘇、安徽、湖南、廣西、海南、上海、深圳、山東九個地區已重新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這些地區的新標準分別為:天津市412元、402元;江蘇省430元、360元、250元;安徽省340元、320元、310元、290元、260元、240元;湖南省325元、305元、285元、265元、245元、225元。廣西壯族自治區275元、260元、235元、210元。海南省400元、350元、300元;上海市490元。深圳市574元、440元。山東省370元、340元、310元、280元、260元。
各地實踐表明,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也促進政府在工資管理方面從以行政手段調節為主逐步轉向運用經濟、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在推動勞動力市場的發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王永生)《市場報》(2001年09月12日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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