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禾
小編及時語 今天由全國婦聯牽頭的“中國婦女社會地位調查”的新聞發布會舉行,會上將公布當前婦女社會地位的調查結果,我們看到的是,現實職場中的女性權益仍在遭受侵害,只不過現在似乎變得更為溫情脈脈!性別歧視,office lady心頭揮之不去的陰影。
case1:某國外著名大公司在華機構的女職員(一般職位),一旦生育,在哺乳期過后的一段時間內,往往被告知“因其工作表現不好”,將不再續簽勞動合同;或以“不勝任工作”為由,“調換”工作崗位(將工作調換成同崗位中最低級的或將原定的升職取消),并且被私下告知,如愿主動離開,不僅待遇分文不少,還將提供“表現優秀”的推薦信。
case2:在某IT行業著名公司,某女職員產假過后,被調換了工作,并被口頭告知她不勝任IT行業緊張的工作,要求其自動離職,并保證給予優厚補償。因對公司調換工作及要求自動離職不滿,該職員回外地老家休養。一個月后返京,但公司以其違反勞動紀律,曠工為由解除了勞動合同。該職員雖提起勞動仲裁,但因曠工問題而敗訴。
在第一個案例中,由于該公司采用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做法,并且有內部考核評分等“依據”,員工雖然不服,考慮到經濟利益,往往不得不同意。而第二個案例中,如該員工能及時提起仲裁,則可根據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認定該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
以上兩個案例雖發生在不同的企業,企業采取的做法不同,依法所產生的結果也不同,但都是基于一個原因,即認為婦女在生育后不能安心工作,其本質都是性別歧視。對女性的歧視是對婦女權益的嚴重侵害、踐踏。以上兩公司的做法是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
那么,被侵權的女性,能否以遭受性別歧視尋求司法保護呢?目前,尚無這樣的司法實踐,但我認為尋求司法保護的法律依據是存在的,同時外國的司法實踐為我們提供了很好的樣板。
從法律依據上講,我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勞動法》也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權。同時,《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了“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在國外,尤其是美國,這類訴訟是比較普遍的,簡單講一般只要在聽證中,多數證詞證實存在歧視情況,雇主又不能合理解釋其行為的合法性,即可認定性別歧視。司法救濟,不限于性別歧視,是被侵權人尋求幫助的最后手段;法院為遭受歧視的公民提供保護,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法律尊嚴的重要手段,更是法院的職責。對性別歧視進行訴訟,可以懲治那些規避法律,侵害婦女勞動權的行為,是改變當前婦女勞動地位低下的重要手段,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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