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體改委(1994)第15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工持股會的組織和行為,搞好公司內部職工股的發行與管理,提高職工的積極性,保障職工在企業內同時具有勞動者和所有者的雙重身份,增強企業的凝聚力
,促進社會安定團結和經濟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上海市內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含中外合資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職工持股會是指依照本辦法設立的從事內部職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內部職工的職工行使股東權利并以公司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
第四條內部職工股是指公司依照本法規定設置的,通過公司職工持股會統一管理的特定股份。
第五條內部職工股不納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分的范圍,不得上市轉讓和交易。
第六條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以其出資額為限對職工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七條職工持股會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代表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行使股東權利,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按投入持股會的資金額享有出資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力。
第八條職工持股會籌集的資金,僅限于購買本公司的內部職工股,不得用于購買社會發行的股票、債券,也不得用于向本公司以外的企事業單位投資。
第二章職工持股會的設立程序
第九條設立職工持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內部職工共同出資組建其職工人數超過五十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依照《公司法》規定條件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共同制定持股會章程;
(四)建立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條職工股會章程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內部職工股的股份總額或出資總額;
(二)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三)職工持股會的議事程序和規則;
(四)股票內部轉讓及受益的有關規定
(五)職工持股會負責人及其職責;
(六)職工持股會辦事機構的職責;
(七)職工持股會會員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職工持股會,應當向市政府委、辦、或區、縣人民政府報送有關文件,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職工持股會由市政府授權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公司報送有關文件除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的外,還須對涉及內部職工股的事項作出說明
(一)在公司設立申請書或者公司的增資擴股申請書中,應當對內部職工股發行方案、比例、價格、方式等問題作出說
(二)在公司章程中,對職工持股會、職工持股名冊、會員出資證明、管理方式等作出規定;
(三)附送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職工持股名冊和出資證明樣式;
(四)經兩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第十三條市政府委辦、或區、縣人民政府對有限責任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設立職工持股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設立職工持股會。市政府授權的部門對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予以批準設立職工持股會,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批準設立職工持股會。
第三章職工持股會的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職工持股會由持有內部職工股的職工組成
第十五條職工持股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就職工持股會章程的制定和修改、職工持股會的管理以及會員股東權利的行使等事宜做出決議。
第十六條職工持股會會議應當推舉3~5名兼職或專職人員組成職工持股會理事機構,對職工持股會進行管理。
第十七條職工持股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代表內部職工股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職工持股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內部職工股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第十八條職工持股會理事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會員出資資金購買本公司的股份
(二)集中管理內部職工股股份憑證;
(三)管理內部職工持股名冊,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
(四)根據公司分配方案向會員辦理分事宜
第十九條根據職工持股會會議的決議,職工持股會可設理事長一名,代表會員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職工持股會理事長、理事機構應當接受其會員和公司的監督。
第四章職工股的發行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設立和增資擴股時,可以吸收內部職工持股,并按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在設立時吸收內部職工持股的,應當按照公司內部職工股發行方案由職工認股。職工認股后,應組成職工持股會,由職工持股會統一辦理內部職工入股事宜公司增資擴股時發行內部職工股的,通過職工持股會辦理職工認股、入股事宜。
第二十三條公司職工股,限于以下人員通過職工持股會購買:
(一)公司發行股份時,在公司和分公司工作的并在勞動工資名冊上列名的職工;
(二)公司的董事、監事;
(三)公司派往子公司、聯營企業工作,勞動人事關系仍在本公司的職工。
第二十四條公司應當在登記注冊或變更登記后,向職工持股會交付由公司董事簽發的內部職工股份憑證。
第二十五條內部職工股份憑證由職工持股會統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六條職工持股會應當建立職工持股名冊,作為職工持股會管理內部職工股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職工持股名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證(或者離退休證)號碼、住所、出資證明號碼;
(二)會員出資金額,持有的股份數;
(三)股份的變動情況;
(四)職工持股會負責人、會員本人及經手人的簽章。
第二十八條職工持股會應向會員發放出資證明,作為會員查核本人出資金額,據以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書面憑證。會同出資證明由持股會負責人簽發。出資證明與職工本人身份證、工作證(或者離休證)同時使用方為有效。
第二十九條會員出資證明應當裁明下列事項:
(一)會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證(或者離退休證)號碼、出資證明號碼;
(二)發證日期及注意事項;
(三)職工持股會負責人簽章。會員出資證明應當標明內部職工股字樣,不得載明會員的出資金額。
第三十條經股東大會同意,公司可以將部分資金作為內部職工股,通過職工持股會獎勵結合公司有功職工。
第三十一條經股東大會和股東持股會同意,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將部分內部職工股定為優先股。
第三十二條公司的利潤分配采取派送股形式的,對內部職工股的派送,應當與普通股股東同股同價派送股可以由職工持股會直接分配給會員。
第三十三條公司職工經公司同意調離或者死亡,自動退出職工持股會,由職工持股會以職工持股名冊記載的會員出資金額和持股數為標準,參照公司上年度每股凈資產值收回,轉讓給其他會員。
第三十四條公司經批準改組為上市公司之后,原公司職工持股會內的特定股份作為發起人股,不得上市交易,三年之后可以在內部轉讓。公司職工按有關法律規定,可以在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額百分之十的范圍內,另外認購內部職工股,這部分股票可根據證券管理部門的規定上市交易。
第三十五條本試點辦法由上海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解釋。本試點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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