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0日電(記者張未民)為進一步加強對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境外機構審慎經營、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今天發布實施《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監管指引》。
據悉,《指引》對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的監管以及與國外監管當局的信息交流與合作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和規定。《指引》中所稱商業銀行境外機構,是指國有獨資商
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或收購的營業性銀行機構,包括:銀行分支行、全資附屬銀行、納入合并會計報表范圍的控股和參股銀行。
《指引》要求,商業銀行設立或收購境外機構,境外機構升格、撤銷、合并或重組,增減資本金或營運資金,調整股權結構及股本方式、轉讓股權或修改章程,應事前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后,方可向東道國監管當局申請。商業銀行境外機構中方派出的董事長等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任職資格進行審查和管理。商業銀行境外機構聘任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商業銀行應及時、全面、完整、真實地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境外機構的業務基本情況表、貸款質量監控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等有關資料。
《指引》規定,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境外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并根據監管法規和業務發展變化情況及時更新,保證內部控制的充分和有效。商業銀行應加強對境外機構的授權管理,完善請示報告制度,嚴厲查處越權行為,確保境外機構的各項業務活動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商業銀行應建立包括境外機構在內的全系統的風險管理系統,對境外機構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有效的監測、評價和管理,保證全系統的安全性。商業銀行應完善境外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用、管理制度,加強對管理層經營業績的考核評價。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稽核,至少每3年對境外機構進行一次全面稽核,稽核報告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同時,商業銀行還應建立境外機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當發生嚴重虧損或大額壞賬以及受到東道國監管當局重大處罰措施時,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指引》說,中國人民銀行每年制定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監管計劃;建立包含境外機構在內的商業銀行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對商業銀行實行綜合并表監管;根據非現場監管情況,每年至少選擇兩家商業銀行境外機構,進行全面或者專項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對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前,應致函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向商業銀行總行發出檢查通知書。中國人民銀行在完成對商業銀行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后,將檢查結果和基本結論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就擬采取的監管措施與對方進行溝通;并向商業銀行通報現場檢查的情況,并提出整改意見。中國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境外機構因經營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風險或損失的,將采取以下處罰措施:停止審批商業銀行設立或收購新的境外機構;取消商業銀行境外機構中方有關責任人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境外金融機構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處罰措施。
《指引》指出,中國人民銀行參照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跨境銀行監管的要求,與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劃分監管責任的基礎上加強合作,交流監管信息,確保商業銀行境外機構得到充分的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在獲知東道國監管當局發現商業銀行境外機構存在嚴重問題時,可與對方溝通和協商,并采取積極有效的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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