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16日電(記者張曉松)經國家經貿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典當行管理辦法》以國家經貿委第二十二號主任令形式正式對外公布,從而為新時期中國典當行業的規范發展奠定了基礎。
去年下半年,經國務院同意,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典當行作為一類特殊的工商企業,交由國家經貿委統一歸口管理。一年來,國家經貿委在充分吸取中國人民銀行對其一九
九六年頒布的《典當行管理暫行辦法》修訂意見的基礎上,針對新形勢下典當行監管工作面臨的難點和重點問題,形成了這部《典當行管理辦法》。
據國家經貿委介紹,新出臺的《典當行管理辦法》共八章六十九條,與原有的《暫行辦法》相比,總體上看,適應了市場經濟和典當行業發展的需要,充分體現了強化監管的原則,同時根據政府部門機構改革、轉變職能的要求,減少了審批環節和審批項目。
從具體內容看,新《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程序,將典當行設立中籌建與開業兩個階段,合并為一個階段;擴大了典當行的經營范圍,典當行不僅可以做動產、財產權利質押,還可以做房地產抵押;解決了典當行負債經營問題,允許典當行從金融機構借款,但規定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根據典當行業務范圍不同,將典當行注冊資本的最低標準由原來的五百萬元調整為三百萬元和五百萬元兩檔;允許典當行設立分支機構;此外,關于絕當物處理的規定也更加合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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