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員 李鴻光 記者 楊志洪/文
本報訊 為誘人的24萬元年薪而“跳槽”,未料只干了7個半月就被“一紙休書”———解除了合同,林小姐為了簽定的兩年合同未履行完畢而索賠,要求賠償損失費33萬元及經濟補償金4萬余元。日前,靜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4萬余元經濟補償金,而對33萬元賠償一事不予支持。
去年6月,上海億唐信息技術服務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向時任本市某廣告公司總經理的林小姐發出邀請,出價每月2萬元,合同簽兩年,誠邀林小姐擔任其下屬某廣告公司的總經理一職。如此誘人的條件,林小姐欣然應允。
同年7月1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有效期自2000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前3個月為試用期。前幾個月相安無事,直到今年2月13日,林突然收到了公司發出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理由是公司進行業務結構調整,原林小姐所在的部門取消,即日起解除林的勞動合同,并承諾,若林配合公司完成交接工作,公司補償林某4萬余元。林小姐在2月15日離開了該公司,爾后提出了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今年6月6日,林不服勞動裁決而起訴到法院。
林在上訴中稱,自己在無工作差錯下,被公司單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在賠償4萬余元外,還得賠償未履行合同期內的工資損失33萬元。而公司則辯稱,林小姐不能勝任工作,僅同意支付原先答應的4萬余元。
法院認為,公司以調整結構為名,單方解除合同,屬違約行為,但林小姐提出的33萬元損失不是實際受到的損失,它應以工資支付的形式,用勞動為代價所換得,遂作出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