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迭目江騰
7月19日下午,甘肅省消協召集法學界人士、有關新聞媒體代表,就蘭州燃化集團公司集中獨家經銷天然氣用具的行為進行深入研討。座談會上,大家一致認為,僅憑燃化集團公示的《燃氣用具購銷合同》和《敬告用戶》書,就能完全說明該公司已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
法》3部現行法律和《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甘肅省實施〈消法〉辦法》兩條地方法規。
燃化集團在《燃氣用具購銷合同》中明確寫道:合同一經簽訂,甲方即為乙方天然氣用具在蘭州地區的惟一經銷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銷售天然氣用具,否則,乙方應賠償由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利益損失。
甘肅省消協理事解放認為,從合同全文看,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燃化集團僅有一條付款義務,卻沒有相關的責任處罰內容。另外,這類購銷合同應在雙方協商后簽訂,而不應該是格式合同。在省司法廳工作的滿占奎理事認為,按照6月1日正式實施的《甘肅省合同監督管理條例》,這類格式合同應交由省級工商部門備案。盡管合同是在4月份簽訂的,但依據我國法律,《條例》對正在實施的合同一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燃化集團印發的《敬告用戶》書中,用黑體字發表鄭重聲明:凡非從我公司購置的天然氣用具,在置換過程中發生爆炸、火災、人身傷害等事故,本公司概不負責。解放理事認為,依據《消法》和《產品質量法》,燃化集團用聲明的形式免除自己應負的責任是違法的。
另外,與會人員對《敬告用戶》書中,政府是否有權指定某公司獨家負責灶具置換問題,也提出了質疑。
在談到如何解決此糾紛時,各位理事認為,生產經銷天然氣灶具的企業可向工商部門舉報,請求其出面調解,或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廢除現有合同,重新簽訂平等互惠的銷售合同,并要求賠償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和消協投訴,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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