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絕劉其兵第二 國儲局自禁入期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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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6日 15:02 21世紀經濟報道 | |||||||||
本報記者 徐可強 上海報道 1月24日,國家物資儲備局(下稱國儲局)通過發改委官方網站正式對外公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物資儲備系統投資管理的通知》(下稱《通知》),明令禁止國家物資出版系統各單位進行期貨、證券等金融市場的交易。
市場人士認為,這份2005年10月25日制定的通知,與目前還在糾葛之中的國儲倫敦炒銅事件不無關聯,意在杜絕劉其兵第二的出現。 嚴禁期貨投資 國儲局《通知》第一條規定,各級單位“嚴禁以儲備物資、儲備資金、財政補助收入和上級補助收入進行投資,嚴禁從事期貨交易、買賣股票、外匯、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進行金融風險投資和境外投資。” 根據1998年開始實施的《國家物資儲備資金管理制度》(下稱《制度》)中規定,“儲備資金是專項用于國家物資儲備,以實物形態和貨幣形態表現的中央財政資金。委托國家物資儲備局代為管理”……“未經財政部批準,儲備資金不準挪作他用”。 但是《制度》顯然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在國儲銅事件中,劉其兵至少在2003年以前就開始在倫敦金屬交易所頗有名氣。同時,代理國儲局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中糧期貨,也是在2003年左右就開始大規模增大期銅倉位。 國儲局掌握了大量的物資產品,以及獲取充分的行業信息后,在期貨市場上就有了其他交易者所沒有的優勢,能更容易地獲得投機收益。 2005年9月22日,國儲局曾發布《國家儲備綜合物資管理辦法》,代替1992年的管理辦法,用以加強儲備物資管理。此時劉其兵手上已經有了大量空頭頭寸。 而10月25日發布公開的《通知》中另有對國儲系統內單位自有資金投資、項目投資等方面的規定出臺,但對金融風險投資的嚴令禁止才是《通知》的精髓。在《制度》中原則上規定的儲備資金不準挪用的條款,此次被國儲局明確下來,期貨、股票、外匯、基金等成為明確的禁入領域。 同樣是在1月24日,國儲局還發布了《國家物資儲備系統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加強對國儲物資的管理。 國儲局作為我國的戰略物資儲備部門,代理國家握有大量種類、數量保密的儲備物資,這些始建于1953年的國家儲備,一直以來都是以實物的買入賣出進行儲備的調整、輪換,與金融風險投資上似乎沒有交集。 盡管國儲局的主要職責中沒有影響物價,但是國儲物資調控的一舉一動,顯然會傳遞一定的市場信號。最近,國儲銅先后多次在國內拋售儲備銅以壓制物價,更早時期國際糧食局曾在大連拍賣儲備大豆以增加市場供給。 而且,國儲銅倫敦賣空交易的出現,把國儲帶到了聚光燈下,已經出現的劉其兵造成了巨大虧損。國儲局此一通知即使不是專門針對劉某事件,也有相當的杜絕其后繼者之意。 國儲銅未了 據深圳某期貨公司高管透露,倫敦金屬交易所的期銅沒有明顯的收場跡象,多空雙方仍處于溫和的拉鋸狀態,4500美元以上的價位可能會延續到中國賣空力量與外資基金做多力量最終清算以后。 其中,國儲局在拋售10余萬噸銅后效果不佳而放棄了對市場的干預,目前態度還不明朗。 值得注意的是,國儲局的《通知》制定的時間,恰與劉其兵事件暴露相吻合。 在《通知》發布時,官方說法劉其兵已經開始“休假”了,實際情況可能是空倉的浮虧已經嚴重到無以為繼的情況了。當時已經過了2005年10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長期期貨合約和期權合約的交割日)。 此后國儲局沒有公布任何事件的處理進程,甚至沒有公開《通知》,而是先后四次拋售了一批長期庫存。 而今1月份的第三個星期三也已經過去了,LME三月期銅的持倉還在550萬噸以上,庫存也僅僅維持在8.7萬噸的水平上,大規模交割和大幅度銅價波動都沒有出現。公布《通知》的1月24日也巧合地與3個月前的10月25日一樣,是第四個星期二。此時,國內的中糧期貨席位上(代理國儲)的空頭倉位已經基本消失。 此時公開《通知》,只能是警示一番,希望能亡羊補牢,準備好防微杜漸,卻不能代表國儲銅事件已然塵埃落定。 經易期貨人士認為,不管與國儲銅事件是否有直接關系,國儲局確實不應該參與期貨交易。作為發改委這樣的產業政策制訂者的內部機構,國儲局參與期貨市場操作有既是裁判,又是選手的嫌疑,機制上容易引發國儲銅事件。該人士認為,即使不像日本國家儲備用煤炭填海一樣,國家儲備也應該著眼于保證戰略儲備物資本身,而不是物資的價格。 而中天期貨人士則認為,國儲局的職責之一是“管理國家儲備物資和系統國有資產,并負責保值增值”,而保值最好的手段之一就是期貨套保。如果因為劉其兵國儲銅就從此與期貨絕緣,那么就有點因噎廢食。并不是期貨本身造成了事件的發生,而內部監控機制的缺失才是關鍵。“此時應該解決的不是禁止國儲部門參與期貨交易,而是應該考慮怎么加強內部監控機制的建立。”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