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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賠付款應給誰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2日 04:1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雇主責任險是指雇員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職業性疾病,被保險人根據《勞動法》及勞動合同的規定承擔醫療費用、訴訟費用及其他經濟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包括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三資企業、私人企業、集體企業以及集體或個人承包的各類企業都可投保雇主責任險。但由于種種原因,雇主責任險覆蓋面很低,而一些用人單位因工傷亡事故卻屢有發生,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常常不能依法得到有效保護。近年來用人單位與受害者之間的糾紛時有發生,

爭論的焦點通常集中在雙方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和給付款金額等方面。

  2005年1月2日,浙江某企業為其全體員工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雇主責任險,保險期為一年。1月22日,該企業雇員林某上班時由于操作升降機不當,致使另一雇員童某右腳壓傷,童某為治傷,醫療費、誤工費共計3萬元。接到報案后,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及時進行現場查勘,認定此保險事故構成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不久,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給付2.9萬元。4月6日,當地報紙刊發了這則賠付消息。童某得知保險公司向他所在企業賠付了2.9萬元,而企業只給付他8000元,心理極不平衡,與企業領導大鬧了一場。該企業則責怪保險公司未經其許可將此事公諸于眾。

  保險公司認為,此次事故構成雇主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但在具體理賠中關于給付款究竟應該給誰的問題上,理賠人員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給付款應該給被保險人。由于雇主責任險條款中明確規定:如發生本保險單承保責任范圍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不能作承認、提議或付款的表示。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進行訴訟、追償,被保險人應全力協助。可見,保險合同規范的是保險公司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給付款領取人應該是被保險人。

  第二種觀點認為,雇員或其法定繼承人(即雇員死亡時的法定繼承人)是給付款領取人。既然雇員是為雇主工作時遭受人身損害,保險受益人應該為雇員及其法定繼承人。

  保險專家認為,第二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保險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才有的關系人,而雇主責任險作為財產保險的范疇,與人身保險有著很大的區別:首先,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雇主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他人應依法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其次,人身保險以實際賠款定額為原則,保險人給付保險金后,不產生代位求償權;雇主責任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實際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賠償原則,被保險人接受保險理賠后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可見,雇主責任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保險公司與雇主。至于雇主應該全額賠償還是部分賠償,答案無疑應該是全額。

  在這個保險案例中,假如企業與童某的雇傭合同約定事故由企業負全責,企業應賠付其2.9萬元;假如雇傭合同約定事故若由雇員自身責任引起,企業和雇員各承擔50%的責任,那么,保險公司賠付雇主的不應是2.9萬元,而應是1.45萬元,該企業應將1.45萬元全額給付童某。

  由于近年來此類案例不斷增加,保險公司在承保、理賠這項業務時應該注意核查:在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公司應對保險責任作重點說明,避免雇主陷入雇主出險還可有錢賺的誤區,以維護雇員的合法權益。另外,保險公司應采取措施,防止雇主與雇員串通合謀,騙取超額賠款。保險公司在將理賠款轉到被保險人的賬戶時,要及時向事故責任人發函,告知理賠結果。

  作者:朱美琴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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