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人們的保險意識已有所提高,購買商業保險也已成了尋常事。然而,在投保時要保持一份謹慎,要充分了解保險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合同的具體條款,選擇那些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現今社會,人們在設法為自己或家庭所面臨的風險尋求一定的經濟保障時,往往會想到購買保險。在此,筆者通過幾個案例,希望消費者在提升自身保險意識的同時,也要注重
保險細節,讓保險保障自己的生活安定與幸福。
案例一:
保險條款沒看清 懵懵懂懂吃大虧
2001年:陳小姐購買了某保險公司的人壽保險,簽約前,陳小姐問代理人:中途退保怎么辦?代理人搪塞了一句:按照現金價值退。陳小姐追問:保費全部都能返還嗎?代理人說,應該是的。2002年,陳小姐因為家庭出現重大變故,無力再續付保費,打算中途退保,這才發覺現金價值其實是已繳保費扣除了代理人傭金、保險公司管理費以及已承擔的純保費,比已繳保費少了一大截。
提醒:在購買保險的頭兩年,保險公司承保、制保單、結算代理人手續費、員工工資等各項保險費用開支較大,此時退保,保險公司扣除各項手續費后退還的保費是很少的。因此,購買保險前,一定要仔細研讀保險合同條款,不能只聽信保險代理人的講解。如果對條款的一些內容有不明白的地方,應向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司咨詢清楚,如果其說法含含糊糊,千萬不可盲目投保,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案例二:
相信親戚買保險 隱瞞病史難獲賠
2002年,關先生的一位在保險公司工作的親戚找到關先生,要他買保險。關先生說自己患有慢性乙型肝炎,擔心出險后不能獲賠。這名親戚卻說,不填病歷也無人知曉。礙于人情,關先生購買了年繳8000多元保費的醫療險。今年關先生因患肝癌住院,原本以為可以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卻在醫院收到保險公司的一紙《拒賠通知書》,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投保人沒有對保險公司履行如實告知已患有相關病史的義務。結果關先生沒有得到任何賠償。
提醒:人情保單之所以糾紛頻發,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因為是熟人,所以就馬馬虎虎地決定了。很多人既沒有認真閱讀保險合同,一些重要的保險責任和免責條款也從不知曉。其實,在保險條例中,如實告知很重要,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帶病投保。因為保險公司都設有專門的核賠部門,如果從醫院了解到客戶有相關病史,可以拒賠。
案例三:
保險合同代簽名 出險拒賠徒奈何
2002年3月,王女士為遠在國外工作的丈夫龔先生買了一份定期壽險。由于這類保險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為給付條件的,因此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許可(書面簽名)。在簽保單之前,王女士告訴代理人周某:我先生不在國內,無法在保單上簽名。周某說:沒關系的,你幫他簽字就可以了。這樣,王女士便在被保險人一欄中代她的丈夫簽了名。
2004年,王女士的丈夫龔先生不幸病逝。悲傷之際,王女士想到曾為丈夫購買過保險,便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在進行理賠時,對比了簽名的筆跡后發現,被保險人一欄是由投保人王女士代為簽字的,而龔先生沒有在保單上親自簽名,因此作出拒賠決定,這令王女士萬分震驚。事后,保險公司對誤導客戶的代理人周某作了嚴肅處分,但王女士受到的經濟損失已無法彌補。
提醒:無論關系如何親密,投保人都不能代替被保險人簽名,即使是夫妻。如果一旦被發現是代簽,保險公司都會拒賠。因為我國《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應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否則合同無效。因此,在簽訂保險合同時,被保險人一定要親自簽名,千萬不要請人代簽,也不要讓保險業務員幫忙填寫,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險公司以合同無效為由拒賠。
案例四:
保險不是萬能筐 辯證購買才劃算
洪某患高血壓已近10年時間,2003年5月,洪某為自己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綜合保險,2004年2月的一天,洪某突然死亡,醫院出具的證明中注明死亡原因為腦溢血突發。洪某的家人拿著保單和醫院的各種收據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突發腦溢血不屬于意外險的理賠范圍而拒賠,患者家屬對保險公司的拒賠始終無法理解。
提醒:投保人選擇保險,一個重要原則是買適合自己的險種,畢竟保險不是什么都能裝入的筐,并非投保了一種保險,無論發生了什么,保險公司都能賠。在這個案例中,洪某僅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該險種條款所規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有三個條件:意外傷害事故必須是突然的、不可預見的和由外來原因引起的,洪某雖然屬于突發性死亡,但并不是由于外來原因所引起的,而是他本人的疾病所致,不屬于意外險的責任范圍。
作者:鐘育嫻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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