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 周正慶
中國與世界經濟的聯系與影響正在日益加深,期貨市場是一個國際化程度很高的市場,進一步加強中國和世界在期貨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對于增進相互了解,促進共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在過去的一年,股權分置改革取得重要進展,證券市場機制正在逐步完善。溫家寶總理在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提出了要大力發展資本市場,積極穩妥地發展期貨市場。近幾個月來,資本市場也步入新的歷史時期。
在當前積極穩妥發展期貨市場的新形勢下,有必要適時加強期貨的立法工作。目前國內期貨業主要監管法規體系是“一個條例”、“一個司法解釋”和“四個辦法”,即1999年頒布實施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與之相配套的《期貨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期貨交易所管理辦法》、《期貨經紀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3年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套現行法規體系,對規范期貨市場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歷史作用,但是,已經不能完全適應當前期貨市場積極穩妥發展的客觀要求。
因此,在積極推進期貨條例修訂工作的同時,期貨交易法的立法工作也提到了議事日程。根據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交易法》由全國人大財經委負責起草,今年3月17日正式成立期貨交易法起草組。這將是資本市場領域繼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后,又一項重要的立法工作,對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我認為下一步期貨立法工作應該在以下五個問題上進行深入研究:
第一、要確定適當的立法體例。我國的期貨立法應考慮以一部基本的《期貨交易法》統一調整期貨市場,不再單獨頒布《期貨交易所法》或者《期貨交易委員會法》等其他法律。這是因為期貨市場是一個有機聯系的統一整體,期貨交易、期貨交易所和期貨市場的管理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如果將一個有機聯系的期貨市場由幾部法律分別加以調整,無疑將增加重疊和沖突的可能性,不利于期貨市場的健康運行,也不利于法律對期貨市場的調整。期貨法出臺后,可根據需要制定若干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形成一個調整期貨市場的法律體系。
第二、要準確把握立法目的。這是保證期貨市場規范發展的核心問題。期貨立法應當充分考慮期貨市場中長期發展的需要,規范與發展并重,在強化風險防范的同時也鼓勵市場的自主創新和對外開放,為進一步發揮市場功能、服務國民經濟建設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期貨立法應當保障期貨市場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只有期貨市場規范發展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受到保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才會增強,市場會朝著進一步的規范方向發展,形成良性循環。
第三、要選擇合適的監管模式。我國期貨市場的發展歷程,以及監管方面的經驗教訓表明,《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所確立的對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是正確的,要繼續堅持和維護,避免出現因多頭批設,交叉監管導致的過去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混亂局面。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授予期貨主管部門在期貨市場,包括商品期貨、期權、金融期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市場問題上的統一監管和管理權。
第四、要確定適度的調整范圍。從品種上看,衍生品包括商品期貨和期權、金融期貨和期權,及其他衍生品交易;要研究《期貨交易法》規范的期貨品種范圍,為市場創新預留充足的空間。
第五、要穩步擴大市場參與主體。穩步擴大市場參與主體的范圍,并為機構投資者入市創造法律條件,是穩步發展期貨市場,防范和控制期貨市場風險的重要保障。要研究如何允許金融機構進入期貨市場,在控制金融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放寬金融資金參與期貨市場的限制。要考慮到引入境外套期保值企業數量,盡量使需要套保的企業獲得進行合法套期保值的權利,并將套保企業置于監管部門監控管理之下。
加快期貨市場的法制建設,積極推動期貨立法工作,為期貨市場穩步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環境和法律保障,已經成為期貨市場的多方共識。
(此文為作者在5月28日由上海期貨交易所主辦的“第三屆上海衍生品市場論壇”上的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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