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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介紹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14:43 經易期貨

  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將正式推出外幣買賣業務。外幣買賣業務是指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通過電子交易與清算平臺,為境內金融機構進行外幣與外幣之間的交易與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

  外幣買賣業務是在我國金融市場不斷完善的背景下應運而生的。它為我國金融機構增加了一種新工具,也為我國金融市場體系開拓了一個新市場。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擴大,市場參與者對于外匯市場的投資、避險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目前國內金融機構在國際評級中總體信用等級不夠理想、評級級別相差較大,特別是一些中小金融機構沒有參加國際信用評級,難以獲得境外銀行的授信額度。因此,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推出外幣買賣業務,建立了國內金融機構參與國際市場外匯交易的直接通道,可為市場參與者,尤其是中小金融機構提供一種新的投資、避險工具。

  一個完整的外匯市場,應該是本幣/外幣市場與外幣/外幣市場的統一。過去國內沒有外幣/外幣的交易平臺,國內外幣買賣主要是與境外銀行進行。我國加入WTO后,大量外資企業進入國內市場,國際貿易往來迅速擴大,資本、貿易和非貿易項下外匯流動進一步加速,國內金融機構持有外幣資產的規模不斷擴大,國內市場對外幣/外幣之間交易的需求增加。在這種情況下,推出國內外幣買賣業務有利于開拓外幣/外幣市場,進一步完善我國外匯市場體系。

  2005年5月18日,在原有交易品種的基礎上推出的外幣買賣系統是為外幣對外幣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系統,不涉及人民幣對外幣的交易。 此次推出的外幣買賣業務,涉及交易方式、交易主體、交易的貨幣對種類、交易時間、報價方式、限額管理、清算原則以及做市商制度等多項內容安排。

  外幣買賣業務實行做市商報價驅動的競價交易模式,由做市商報出各貨幣對的買/賣報價,交易系統從中選取最優的買/賣報價,在系統實時發布,同時將最優的做市商報價與會員銀行的交易請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匹配,并將成交信息實時反饋給交易雙方。

  市場交易主體為做市商和會員銀行兩類。做市商是指在指定貨幣對中連續不斷地進行買/賣雙邊報價,承擔維持市場流動性義務的銀行。會員銀行是指在市場中進行點擊報價、訂單報價和詢價交易的銀行。

  外幣買賣業務首期推出八種“貨幣對”即期交易,包括歐元對美元、澳大利亞元對美元、英鎊對美元、美元對瑞士法郎、美元對港幣、美元對加拿大元、美元對日元和歐元對日元。

  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7:00-19:00,國內法定假日暫不開市。

  外幣買賣業務的報價方式分為三種:一是點擊報價,即希望按當時市場價格成交,且交易金額不大于流動性限額的交易,按點擊時的實時匯率成交。二是詢價報價,即希望按當時市場行情成交,且交易金額大于流動性限額的交易,有可能獲得大額交易的優惠價格。三是訂單報價,即希望按指定的價格成交,且交易金額不大于流動性限額的交易,可根據自己對市場未來走勢判斷下單,下單后無須實時看盤。

  為提高交易效率,控制風險,外幣買賣的交易實行以下限額管理:一是最小報價金額,會員銀行的最小報價金額10萬美元,非美元貨幣對按實時匯率折算美元計算。二是流動性限額,各做市商在某一價位上可提供的流動性是有限的,相應地整個市場在某一價位上的流動性也是有限的。交易系統中設置了流動性限額1000萬美元或等值其他貨幣,超出流動性限額的交易請求只能進行詢價交易。三是交易系統對所有做市商和會員銀行都設置交易額度。會員銀行的交易限額等同于清算限額。(人民銀行)

  外幣買賣實行“集中、差額”的資金清算原則。“集中”是指做市商、會員銀行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為清算對手,達成交易后的資金清算均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辦理;“差額”是指做市商、會員銀行按同一幣種同一起息日交易金額的凈差額與中國外匯交易中心進行資金清算。清算速度為T+2,與加元相關的交易為T+1。

  在外幣買賣業務中,做市商通過電子自動報價進入交易服務器,系統從中選取最優的買/賣報價,實時發布給會員銀行;在流動性限額內,做市商有義務按照其報出的價格與會員銀行成交。

  推出外幣買賣業務,對于我國金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外幣買賣業務的推出是國內外匯市場交易方式的創新。過去,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采用電子競價交易系統組織交易,即會員銀行通過交易終端自主報價,交易系統按 "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外幣買賣業務將實行“做市商報價驅動的競價交易模式”,即多個做市商對同一外幣進行競爭性報價,系統對全部買/賣報價進行最優篩選后實時發布,并由交易系統將最優的做市商報價與會員銀行的交易請求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匹配,將成交信息實時反饋給交易雙方。這種報價方式可提高做市銀行報價的競爭性。

  其次,外匯買賣業務通過做市商向國內外匯市場提供國際外匯市場實時、連續、雙向報價,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再次,在外幣買賣業務中,做市商既有國際著名的金融機構,也有我國的商業銀行,中資銀行以做市商的身份直接與國際競爭,有利于提高其市場判斷力、做市操作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同時,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國內外匯市場。目前國內銀行外匯市場發展尚不充分,市場缺乏應有深度和廣度,主要表現為交易主體較少、交易品種較少和交易規模較小。推出外幣買賣業務可以豐富國內外匯市場的交易品種,活躍市場交易,擴大市場規模,從而有利進一步完善我國的外匯市場體系。

  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外匯交易操作規程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外匯交易行為,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市場交易規則(暫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下列名詞在本規程中具有以下含義:

  1、銀行間外匯市場(以下簡稱“外匯市場”)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經營外匯業務的境內金融機構(包括中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進行人民幣和外匯之間交易的市場。

  2、銀行間外匯交易系統(以下簡稱“交易系統”)是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上海總部、北京備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為會員之間進行外匯交易和資金清算所提供的電子系統。

  3、外匯交易是指人民幣與外匯之間的即期買賣。

  4、會員是指經交易中心核準,允許其在交易系統內從事外匯交易的境內金融機構。

  第三條 外匯市場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分別報價、撮合成交、集中清算的交易與清算模式。

  第四條 會員進行外匯交易必須嚴格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和外匯市場有關規則。

  第五條 交易中心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領導下,負責外匯市場運行的組織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會員管理

  第六條 會員入市、退市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入市、退市操作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會員分為自營會員和代理會員兩類。自營會員均可兼營代理業務,代理會員只能從事代理業務,不得從事自營業務。

  第八條 會員應指派人員參加交易中心的外匯交易員資格培訓。參加培訓的人員經考試合格后,獲得交易中心頒發的《交易員證書》,取得外匯交易員資格。

  第九條 只有具備外匯交易員資格的人員方可進行外匯交易。

  會員應對其交易員的交易行為負責。

  第十條 交易員進行外匯交易前,必須向交易中心申請辦理個人數字安全證書。有關數字證書的申請和使用按照《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數字證書使用規則》辦理。

  第十一條 交易員分為首席交易員和普通交易員。首席交易員擁有增加、刪除及變更下屬交易員交易權限的權力,并對此負責。

  會員應指定專人擔任首席交易員。

  第十二條 會員指定首席交易員后應將首席交易員的簽字樣本及時報交易中心備案。會員若遺失首席交易員密碼,應以書面形式向交易中心提出重新設定密碼的申請,申請書應有首席交易員簽字并加蓋所在部門公章。

  第十三條 會員新增或變更清算帳戶,須及時向交易中心提交《清算帳戶新增或變更表》。

  會員應按照交易中心的要求自行在交易系統內錄入其基本資料。資料內容如有變化,應及時更新。

  第十四條 會員應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繳納會員席位費和交易手續費。

  第三章 交易市場

  第十五條 交易市場每周一至周五開市,開市時間為北京時間上午9:20-11:00,國內法定節假日不開市。遇交易幣種所屬國家或地區節假日時,則該交易幣種只進行交易,交割日順延至該幣種所屬國家和地區的下一個營業日。

  第十六條 外匯交易分為自營交易和代理交易。

  自營交易是指會員為其自身結售匯業務需求而從事的外匯交易。

  代理交易是指會員為非會員提供交易服務而從事的外匯交易。會員對其代理而達成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七條 外匯交易可以通過遠程或現場方式進行。會員可自行選擇遠程或現場方式進行交易。

  現場交易是指會員在交易中心指定的場所進行交易。

  遠程交易是指會員在其自行選定的場所通過專線或撥號入網等通訊方式接入交易系統進行交易。

  第十八條 當交易系統設備或通訊線路等出現故障、導致外匯交易不能正常進行時,外匯交易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外匯交易應急方案(試行)》辦理。

  第十九條 若遇不可抗力或其他偶發事故,交易中心可以宣布全部或部分暫停交易。

  若交易后交易系統無法生成清算數據,交易中心可以宣布當日交易無效。

  第四章 報價成交

  第二十條 外匯市場采用直接標價法,即每一單位外幣等于若干元人民幣,人民幣元以后保留四位小數。

  第二十一條 外匯市場最小交易單位為萬元,最小交易金額為元(日元最小交易金額為萬元)。

  第二十二條 交易系統提供多種報價類型。

  1、按交易方向可分為買報價、賣報價、雙向報價。

  買報價是指買入外匯的報價。

  賣報價是指賣出外匯的報價。

  雙向報價是指同時報買入價和賣出價的報價。雙向報價中,買入價不得高于賣出價。

  2、按交易要求可分為市價報價、限定報價、止損報價。

  市價報價是指不指定交易價格的報價。系統按接受市價報價時的最優對應報價予以成交。

  限定報價是指指定交易價格的報價。系統按照該報價或接受該報價時的最優對應報價予以成交。

  止損報價是指雖指定價格,但僅當市場成交價達到或超出該報價時,該報價才被執行的報價。即當市場成交價等于或高于止損買報價時,該筆報價即轉為市價買報價,并按市價報價方式成交;當市場成交價等于或低于止損賣報價時,該筆報價即轉為市價賣報價,并按市價報價方式成交。

  3、按交易時間可分為常駐報價、限時報價。

  常駐報價是指在本場交易時間內一直有效的報價,除非該報價全部成交或被撤銷。

  限時報價是指所報價僅在限定時間之內有效的報價,除非在限定時間內該報價已被全部成交或被撤銷。

  第二十三條 會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選擇并組合使用各類報價方式。

  第二十四條 會員報價進入交易系統后,交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逐筆撮合。

  當買入價等于賣出價時,成交價即為買入價或賣出價。

  當買入價高于賣出價時,成交價為買入價和賣出價中報價時間較早的一方所報的價格。

  當兩筆報價中一筆為市價報價時,以相對應報價方的最優價格為成交價。

  當兩筆報價均為市價報價時,以前一筆最新成交價為成交價。

  第二十五條 當美元和港幣報價金額含有小于最小交易單位的尾數時,若該筆報價的整數部分已全部或部分成交,則尾數部分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中間價自動予以成交。

  第二十六條 交易員應在規定的價格浮動范圍內進行報價,超過浮動范圍的報價無效。

  美元每筆報價須在上一筆成交價上下各100個基點以內,當日報價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中間價上下各3‰以內。

  港幣每筆報價須在上一筆成交價上下各100個基點以內,當日報價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中間價上下各1%以內。

  日元每筆報價須在上一筆成交價上下各1000個基點以內,當日報價須在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當日中間價上下各10%以內。

  第二十七條 每場交易開盤價為開盤后第一筆成交價,收盤價為收盤前最后五筆成交價的加權平均價。

  第二十八條 當一筆非限時的市價報價或止損報價已部分成交時,系統將自動刪除該筆報價的剩余部分。

  當一筆限時的市價報價或止損報價已部分成交時,該筆報價的剩余部分在其限時范圍內繼續有效。

  當一筆限定報價或常駐報價已部分成交時,該筆報價的剩余部分繼續有效。

  當一筆限時的限定報價已部分成交時,該筆報價的剩余部分在其限時范圍內繼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報價尚未成交前,交易員可以撤銷原報價。

  撤單指令只對原報價未成交部分有效,若該筆報價已全部成交,則撤單指令無效。

  第三十條 報價成交后,會員即可打印交易確認單。

  在本場交易結束后,會員打印結算清單,并據此辦理清算。

  第五章 信息統計

  第三十一條 交易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本會員的交易限額、本交易員的交易限額以及其它相關會員信息。

  第三十二條 交易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查詢以下市場行情及相關信息:

  1、市場實時行情:包括指定交易品種的最新價、開盤價、收盤價、最高價、最低價、當日中間價等。

  2、實時報價分布圖:顯示每一交易品種5個最優買報價和5個最優賣報價。

  3、實時行情走勢圖:顯示市場最新成交價走勢。

  4、相關金融市場行情:顯示國際金融市場相關行情。

  5、市場歷史行情:包括一年以內的歷史行情統計。

  6、市場公告及其他信息。

  第三十三條 會員可以通過交易系統對其一年以內的交易信息進行統計,包括:

  1、實時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實時報價。

  2、實時成交統計:統計本會員的所有實時成交情況。

  3、歷史報價統計:統計本會員的當日及歷史報價情況。

  4、歷史成交統計:統計本會員的當日及歷史成交情況。

  第六章 清算交割

  第三十四條 外匯市場實行“集中、雙向、差額、一級”的清算原則。

  “集中”是指會員的資金清算須通過交易中心辦理。

  “雙向”是指交易中心與會員在清算日同時辦理本外幣資金的收付。

  “差額”是指會員以當日交易的軋差數與交易中心進行清算。

  “一級”是指上海總部與會員之間直接進行資金差額清算。

  第三十五條 外匯市場實行T+1的清算速度,交易中心與會員之間本外幣資金的清算日為交易日后的第一個營業日,清算日同時作為雙方資金入帳的起息日。

  第三十六條 人民幣資金的同城清算通過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轉帳系統辦理;人民幣資金的異地清算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系統辦理。

  外匯資金清算通過境外支付系統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會員凈賣出外匯,應收人民幣資金時,交易中心于清算日上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轉帳系統或支付系統將資金劃入會員指定的人民幣帳戶。

  會員凈買入外匯,應付人民幣資金時,會員于清算日上午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內部轉帳系統或支付系統將資金劃入交易中心指定的人民幣帳戶。

  第三十八條 會員凈買入外匯,應收外匯資金時,交易中心在清算日通過境外帳戶行將外匯資金劃入會員指定的境外帳戶。

  會員凈賣出外匯,應付外匯資金時,會員在清算日通過境外帳戶行將外匯資金劃入交易中心指定的境外帳戶。

  第三十九條 會員應按外匯交易折合人民幣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并繳納手續費。自營交易按照萬分之三的比例計算手續費,由交易中心收取;代理交易按照萬分之十五的比例計算手續費,其中萬分之十由交易中心收取,萬分之五由會員收取。

  第四十條 交易中心和會員在辦理資金清算過程中若發生資金逾期,由收款方通知付款方查詢,并由責任方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即期外匯交易資金清算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罰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結售匯業務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擾亂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證書的人員從事外匯交易的;

  4、未將清算帳戶增加或變更情況及時通知交易中心,造成資金清算違規的;

  5、清算資金逾期到帳的;

  6、未按照交易中心的規定繳納會員席位費或交易手續費的;

  7、交易員泄露個人交易資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8、未及時在交易系統內更新其基本資料,并產生不良影響的;

  9、惡意破壞交易系統的;

  10、經交易中心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四十二條 會員有第四十一條所述行為的,交易中心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并上報上級主管機關。

  第四十三條 對會員發生第四十一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中心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中心再培訓后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自2001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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