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指定白糖交割倉庫管理辦法(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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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5日 19:36 鄭州商品交易所 | ||||||||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權利: (一)按交易所規定享有向交易所申請標準倉單注冊權;
(二)交易所審定的收費項目、標準和方法收取有關費用; (三)對交易所制定的有關實物交割的規定享有建議權; (四)指定交割倉庫經交易所批準,可以就近租用庫容,注冊倉單;(五)《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和《指定白糖交割倉庫協議 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指定交割倉庫的義務: (一) 遵守《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及其他有關規定,接受交易所的監管,及時向交易所提供有關情況; (二) 根據白糖期貨合約規定的標準,配合并監督指定檢驗機構(以下簡稱質檢機構)進行抽樣。根據其檢驗結果開具倉單; (三)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的白糖,確保白糖安全; (四) 按標準倉單要求及交易所的規則提供白糖,積極協助貨主安排交割白糖的出庫運輸; (五) 保守與白糖期貨交易有關的商業秘密; (六) 參加交易所組織的年審; (七) 繳納風險質押金; (八)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等事項,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 (九) 《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交割細則》、《鄭州商品交易所白糖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和《指定白糖交割倉庫協議書》規定的其他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下一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