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規范期貨經紀公司運作,防范經營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期貨經紀公司,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指期貨經紀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四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管理,包括任職資格的審核與確認、任職期間的考核、任職資格暫停與撤消以及其他相關事宜。中國證監會派駐各地的證券監管辦公室、辦事處、特派員辦事處(以下簡稱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核與管理。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五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狀況良好;
(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有相應的經濟或者管理工作經驗;
(四)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除符合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從事期貨、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其他經濟管理工作20年以上;
(二)具有履行高級管理人員職責所必備的經濟、金融、期貨知識和組織協調能力,熟悉金融、期貨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一)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宣布為證券、期貨市場禁止進入者的;
(三)被開除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自被開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或者 其他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董事、監事,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因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導致發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責任人和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人員,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處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六)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黨政機關兼職。總經理、副總經理不得在其他營利性組織兼職。
第九條 期貨經紀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在其任職期間除負責公司正常營運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遵守期貨交易所有關規則及公司章程;
(三)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期貨業務規則、財務會計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配合、接受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監管。
第三章 任職資格的取得和日常管理
第十條 期貨經紀公司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其擬聘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未取得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期貨經紀公司不得為其辦理任職手續。
第十一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核準。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負責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初步審核。經初步審核符合任職條件的,由中國證監會復核。經初步審核認為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申請任職資格的,必須由擬任職公司推薦。申請人應當向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三)學歷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四)《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并加蓋推薦公司公章;
(五)推薦公司董事會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從業經歷證明;
(六)擬任人員推薦公司董事會的鑒定材料及推薦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過審核材料、考察談話、調查從業經歷等方式,對期貨經紀公司推薦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能力、品行和資歷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對期貨經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考察談話必須有書面記錄,并經考察人和被考察人雙方簽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