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貨標準合約倉單管理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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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2月07日 22:22 經易期貨 | ||||||||
(2004年4月20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五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2日第五屆理事會根據中國纖維檢驗局規定修正,自2004年7月16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棉花(資訊 論壇)期貨交割業務的
第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流通和注銷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交易所、會員、投資者及指定棉花交割倉庫(以下簡稱指定交割倉庫)辦理與標準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標準倉單 第四條 標準倉單是指指定交割倉庫在完成入庫商品驗收、確認專業纖維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符合棉花期貨合約規定的質量標準并簽發《貨物存儲證明》等實物所有權單據后,經交易所注冊可以在交易所流通的有效憑證。 第五條 交易所通過計算機辦理標準倉單的注冊登記、交割、交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業務。標準倉單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六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是在交易所辦理標準倉單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標準倉單持有憑證》的內容包括:會員號、會員名稱、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類別、標準倉單數量、凍結數量、抵押數量、質押數量等。 第八條 標準倉單數量因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注銷等業務發生變化時,交易所收回原《標準倉單持有憑證》,開具新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九條 會員持有的《標準倉單持有憑證》應當由專人保管,不得涂改、偽造。 第十條 標準倉單可進行交割、交易、轉讓、抵押、質押和注銷等。 第十一條 凡持有標準倉單的賣方會員均可憑《標準倉單持有憑證》到交易所結算部辦理標準倉單抵押手續,以頭寸形式釋放相應的交易保證金。 標準倉單質押按《鄭州商品交易所結算細則》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標準倉單注冊 第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注冊包括交割預報、入庫驗收、質量檢驗、指定交割倉庫申請注冊及交易所辦理注冊手續等環節。 第十三條 投資者向指定交割倉庫發貨前,應由會員填寫《棉花交割預報單》,并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向指定交割倉庫預報。 《棉花交割預報單》中須載明:會員名稱、會員號、聯系電話、聯系人、投資者名稱、交易編碼、產地、生產年份、加工時間、加工單位、入庫數量、棉包類型、擬入庫時間、運輸方式等,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指定交割倉庫自接到會員《棉花交割預報單》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應以書面形式(包括傳真)回復會員能否接收貨物或能夠接收貨物的數量。會員應自接到指定交割倉庫同意入庫的回復之日起三個工作日之內,按30元/噸向指定交割倉庫繳納交割預報定金。指定交割倉庫在收到交割預報定金的當日(工作日),開具《入庫通知單》。 《入庫通知單》自開具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四十天。有效期內與《入庫通知單》中相對應數量的貨物全部到庫的,交割預報定金自貨物入庫完畢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予以返還;部分到庫的,按實際到貨量返還;未到庫部分,交割預報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指定交割倉庫為會員開具《入庫通知單》的當日,應通過交易所倉庫管理計算機系統通報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暫停指定交割倉庫入庫業務的,自公告之日(含該日)下午閉市起,該指定交割倉庫發生的交割預報視為無效預報,交易所不再受理相關貨物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 第十五條 未辦理《入庫通知單》的棉花不能注冊標準倉單。 第十六條 期貨交割棉實行公證檢驗制度。按照棉花國家標準(GB1103-1999)和《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實施辦法(試行)》執行。 《棉花質量檢驗體制改革方案》實施后,所檢驗的棉花納入期貨交割棉交割范圍,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棉花入庫時,指定交割倉庫按《入庫通知單》、原驗證書和碼單接收棉花。 投資者應就庫監收并對過磅、抽樣及現場檢驗等過程予以確認。投資者未到庫監收及確認的,則視為投資者對指定交割倉庫的驗收記錄和承檢機構的現場檢驗結果無異議。 第十八條 入庫的棉花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一)質量、重量:符合《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包裝及包裝物:應符合GB/T6975-2001《棉花包裝》(見附件)標準要求,包裝完整。包頭標志印刷清楚并符合國家標準規定,棉包無嚴重污染、水漬,無火燒,無霉變等。 第十九條 在入庫過程中和倉單注冊前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指定交割倉庫應當拒收并及時通知投資者。 (一)摻雜使假的棉花; (二)混批的棉花; (三)棉包已嚴重污染、水漬,火燒、霉變等,或有異味的以及包裝不完整的棉花; (四)棉包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棉花; (五)崩包率大于5%的棉花; (六)回潮率大于10.5%的棉花; (七)無主體品級的棉花; (八)其它不符合交割規定的棉花。 第二十條 投資者應于棉花入庫時按交易所有關規定向指定交割倉庫交納各項費用。 第二十一條 指定交割倉庫應自得到承檢機構出具的《期貨交割棉公證檢驗證書》(以下簡稱《公證檢驗證書》)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向交易所申請注冊標準倉單。并同時向交易所報送《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貨物存儲證明》和由承檢機構出具的交易所留存的《公證檢驗證書》原件一份。 第二十二條 《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表》應注明《入庫通知單》編號、會員號、交易編碼、每批棉花的《公證檢驗證書》編號、《公證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品級、長度、馬克隆值、扦樣棉包內含異性纖維包數、總包數、公定重量、生產年度、加工時間、產地等,并加蓋指定交割倉庫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章(或其受托負責人簽章)、指定交割倉庫經辦人簽章,同時注明開具日期。 第二十三條 交易所自指定交割倉庫提出注冊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注冊。 根據《公證檢驗證書》出具的日期,注冊的標準倉單分為兩類: C1類,N年生產的、《公證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該日)之前的標準倉單; C2類,N年生產的、《公證檢驗證書》出具日期在N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不含該日)之后的標準倉單。 第二十四條 標準倉單所載貨物的質量和數量由指定交割倉庫負責。 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有權對檢驗合格的貨物進行抽查。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的,責成指定交割倉庫采取限期提供合格商品等補救措施,并可按規定對指定交割倉庫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所在會員單位憑指定交割倉庫開出的證明到交易所領取《標準倉單注冊表》和《標準倉單持有憑證》。 第二十七條 自交割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下午15時起,交易所不再受理指定交割倉庫提出的用于當月交割的標準倉單注冊申請。該日下午15時以后的注冊申請所形成的標準倉單可以參與當月標準倉單的征購及后續月份交割。 第二十八條 標準倉單自交易所注冊之日起生效。 第四章 標準倉單的流通 第二十九條 標準倉單的流通是指標準倉單的交割、轉讓和交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不能流通。 第三十條 標準倉單有效期如下: C1類標準倉單的有效期至N+1年八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C2類標準倉單的有效期至N+1年十二月份的最后一個工作日。 第三十一條 標準倉單交割按《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標準倉單的轉讓是指會員自行協商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轉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投資者的標準倉單轉讓須委托會員辦理; (二) 達成轉讓意向的買賣雙方會員應填寫《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并加蓋會員單位公章; (三) 交易所對《標準倉單轉讓申請表》審核批準后,為買賣雙方會員辦理標準倉單過戶和貨款結算劃轉等手續; (四) 標準倉單轉讓時,買賣雙方各自負擔4元/噸的手續費; (五)標準倉單轉讓的貨款劃轉及增值稅發票的開具、傳遞參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棉花交割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標準倉單交易是指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組織會員以競價方式買賣標準倉單的行為。 交易標準倉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 標準倉單交易由交易所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不定期在指定地點進行; (二) 擬進行標準倉單交易的買方或賣方,應填寫《標準倉單交易申請表》; (三) 申請賣出標準倉單的會員號、交易編碼、品種、等級、生產年度、類別、標準倉單數量等應與實際持有標準倉單一致,賣出數量應小于或等于實際持有標準倉單數量;已經辦理抵押或質押業務的標準倉單必須撤銷抵押或質押后才能用于標準倉單交易; (四) 申請買入標準倉單的,結算準備金帳戶內應至少預留擬買入標準倉單價值20%的貨幣資金; (五) 交易所根據會員申請情況,確定交易日期,并提前三個交易日通過有關媒體發布公告; (六) 標準倉單交易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最小變動價位為2元/噸,成交后,買賣雙方各自負擔4元/噸的手續費; (七) 標準倉單交易須由會員辦理。會員單位的出市代表有權參與標準倉單的交易,非出市代表應出具會員單位的授權證明。 因違約原因導致的標準倉單征購或競賣適用于標準倉單交易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標準倉單交易流程如下: (一) 競價開始前宣讀標準倉單交易的有關事項; (二) 競價交易按先買后賣和提交申請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 (三) 競價交易開始后,由主持人逐筆組織交易;每筆交易由申報起點價開始,遞增或遞減報價; (四) 對于買入申請,賣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下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五) 對于賣出申請,買方如接受主持人報出的價位,應確認應價并報出數量。應價的數量之和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由交易主持人繼續向上調整價位;應價的數量之和不超過該筆競價總數量的,即按該價位成交;未成交部分返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順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六) 當主持人報出新價位后,三次無人應價的,退回到前一個價位,按數量大小成交;同數量的按應價的時間先后順序成交; (七) 如主持人按申報起點價格報價后,三次無人應價的,即撤銷此筆交易; (八) 一旦成交,簽訂《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該協議由買賣雙方代表簽字確認后生效。 第三十五條 自《標準倉單交易成交協議》生效之日起第三個交易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