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利 高璐】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做出重大修改政策雪中送炭期貨業轉折在即
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納入條例范圍、期貨公司業務范圍拓寬、期貨交易所可以采用公司制、放寬入市限制等
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做出重大修改,國務院法制辦與證監會一起認真調研,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為此國務院法制辦專門下發了一個說明。
據了解,草案對期權以及金融期貨交易納入條例范圍、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公司制形式、期貨
公司業務許可證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對以前呼聲很高的,新品種上市審批機制交由期貨交易所的問題,草案沒有明確規定。國務院法制辦在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中建議,草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以國務院令頒布施行。
期貨公司實行分類牌照
草案第二十條規定,期貨公司業務實行許可證制度,由中國證監會按照其業務種類分別頒布許可證,期貨公司可以申請從事商品期貨、金融期貨的下列全部或者部分業務:期貨經紀、期貨結算、期貨自營、期貨資產管理、境外期貨經紀、期貨咨詢和培訓,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期貨業務。
草案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公司之外的其他機構可以從事期貨經紀和境外期貨經紀以外的期貨業務。草案第104條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公司或者其他機構可以設立或者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募集和管理期貨投資基金。
深圳一期貨公司的負責人告訴記者,上述規定擴展了期貨公司的營業范圍,但在一定程度上對期貨公司也是一個挑戰。“就拿期貨公司覬覦已久的期貨基金業務來說,可能以后證券公司甚至證券基金公司都可以從事,這對期貨公司來說肯定是一個挑戰,在各個業務方面期貨公司都應該提前好準備。”他說。
此外,草案還規定,期貨公司申請從事期貨結算、期貨自營、境外期貨經紀以及其他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和各項業務的風險程度,可以適當調高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期貨交易所可實行公司制
國務院法制辦關于《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草案)》的說明指出,較之會員制期貨交易所,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在運作管理、市場創新以及風險管理等方面更富有效率、競爭更加靈活,而且是近年來國際上期貨交易所組織形式發展的新趨勢,有必要為期貨交易所實行公司制組織形式預留法律空間。最近,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即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因此,草案明確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
草案第七條指出,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會員制或者公司制的組織形式,以其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期貨交易所的組織規則、會員管理制度和基本業務規則由中國證監會規定。
期權和金融期貨納入條例
現行條例沒有明確規定期貨交易的范圍,但為滿足當時清理整頓的需要,現行條例的規定實際上只限于商品期貨,而不包括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這次草案對次做了較大的修改。
草案明確將金融期貨和期權交易納入調整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期貨交易活動,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貨合約、期權合約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一款)同時刪除現行條例有關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草案第三十二條)但其他在銀行間進行的基于利率、外匯等金融資產的非標準化合約的交易,不屬于期貨交易,不適用本條例,由國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草案第二條第二款)。
另外,草案還進一步補充完善了證監會的監管職責和措施,以及期貨交易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并對期貨交易介紹商、期貨業協會,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從事期貨交易相關活動的要求等做了相應規定。同時,增加規定了對證監會和期貨交易所等市場主體工作人員職業操守等的要求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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