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327國債事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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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30日 17:38 南方周末 | |||||||||
保證金比例過低、未設漲跌停板、未對持倉限額是“327國債事件”留下的教訓。 □羅培新 盧文道 1995年的“327事件”,直接導致國債期貨暫停,這使我國在金融衍生產品上的第一次試點以失敗告終。這一次失敗也使得是不是重新推出國債期貨,是不是在中國發展金融衍生
現在,各方的意見基本達成統一,金融衍生品交易所也即將破繭而出,反思十余年前給市場造成極大震動的“327國債”事件,有助于為健康發展金融衍生品設立有益的“防火墻”。 “中國的巴林事件” “327”國債期貨事件的主角,是1992年發行的三年期國庫券,該券發行總量為240億,1995年6月到期兌付,利率是9.5%的票面利息加保值貼補率,但財政部是否對之實行保值貼補,并不確定。1995年2月后,其價格一直在147.80元和148.30元之間徘徊,但隨著對財政部是否實行保值貼補的猜測和分歧,“327”國債期貨價格發生大幅變動。以萬國證券公司為代表的空方主力認為1995年1月起通貨膨脹已見頂回落,不會貼息,堅決做空,而其對手方中經開則依據物價翹尾、周邊市場“327”品種價格普遍高于上海以及提前了解財政部決策動向等因素,堅決做多,不斷推升價位。 1995年2月23日,一直在“327”品種上聯合做空的遼寧國發(集團)有限公司搶先得知“327”貼息消息,立即由做空改為做多,使得“327”品種在一分鐘內上漲2元,十分鐘內上漲3.77元。做空主力萬國證券公司立即陷入困境,按照其當時的持倉量和價位,一旦期貨合約到期,履行交割義務,其虧損高達60多億元。為維護自己利益,“327”合約空方主力在148.50價位封盤失敗后,在交易結束前最后8分鐘,空方主力大量透支交易,以700萬手、價值1400億元的巨量空單,將價格打壓至147.50元收盤,使“327”合約暴跌3.8元,并使當日開倉的多頭全線爆倉,造成了傳媒所稱的“中國的巴林事件”。 “327”國債交易中的異常情況,震驚了證券市場。事發當日晚上,上交所召集有關各方緊急磋商,最終權衡利弊,確認空方主力惡意違規,宣布最后8分鐘所有的“327”品種期貨交易無效,各會員之間實行協議平倉。 現貨市場不發達、市場機制不健全是禍根 金融衍生品衍生于基礎證券,沒有發達的現貨市場,就不可能有相對應的發達衍生品市場。而當時國債期貨品種之推出,其所對應的國債市場無論是在廣度、深度上,還是規范化程度上,都沒有為國債期貨提供充分的基礎性條件。 首先,從國債現券市場規模看,當時可流通國債只有930億元,在國債市場上實際流通的還達不到這個數目,而這些有限的現券卻對應了全國14個國債期貨交易場所。 其次,從國債現貨市場價格市場化程度看,國債價格的決定因素不是市場利率,而是每月公布一次的國家保值貼補率,其成為國債期貨市場上最為重要的價格變動指標,國債期貨交易成了保值貼補率的“競猜游戲”,交易者利用國家統計局的通貨膨脹統計結果推算保貼率,而依據據稱來自財政部的“消息”對市場的“影響”,也成了多空孤注一擲的籌碼,國債期貨演變為多空雙方對保值貼補率和貼息的對賭。 因此,這種國債期貨并不是典型意義的國債期貨,“政策風險”最終成為空方失敗的致命因素,最終導致國債期貨成為“政策市”、“消息市”的犧牲品。 三道“防火墻”的缺失 金融衍生品在具有套期保值、規避價格風險功能的同時,又因保證金交易的強杠桿性而放大了風險。風險雖然無法消除,但卻可以被管理。正因如此,對金融衍生產品交易進行風險控制,是境外成熟市場通行做法。交易所承擔衍生品市場的組織和自律監管職能,并直接或間接承擔結算風險,因此,交易所進行風險管理,建立與衍生品交易運行模式相適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技術設施,是整個衍生品市場風險管理的核心。而“327”國債期貨事件的產生,正是由于當初的交易所忽略了最基本的風險管理,主要體現在:保證金比例過低、未設漲跌停板、未控制持倉限額等。 第一,關于保證金。設置交易保證金,是事先將市場參與者履約能力特定化,將衍生品市場特有的“以小博大”風險限制在合理、可控的幅度內。“327”國債期貨風波發生之時,上證所20000元合約面值的國債僅收保證金500元,比例為2.5%,其他期貨交易所國債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更低,普遍為合約市值的1%。這樣偏低的保證金水平與國際通行標準相距甚遠,甚至不如國內當時商品期貨的保證金水平,無疑使市場投機氣氛更為濃重。而且,就是2.5%這樣的低保證金制度,也沒有得到執行。“327”國債事件中,空方主力在最后7分鐘共砸出1056萬口賣單,面值達2112億元,需要52億的保證金,但很顯然,空方當時不可能持有如此巨額的保證金。 第二,關于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制度是國際期貨界通行的制度,設置衍生品期貨合約單日價格上下波動幅度,可以減緩、抑制投機行為,對投資者也能起到風險提示作用。但“327”國債期貨事件發生前,交易所根本就沒有采取這種控制價格波動的基本手段,出現上下差價達4元的振幅。反觀美國,在1987年10月19日的“黑色星期五”之后,為了防范股票市場價格的大幅下跌,包括各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均采取了多項限制措施。如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道瓊斯30種工業指數漲跌50點以上時,即限制程式交易(Program Trading)的正式進行。期貨交易所則制定出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的漲跌停盤限制,藉以冷卻市場發生異常時恐慌或過熱情緒。這些措施在1989年10月紐約證券交易所的價格“小幅崩盤”時,發揮了異常重要的作用,指數期貨自此再無不良記錄,也奠定了1990年代股票指數期貨更為繁榮的基礎。 第三,關于持倉限制。限倉是指交易所或會員可持有的合約頭寸的最大數額,其可以防范衍生品交易的操縱行為,也可以防止少數投資者承擔其無法承擔的巨額風險損失,引發系統性的市場風險。從“327”合約在2月23日尾市出現大筆拋單的情況看,空方主力在最后7分鐘共砸出1056萬口賣單,面值達2112億元,而所有的“327”國債只有240億元,交易所顯然對每筆下單缺少實時監控,導致上千萬手空單在幾分鐘之內通過計算機撮合系統成交。 監管層事發當時亡羊補牢般的應急措施,也驗證了風險管理的重要意義。“327”國債異常交易的第二天(1995年2月24日),上交所針對異常交易,依據中國證監會恰巧在“327”國債異常交易事發當日發布實施的《國債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發布了《關于加強國債期貨交易監管工作的緊急通知》,出臺了如下幾項應急、應對措施:一是實行漲跌停板制度,幅度為在前收盤價基礎上上下浮動0.5元;二是限制持倉數額,機構投資者不得超過5萬口,個人不得超過3萬口;三是控制會員的持倉結構,會員自營持倉和單一品種持倉數量均不得超過持倉總數的30%;四是嚴禁會員之間相互借用倉位,嚴禁會員向客戶融資,或少收、墊付保證金。 “327”國債事件的一個主要教訓是,面對金融衍生品洪水猛獸般的巨大風險,如果各項風險控制措施“說的時候重要,做的時候次要,忙的時候不要”,則必定為其所害。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