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中期股東內戰繼續上演 大股東宏達提起上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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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2:22 第一財經日報 | |||||||||
大股東宏達集團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報記者 羅文輝 發自上海 在波瀾不驚的2005年國內期貨市場即將收官之際,近幾年一直陷于內部股權之爭的中國中期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中期”),傳出其小股東和大股東將在法庭內外繼續合
中國中期是中國最大的期貨公司,注冊資本高達6億元。 本周一,《第一財經日報》獲悉,在北京市高院去年9月受理的中國中期的小股東蘇州新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下稱“蘇州新發展”)和兗礦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兗礦集團”),起訴“宏達系”大股東長期占用公司巨額資金的不當行為一案中,一審敗訴的第二被告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宏達集團”)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提起了上訴。 本案第一被告青島千禧宏達體育娛樂有限公司(下稱“青島宏達”)和第三被告宏達股份(600331.SH),則均為素有“四川小德隆”之稱的宏達系核心企業宏達集團的關聯公司,宏達股份和宏達集團及關聯企業共持有中國中期的2.9億元股權。 本月8日,北京市高院一審判決,被告青島宏達、宏達集團償還本案第三人即中國中期共計1.64億元的債務本金及相應的利息,且雖然青島宏達向第三人的借款協議及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的從屬擔保協議被判無效,但后兩者仍要對青島宏達向第三人所借6000萬元本金及利息的不能償還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清償責任。 不過,在當初兩原告共同提交的民事訴狀中,第一、二被告卻是被控違反高管人員忠實義務的劉滄龍(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的董事長也是中國中期董事)和中國中期的董事長田源。但在4個月前(8月5日)北京市高院下達的一份《民事裁定書》中,已裁定上述兩人免于本案的起訴,而被告僅剩青島宏達、宏達集團和宏達股份三家法人單位,并保留中國中期作為第三人。 在落款時間為本月18日的宏達集團致最高人民法院上訴狀中,名列下達《民事判決書》中第二被告的宏達集團,即以之前下達的《民事裁定書》中已裁定本案是“合同之訴”(即“以合同之債為標的的股東代表訴訟”)而非原審的兩原告主張的“以侵權關系為前提的股東代表訴訟”為由,認為如按該《民事裁定書》的裁定結果,原審的原告實際上已經喪失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因為只有中國中期才有資格作為借款合同的當事人向宏達集團提起訴訟。 因此,宏達集團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糾正一審判決上訴人向本案第三人履行給付義務的錯誤。事實上,明年1月1日即將正式實施的新《公司法》中才增添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但兩原告共同的代理律師北京煒衡律師事務所的趙繼明告訴《第一財經日報》,雖然因上述《民事裁定書》而駁回了原告在民事訴狀中對劉滄龍及田源的起訴,但并不妨礙兩原告作為第三人的股東,向三被告要求代位行使公司的債權,而這在并未正式對外公布的北京市高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股東代表訴訟案的司法解釋中已有據可依。 早在去年7月28日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上,面臨北京證監局書面要求中國中期對公司存在的資金占用等問題進行處理,否則不予年檢的“最后通牒”,會議已決定有關股東必須在7月底前還清占用公司的資金,否則司法救濟。但宏達系股東一直未以積極應對,也從而直接導致去年9月初兩原告以股東代表訴訟為名聯手起訴大股東及董事會中的劉滄龍和田源。 作為該案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田源,在前天《第一財經日報》進行電話采訪時拒絕對此發表評論,僅表示此為公司內部股東間的糾紛。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