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協聯合研究計劃指出健全期貨公司退出機制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7日 09:59 證券日報 | ||||||||
本報訊 由廣發期貨公司承擔的中期協聯合研究計劃(第二期)課題——《期貨公司退出機制研究》指出,加快建立我國期貨公司的市場退出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健全科學的公司退出機制一方面可以提升期貨經紀產業的運行效率,促進期貨公司運作的規范化和制度化;同時對于保障國家金融安全,適應期貨市場國際化的需要也具有重要作用。 該報告對期貨公司退出的有關方式、原則、程序、主持機構、損失分擔、相關法律規
報告認為,考慮到金融行業的公共性質以及金融機構退出可能帶來的沖擊,期貨公司退出機制必須慎用。事實上,即使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對整體性的系統風險的處置也很少采取成片關閉、整體退出的辦法。 根據我國國情和期貨業現狀,報告建議對我國期貨公司的退出采用以下幾種路徑:一是對于資產質量極差、支付風險嚴重、償付能力嚴重不足、嚴重資不抵債、無其它金融機構愿意購并的期貨公司,堅決實施整體撤消或關閉型退出;二是先由監管機構接管危機金融機構,后通過政府、監管機構、行業協會的協調,將危機金融機構進行強制性重組改造,全部或部分并入其它機構,而原有機構法人由此退市,這是目前主要使用的退出手段;三是進行存量調整控制,保留地區性的期貨公司牌照總數,退出一家差的,補批一家新的,以減少地方利益的阻力。四是期貨公司退出后可轉為期貨投資咨詢機構或介紹經紀公司(IB);五是發揮全國性或者地方性期貨業自律組織的作用,比照監管層制定的針對期貨公司的評價標準,針對期貨營業部一級的退出,制定地方性的退出標準和退出啟動處理程序。 期貨公司的成功退出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規保障,為此,報告建議加快期貨公司市場退出方面的立法建設,如盡快制定金融機構破產、重組等市場退出的法律法規,把期貨公司退出問題納入《期貨法》,建立臨時財產管理人制度,設立監督人制度,依職權宣告破產等。(張 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