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審理一起期貨糾紛案 經紀公司無任何過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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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0日 08:14 證券時報 | |||||||||
本報訊 昨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由居間人引起的期貨交易糾紛案,原告上海南北電子機械有限公司和個人尤雨生訴第一被告某期貨公司和第二被告陳某,要求返還其期貨交易保證金200萬元和相應資金、利息損失。 據悉,2001年中,原告通過作為期貨居間人的陳某同本案第一被告該期貨公司達成了投資協議,并特別指定陳堅作為交易指令執行人,但由于陳堅在該期貨公司已經開立交易賬
原告稱被告從2001年11月中旬開始即向原告提供了虛假對賬單,導致其交易出現虧損,但是第一被告稱對賬單由第二被告陳某提供,而陳作為居間人并沒有與無期貨公司發生勞資關系,而且雙方在訂立的合同中已經明確期貨交易風險,所以無任何過錯。 (清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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