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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衍生品交易在宏觀環境層面存在不足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10月25日 14:38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周小舟

  我國商業銀行在開辦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時,存在著一些值得關注的問題,這些問題集中兩個層面,一是表現在商業銀行外部的宏觀環境層面,二是表現在商業銀行的內部管理制度的制訂和落實方面。

  就商業銀行外部的宏觀環境層面這個層面而言,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金融衍生工具基本上只在外匯市場應用,而在人民幣貨幣市場、信貸市場鮮見涉足;金融衍生產品比較單一等。

  應用領域狹窄

  入世后銀行業競爭壓力加大,人民幣國際化和資本項目對外開放將成為趨勢,人民幣資產的匯率風險將日益顯現出來,已迫使以人民幣為主要資產的中資商業銀行必須注意匯率風險的管理,同時為跨國公司通過人民幣衍生工具以規避人民幣收入和利潤可能面臨的匯率風險。在新加坡、香港已存在人民幣衍生金融市場,其中主要交易產品有人民幣非交割遠期(NDF)、非交割期權(NDO)、非交割遠期期權(NDFO)、非交割調期(NDS)、結構性票據(StructuredNotes)、與人民幣升值掛鉤的外匯存款等等。其中,2003年人民幣非交割遠期(NDF)合約交易額已達在1500億美元左右(張光平,2004)。外資銀行已向客戶提供人民幣衍生產品,爭奪中資銀行高端客戶。在境內,中行從1997年開始做人民幣遠期,去年4月1日后,農、工、建三家也開始涉足人民幣遠期業務,不過成交量一直規模不大,到2003年,全年僅共成交90億美元(張光平,2004)。

  產品種類單一

  缺乏以證券、股票指數、利率、信用、貴金屬以及重要商品為基礎的衍生產品,不能滿足中資商業銀行和投資者在金融市場的需求。目前國內的商品衍生品交易品種主要有上海期貨交易所的銅、鋁、天然橡膠和燃料油(2004年新批);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粕;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麥和棉花(2004年新批)。金融類衍生品也僅僅有人民幣遠期結售匯。2004年2月,國務院推出了《國務院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九條意見》,《意見》明確指出“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逐步推出為大宗商品生產者和消費者提供發現價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貨品種”和“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梢灶A見到,我國衍生品市場將迎來發展的春天!

  缺乏創新能力

  目前國內商業銀行金融衍生產品尚處在引進階段,并未形成獨立的產品開發能力,缺乏定價模式,通常是“貨比三家”,只偏重吸引客戶盈利,忽視金融衍生產品風險規避功能,出現保值者少,投機者多。國內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對自身面臨的信用風險和不良貸款風險等,缺乏針對性的業務創新,在應用金融衍生產品方面發揮其避險功能無動于衷。

  在對衍生產品如何去報價、去管理頭寸的能力上,國內商業銀行與國外商業銀行差距還比較大,以往的操作主要是采取“背對背”的方式在國際市場上尋找較好報價的交易對手達成交易,這樣很難賺取較高利潤。對簡單產品如一般的外匯交易,平掉其風險敞口是比較容易操作的,各銀行也都有這種能力。但一家核心競爭力強的銀行,其利潤高的原因在于能夠通過相應手段把復雜的衍生產品分解成基礎的、簡單的、流動性好的產品,因為越基礎的產品其市場越透明,價差就越小,這種分解復雜產品和用相對簡單的產品平掉風險的能力,恰恰體現了一家銀行在衍生產品市場的競爭力。中國銀行這兩年來一直在引進國際市場上成熟的報價模型、風險管理軟件等,目前外匯期權、利率掉期、掉期期權等已經能夠自主報價,從而在更有效控制風險、為客戶提供更好的服務的同時也擴大了盈利空間。

  信息披露不規范

  完善的經濟指標披露制度是金融市場的信息基礎,而我國國內商業銀行的信息披露不太規范,除上市銀行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披露年報外,其他商業銀行少有披露者。即使有披露的,由于缺乏一個可信賴、綜合、透明、連續的信息發布完整體系,國內商業銀行也對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情況基本不涉及,與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業務沒有得到真實的反映,使投資者不能對市場價格形成理性預期,不利于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發展不平衡

  外資商業銀行在華經營的貨幣資產業務急劇上升,而其在國內經營的貨幣業務可以通過國際金融市場上的期貨、期權、遠期和掉期等金融衍生產品進行套期保值。而國內商業銀行經營的貨幣業務卻不能運用這些產品,使國內銀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應用金融衍生產品須通過外資銀行等中間商進入國際金融衍生市場。目前客戶要求比較復雜的外匯理財需求,須運用典型而復雜的金融衍生產品,但現在國內銀行缺乏相應的技術手段和有充足的專業人才。應用金融衍生產品還得通外資銀行等中間商進入國際金融衍生市場。

  ISDA協議適用性

  ISDA協議是商業銀行與外國的交易對手進行部分衍生產品交易時簽訂的標準協議。目前,我國的四家國有商業銀行均是ISDA的成員。按照ISDA協議的有關條款規定,如果交易雙方發生交易糾紛需要司法解決,原則上應由英國法院或者紐約州法院管轄,我國法律并不適用。但是這種管轄并不是排他性的。在交易雙方同意的前提下,接受我國法院的司法管轄也是可行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法律也可適用。但是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發布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如果要求商業銀行與境外交易對手簽訂ISDA協議時規定由我國司法管轄,沒有實質上的意義,這又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國的商業銀行開展的衍生交易得不到我國司法的保護。

  另外,目前商業銀行開展代客交易時,已經有國內的多家企業客戶要求與我國的商業銀行簽訂ISDA協議。ISDA協議適用于我國法律的問題將更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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