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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8日 07:16 證券時報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7號
《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明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
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依據基金合同并按照本準則的要求訂立基金托管協議。

  第三條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訂立基金托管協議。

  第四條 基金托管協議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或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本準則規定的內容,并應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格式。

  第五條 在不違反《基金法》、本準則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本準則規定內容之外的事項。

  本準則某些具體要求對當事人確不適用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同意后,可對相應內容做出合理調整和變動。

  第六條 凡對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事項,無論本準則是否做出規定,當事人均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中訂明。

  第二章 基金托管協議封面和目錄

  第七條 基金托管協議封面應標有"××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字樣。

  封面下端應標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稱的全稱。報送中國證監會審核的基金托管協議,必須標有"草案"顯著字樣。

  第八條 基金托管協議目錄應當自首頁開始排印。目錄應當列明各個具體標題及相應的頁碼。

  第三章 基金托管協議正文

  第一節 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

  第九條 列明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批準設立機關及批準設立文號、組織形式、注冊資本、存續期間等。

  第二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第十條 載明訂立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一)訂立基金托管協議的依據是《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基金托管協議的目的是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財產的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基金托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第三節 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第十一條 訂明基金托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范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如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的投資風格(如主要投資于大盤股票、基礎行業股票、可轉債或跟蹤指數等)或證券選擇標準,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建立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監督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投資資產配置比例、單一投資類別比例限制、融資限制、股票申購限制、基金投資比例符合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要求、法規允許的基金投資比例調整期限等。

  (三)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基金托管協議應訂明協議當事人為配合對關聯投資限制實施監督所采取的措施。例如,根據法律法規有關基金禁止從事的關聯交易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相互提供與本機構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與本機構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名單。

  (四)托管協議當事人為控制基金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信用風險,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控制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風險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和交易方式(如見券付款、見款付券)的控制等。

  (五)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選擇存款銀行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其基金管理人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符合條件的所有存款銀行的名單,并及時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據以對基金投資銀行存款的交易對手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其他方面進行監督的內容、標準和程序。

  第十二條 訂明基金托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基金份額凈值計算、應收資金到賬、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第十三條 訂明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訂明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托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規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第四節 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核查

  第十四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復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根據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第十五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泄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訂明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復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第五節 基金財產的保管

  第十六條 訂明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

  (二)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三)基金托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四)基金托管人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第十七條 訂明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后,基金管理人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的有關事項。

  第十八條 訂明基金的銀行存款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的有關事項。

  對于基金因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等活動而開立賬戶的,應訂明托管協議當事人在開立和管理此類賬戶中的職責。

  第十九條 訂明基金的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的有關事項,以及基金托管人因辦理基金的清算交收而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證券交收賬戶和資金交收賬戶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 訂明債券托管賬戶的開立和管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訂明基金實物證券、銀行存款定期存單等有價憑證保管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二條 訂明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保管的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應保管的合同、合同寄送時間和寄送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

  第六節 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第二十三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等有關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對發送指令人員的書面授權。

  (二)指令的內容。

  (三)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的時間和程序。

  (四)基金管理人發送錯誤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規暫緩、拒絕執行指令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執行的處理方法。

  (七)更換被授權人員的程序。

  第七節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第二十四條 訂明有關基金交易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管理人選擇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將基金專用席位號、傭金費率等基本信息以及變更情況通知基金托管人。

  第二十五條 訂明有關基金清算交收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投資證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例如,確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責任;確定基金出現超買或者超賣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確定基金無法按時支付證券清算款的責任認定及處理程序等。

  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托管人在執行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時,基金銀行賬戶或資金交收賬戶上有充足的資金。基金的資金頭寸不足時,基金托管人有權拒絕基金管理人發送的劃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發送劃款指令時應充分考慮基金托管人的劃款處理時間。在基金資金頭寸充足的情況下,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進行資金、證券賬目、交易記錄的核對。

  (三)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資金清算和數據傳遞的時間、程序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的責任界定。例如,基金管理人將申購資金劃到托管賬戶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劃款的處理程序;基金托管人劃付贖回款項的期限以及未能如期劃款的處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應將每個開放日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傳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對傳遞的申購、贖回、轉換開放式基金的數據真實性負責。基金托管人應及時查收申購資金的到賬情況并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時劃付贖回款項。

  第八節 基金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第二十六條 訂明有關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與復核事項,包括但不限于:

  (一)當相關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基金管理人與托管人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處理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三)基金估值出現差錯時的處理程序,以及托管協議當事人相關責任的界定。

  (四)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復核的時間和程序。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資產凈值計算方法上意見不一致且協商不成時的處理原則和程序。

  第二十七條 訂明基金會計核算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賬冊的建立。

  (二)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三)基金定期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第九節 基金收益分配

  第二十八條 訂明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訂、復核、公告及實施程序。

  第十節 基金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條 訂明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運作中產生的信息以及從對方獲得的業務信息應予保密。

  第三十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對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導致基金信息的暫停或延遲披露的(如暫停披露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事先訂明該類例外披露的情形及原因。

  第十一節 基金費用

  第三十一條 訂明基金托管人對從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各類費用進行復核及支付的原則和程序,以及該類費用列支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

  第十二節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第三十二條 訂明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保管責任、交接時間和方式、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人應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開放式基金的托管協議至少應訂明基金管理人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冊的頻率或不定期提供持有人名冊的情形,以及基金托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所應承擔的責任。

  第十三節 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第三十三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基金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及保密義務。例如,基金管理人應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基金托管人應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換

  第三十四條 訂明基金管理人職責終止后,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業務前,基金托管人的相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 訂明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后,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財產和基金托管業務前,基金管理人的相關職責。

  第十五節 禁止行為

  第三十六條 訂明基金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法》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禁止的行為。

  (二)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得用基金財產從事《基金法》第五十九條禁止的投資或活動。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財產。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五)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第三十七條 訂明基金托管協議變更和終止的有關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基金托管協議的變更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

  (二)基金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訂明基金財產的清算程序,以及托管協議當事人在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第十七節 違約責任

  第三十九條 托管協議當事人應根據《基金法》,就違約責任方的認定、違約賠償、具體責任劃分等事項進行約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或履行本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二)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節 爭議解決方式

  第四十條 訂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托管協議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基金托管協議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基金托管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

  第四十一條 訂明基金托管協議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發售基金份額時提交的基金托管協議草案,應經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協議當事人雙方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意見修改托管協議草案。托管協議以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文本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協議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該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協議自生效之日對托管協議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四)基金托管協議正本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別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節 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

  第四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認可基金托管協議后,應在基金托管協議上蓋章,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注明基金托管協議的簽訂地點和簽訂日期。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二號<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與格式(試行)>》(證監基字[1997]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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