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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業務實施細則(全文)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4日 05:39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第一條 為規范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以下簡稱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的申購、贖回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基金份額通過本所申購、贖回的,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做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申購、贖回,是指本所會員接受投資者委托向本所交易系統申報的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份額通過本所申購、贖回的,須獲本所同意并與本所簽訂服務協議。

  第五條 具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且符合本所有關風險控制要求的本所會員可以代為辦理申購業務。

  具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本所會員可以代為辦理贖回業務。

  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本所接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申購、贖回申報可以在交易當日15:00前撤銷。

  第七條 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應當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開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第八條 基金份額的申購以金額申報,申報單位為一元人民幣;贖回以份額申報,申報單位為一份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委托數量應當符合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申購、贖回數額限定。

  第九條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費率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本所可在申購、贖回費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行規定。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結果的確認。

  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登記結算按照中國結算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暫停接受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申報:

  (一)因異常情況無法進行申購、贖回;

  異常情況指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及非本所能夠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二)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暫停申購、贖回;

  (三)本所認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上述第(二)項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本所提出恢復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申請。

  第十二條 本所可視情況調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方式和申報時間等事項。

  第十三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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