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時基金韓強:如何建立合格的企業年金計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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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9日 08:33 中國證券報 | |||||||||
□博時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韓強 ——企業年金知識介紹系列之十三 建立年金計劃是年金業務的開端,如何建立合格的年金計劃在《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以下簡稱20號令)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20號令中規定了年金計劃產生的過程:“建立企業年金,應當由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并制定企業年金方案。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完成年金計劃制定后,需對計劃方案進行報備。20號令中規定“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中央所屬大型企業企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勞動保障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企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企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從對法規的理解上看,中央所屬大型企業的年金計劃方案需要向勞動保障部報備;地方企業的年金計劃方案需要向地方勞動主管部門報備。目前中央所屬大型企業集團的年金計劃有些是集團統一建立的,有的是分區域由下屬公司分別建立的,但年金計劃的報備也應當遵循20號令中所規定的報備方面的歸屬管理特點。 按照20號令中的規定,企業除報送年金方案文本,還應包括報送企業年金方案備案的其他相關材料。比如:通過集體協商機制討論通過年金計劃的法律文件、社保經辦機構出具的企業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等等。勞動主管部門對企業上報的年金計劃方案重點審核的核心內容應當是企業繳費、分配規則和中止條件,因為年金計劃是否合格,一方面要看整個計劃各個要件所涵蓋的內容是否完整,另一方面主要看計劃本身是否統籌考慮了國家、企業和個人三方的利益。 需要指出,在20號令中明確了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應當確定企業年金受托人,即受托人是與年金計劃伴生的運營管理主體。20號令規定受托人可以是企業內部的企業年金理事會,也可以是符合國家規定的外部法人受托機構。在《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23號令)中規定了外部法人受托機構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基本職責,但20和23號令并未對企業年金理事會這種自然人集合受托模式所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及職責進行規定。20號令中規定了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和職工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職工代表應不少于三分之一;企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企業的企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營業性活動。 從目前企業年金業務運作的實踐來看,大型企業,特別是電力、石油、石化等國有大型或國有控股集團企業年金基金積累數額龐大,有必要成立一個機構設置完整,人員編制齊全,崗位職責明確的年金理事會。但對于一般中小企業而言,由于年金基金積累較少、專業人員素質等因素的限制,設立這樣一個龐大的機構不甚現實,中小企業的年金受托管理則可以采取外部法人受托的方式進行。 根據對20和23號令的理解,與年金計劃伴生的理事會也應當按照集體協商機制產生,而理事會的成員資格及理事會內部制度(包括年金理事會章程)、組織架構、運營流程等應當受到相關主管部門的審核,需要按照必須的審核流程予以報備。 年金計劃報備工作流程和理事會報備規定雖然目前尚未出臺,但20號令中已經有了原則性規定,這對目前企業在建立合格年金計劃過程中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