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封轉開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 缺乏可操作細則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6月0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 |||||||||
專家稱,目前依法實施還缺乏可操作性細則 □本報記者 商文 周翀 封閉式基金到期“封轉開”的解決思路正在逐漸清晰起來,“依法辦事”、“持有人大會履行重大決策權”以及“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或將成為三大原則。
基金“封轉開”事實上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礙。北京大學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基金“封轉開”的問題,“一切只須按照法律規定來辦! 2004年出臺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封轉開”的相關事項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65條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具體說,只要持有33.33%以上份額的基金持有人表決通過,并經證監會核準,封閉式基金即可實現向開放式基金的轉型。 但是,由于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基金“封轉開”的具體操作仍然面臨著不少問題,一位專家如此表示。 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規定的,經33.33%以上份額基金持有人的表決通過,以及證監會的核準成為基金“封轉開”的兩個必要的條件。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基金“封轉開”的情況較為復雜,對市場的影響很大,因此監管部門在處理上就會非常謹慎。 如正在積極推進“封轉開”的基金興業(資訊 行情 論壇),距離到期日已不到半年,然而截至目前,杳無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跡象。 華夏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張后奇的解釋是,像基金“封轉開”這類對市場可能發生重大影響的事情,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是要先經過主管部門的認可,然后才能召開持有人大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