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地位賦權利 基金公司督察長離督察還有多遠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5日 18:14 21世紀經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郭曉婧 北京報道 “讓督察長監督基金公司?我們不太信得過。”記者聽到持有人的類似話語已不是第一次。5月18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下稱《規定》),
《規定》強調在公司、股東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發生沖突時,督察長要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不過,督察長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總經理提名。 “以前,督察長大多是董事會委派的,現在督察長還需要總經理提名。何況督察長拿的是基金公司發的薪水和福利。這怎么能獨立呢?”某基金公司督察長如是說。 身處基金公司內部的督察長與持有人并無直接的利害關系,證監會把督察長打造為獨立的監管角色,甚至要求其在利益沖突時充當持有人的利益維護者,這個美好的愿望何以實現? 為了保障督察長獨立行使監督權,《規定》賦予督察長兩方面的權利。一是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可以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參加、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二是對違法違規行為的制止權和報告權,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 《規定》看似有意提升督察長的地位,這種傾向在《規定》的征求意見稿中就已得到體現。監管機構和法規政策的重視使督察長的重要性得到了加強,其直接結果就是北京、上海和深圳等地相繼建立督察長聯席會議。 但從目前的發展看,更多的還是書面談兵。“例如舉報違法違規行為,以前也有過類似的規定,但是我從來沒有聽說誰真的去舉報過。”某基金公司老總表示。 有媒體指稱,督察長不“督察”,淪為公關部門。甚至有傳言稱某基金公司督察長常年不司其職,在外發展自家實業。督察長的“虛位”會否因為這一紙《規定》發生改變?此論斷還言之過早。 “這個《規定》其實和以前沒有太多不同。”某基金公司督察長表示,此次通知中所提到的大多內容,證監會此前都曾有所提及,其中不少已見諸于規范性文件。《規定》是以文字的方式將這些規范具體確定下來。 至于《規定》的主要意義,該督察長說:“以前各個公司在督察長制度上有不同的做法,這次的《規定》只是對各公司督察長制度進行了一次統一規范。”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