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快完善我國公司型基金的立法和配套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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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7日 09:05 中國經濟時報 | |||||||||
劉方生 楊如彥 楊曉光 我國正在從“簡單生產型”經濟轉向“創新型、附加價值型”經濟的過程中,資本市場起著血脈、融通的作用。大力發展我國投資管理工業,形成具有廣泛機構投資人參與的健康市場,是實現這一根本轉變的基礎。
我國公司型基金的現狀和問題 1997年我國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將基金按組織形式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但2003年出臺的《基金法》的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通過公開發行股份募集基金,設立證券投資公司,從事證券投資等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而,公司型基金不在《基金法》的管制范圍內。后來“國務院另行規定”遲遲未見出臺,致使我國的《基金法》實際上成了“契約型證券投資基金法”。 法律制度的缺失以及配套制度的不健全,使得我國公司型基金沒有生長的土壤。目前我國現存的60多只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幾年前曇花一現的公司型基金“淄博基金”悄然改為了契約型基金。但現在契約型基金的要進一步發展卻舉步維艱,不僅三分之二的基金經營處于虧損狀態,甚至基金的發行過程中出現了硬性攤派現象,而且出現了個別基金管理人濫用權利、違規操作,如“青啤事件”、“深高速事件”。最后,契約型基金的投資品種、操作理念幾乎“千人一面”、同質化,機構投資者的個性化服務缺失,造成市場對此類基金投資欲望普遍下降。同時,公司型基金卻在實際上又完全無法操作、無法改變這種局面。 目前,公司型基金的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 一、公司型基金的法律空缺:“國務院另行規定”尚未出臺,公司型基金的實際運作受到《公司法》、《基金法》、《信托法》三者的制約,但都沒有給出明確的界定。這樣多方權利和義務不明確,弊端很多,可操作性低。基金運作的合理的成本、定期報告、內部控制機制、業績表現的評價等諸多方面很難形成流暢的市場化運作。 二、對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仍然空缺:按照《公司法》規定,公司型基金在稅收上與一般企業同等對待,必須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等高稅額。總和近50%的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使得公司型基金不堪重負,喪失了市場運作的可操作性,與契約型公募基金更不在同一起跑線上,這在實踐上導致了機構投資市場只能限于很窄的契約型公募基金和地下眾多的“投資顧問”小賬戶,阻礙了機構投資市場的專業化、效率和規模的健康發展。 三、公司型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完全不具有操作性:工商登記過程中的增資減資手續過度繁瑣和漫長。對于公司型基金這種特殊類型的“投資公司”,增資和減資手續也與一般企業相同,增資的工商手續需要個5工作日,減資需要在省級以上報紙上公告45日后才可開始工商手續,工商手續還需要5個工作日。如此漫長的工商手續,使得公司型基金難以捕捉市場機會。盡管我們在與工商登記部門的調查中曾經確認過,對這類特殊“投資公司”完全可在3日內完成增減資手續,實現與國際上的T+3處理接軌。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的分倉結算上還不到位:機構投資人通常買賣金額大,通過分倉下單,是發達市場必備的機能。分倉下單有很多好處,包括減少對市場的沖擊、避免可能發生的操縱市場行為、增強券商的服務水平和競爭力等。深圳證券交易所已經可以分倉結算,但是由于設計問題,在目前的實踐中,大多數投資機構采用多購買席位、或者多設立賬戶的辦法解決,這一方面提高了運作成本,另一方面在托管行的基金凈值估值上造成不可操作性,同時多席位、多賬戶使得監管部門無法了解基金持倉的全體情況,我國托管行專業水平的發展也會因此受到嚴重阻礙。從交易所和結算公司角度來看,這在交易和結算過程中無疑也增加了成本和風險。 五、公告體系過于地方化、低效率、高成本:相關操作過程中的“登報”公告,要求省級以上的報刊。這些報紙相對太地方化,并且由于版面等限制,常常造成公告排隊的低效率現象。對于為機構投資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部門,收集省級以上報刊上的相關信息進行專業操作、確認十分困難。這些都對建立商業信用體系和高效率的商業運作有負面效果。現行的公告體系無法滿足我國商業活動的專業化要求,更無法滿足公司型基金運作中增資減資的頻繁操作。 機構投資人市場的長期空缺,是我國資本市場投資技能和效率偏低的重要原因,是造成我國資本市場表現與持續高速成長的國民經濟相背離的主要原因之一。法規不配套也導致了我國機構投資市場采用“曲線救國”的方法,紛紛使用土辦法。結果是專業程度低、進入市場成本高、運作成本高、評估難度大、相關市場環境無法培育成長等。因此,目前我國已經到了必須導入合理的基金法律和制度安排的時候了。 發達國家市場的基金形式 機構投資人市場是發達國家資本市場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基礎。運用基金的形式,機構投資人通過專業化的投資管理滿足市場上不同的投資融資需求。在美國機構投資人基金通常使用公司型Corporate和有限責任型Limited Partner,在歐洲通常使用公司型Corporate,在日本通常使用單位信托型Unit Trust。公司型基金在發達國家市場上是一種完善、有效的基金運作形式。各種基金形式均通過信托安排、托管行、合理的納稅規則以及可操作性很強的基金申購及贖回的程序,如T+3結算等配套法規,實現了機構投資的法律結構、投資運作等各個方面的保障。這里特別值得強調的是這些法律框架和與之相應的行政、商業程序的可操作性形成了完整的運作體系。金融服務是通過可操作的過程來實現的,相關法規的配套和可操作性,是經濟活動尤其是金融服務的必不可少的保證。 公司型基金的優點 與契約型基金相比,公司型基金在處理投資運作的多方面法人之間權利與義務等合同關系、運作、成本處理、內部控制、行政服務、基金表現評估等多方面,都有明顯的優點。 公司型基金比契約型基金多一個公司主體,基金持有人以股東身份,通過信托安排把募集起來的基金股份交由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其優點是治理結構容易找到了著力點,容易處理基金運作過程中的責權利等多邊關系,更好地保障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并負擔運作的必須成本,完善定期審計等制度。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避免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自身的道德風險,還可以避免契約型基金中將各種責、權、利和成本等以改頭換面的形式出現,而導致法律盲點。 公司型基金對金融系統的潛在風險以及對公司型基金的監管,從理論上講:一個完善、有效的基金運作形式無疑會帶來更低的系統風險和更有效的監管。公司型基金作為獨立法人除了受特殊投資公司的審計和一般監管外,還可以通過將基金上市,直接得到監管部門和市場的監管,其投資行為規范程度較高,同時也提高了基金的責任心,既有利于公司進行長期投資,獲取穩定的收益,也有利于整個證券市場的穩定。 公司型基金是獨立法人,可以隨時獲得融資,既可通過增資擴股,也可通過正常途徑、在許可范圍內向銀行融入資金來擴大基金規模,從而便于捕捉商業機會,公司發展才有后勁;契約型基金不具備這個特征,它的融資渠道十分狹窄,一般情形下,不允許契約型基金直接獲得貸款或者拆借資金。 公司型基金有利于促進基金投資品種的多元化。國外的經驗表明,公司型基金可以靈活地制定投資策略、選擇投資品種,既可投資流通股、債券和可轉債,也可投資常年高分紅的非流通股,甚至部分地投資于基金認為有成長潛力的產業。靈活多樣的投資策略為公司型基金的成功運作創造了條件,從而滿足機構投資者的個性化服務要求。 盡快完善立法和配套制度 公司型基金的諸多優點我們沒有必要繼續排斥,應該盡快出臺“國務院另行規定”,加速公司型基金運作的法律制定,允許公募和私募基金使用公司型基金以及其他更合理更有效的形式實現信托安排。公司型基金的法律依據是公司法,但從長遠來看,需要特別立法,從近期來看,我國應當盡快出臺有關的規定;盡快出臺關于公司型等投資基金稅收的規定,避免混淆投資者的類型,對這一特定類型的“投資公司”征稅,而是應由投資人根據自己的納稅分類通過相應的渠道納稅;盡快完善配套法規,實現面向投資基金的增資減資手續T+3結算的工商技術操作等程序;盡快全面實現上海和深圳兩大證券交易所分倉結算;學習成熟市場的公告方法,盡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商用公告官方專用報紙以及專業網站,高效率、低成本地公告各種商業告示,保證商業運作的暢通。健全我國投資管理業的守法遵規(Compliance)體系,確保基金運作在市場上成為最為干凈、最為健康的市場操作,同時,還需要建立相應的行業、職業操守規則,以防范不規范的個別行為影響全局。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