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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夏與中信基金合一無懸念 人事整合考驗智慧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8日 08:45 21世紀贏基金

  本刊記者 郭曉婧/文

  整合大戲

  3月29日,中信證券(資訊 行情 論壇)一紙華夏基金股權收購的公告出來之后,至今未有新的動靜。“現在華夏的管理團隊一切正常。”華夏基金總裁助理張后奇說。

  該公告是這次股權收購的法律程序的其中一步。在程序結束之前,華夏基金暫時不會生變。“還沒那么快,目前還沒有看到華夏基金有人事上的變動。”某基金業內人士證實。

  但變化只是時間問題。

  根據公告,中信證券斥資不超過3.3億收購華夏基金40.725%的股權,每股作價5.9元。在上述收購案中,股權出讓方包括北京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和北京證券,它們分別出讓所持華夏基金35.725%和5%的股權比例。

  此次收購完成后,中信證券將一舉成為華夏基金的第一大股東。而中信證券也將同時控制中信基金(持有其49%的股權)、華夏基金兩家基金公司。

  至此,中信證券的實際控制人中信集團直接或者間接涉及股權關系的基金公司也順應上升為3家。除上述華夏與中信基金之外,還有信誠基金,中信集團旗下的中信信托與英國保誠并列其第一大股東,各持有33%的股權。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為了不違反“一參一控”的規定,中信方面必須有所舉動。

  截至2005年底,華夏基金管理規模市場占比為8.56%,在所有有基金運作的49家基金公司中排名第三,其年管理費收入超過3億元,是業內公認的優質資產,中信自不會輕意放棄華夏。

  同期,中信基金的管理規模市場占比為2.18%,在上述49家基金公司中排名第15位。雖然收益不如華夏基金,但是“中信基金從屬于中信系,就沖著這一點,一向重視品牌的中信應該不會對中信基金動手。”上述人士分析。

  為了滿足監管的要求,合并華夏、中信兩家基金公司并由中信證券控股或將成行,信誠基金則更可能隨著行業對外資的全面開放,而成為外方控股的合資基金管理公司。

  “資源整合是中信證券將來發展的關鍵。”國泰君安研究員梁靜介紹說。在經過了2005年的大規模并購之后,中信證券已經形成了一個擁有證券、資產管理、期貨、基金在內的龐大的金融產業平臺。梁靜判斷:中信以做大做強、搭建混業經營平臺為取向的擴張和并購已經告一段落,接下來的關鍵一環就是如何盡快整合這些金融資產,以達到資源共享和規模化發展的目的。而對華夏與中信兩家基金公司的整合正是中信證券今年要做的多項整合工作之一。

  “兩家合并之后的資源共享和產生的規模效應顯而易見。”一些業內人士如此評述,并對合并一說樂見其成。

  “合并帶來的資源共享絕對是件好事。”某業內人士分析:一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好多個基金,每個基金都有一個專門的小組,但是有些東西,例如研究成果、人才等是基金共享的。兩家合并之后,這些基金還是獨立的,但是共享的資源增加了,例如研究部門合并之后實力會增強,原來兩公司之間的人才流動的成本會降低,等等。

  合并難題

  “這兩家基金公司合并對基金行業來說是首例,但是從公司的整合并購而言,這只是很普通的商業行為,和一般公司的合并沒有什么區別。”某研究并購的專家表示。

  從程序上來說,基金公司的合并與普通的公司合并差別不大,同樣都要適用《公司法》。唯一的不同在于,基金作為特許經營的行業,與持有人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對基金公司的動作必然有這方面的考慮。

  據有美國執業資格的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廖海介紹,在國外,基金公司合并的困難包括之前的并購價格談判、之后的債權債務轉移等等,除此之外,主要的難題還在于管理權的變化對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影響。

  “在美國,公司型基金是主流,每一只基金都是一個公司。我們的基金公司其實相當于他們的投資顧問公司。因此在國外,合并指的是投資顧問公司的合并而非基金之間的合并。”廖海介紹。

  “顧問公司合并之后會繼承原來的顧問合同,但是顧問管理合同要完成有效轉移并不容易。合并之后的 整合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能只認原來的顧問公司,公司的人事變動對持有人影響很大,尤其是基金經理發生變化就可能促使持有人大量贖回。”

  公告發出之后,中信證券副總程博明曾就人事問題表態說"所有有用的人全都要留下來",而“有用”二字恰恰為人員的去留設定了標準。

  “合并當然會獲得規模效應,規模的擴張和基金公司在人力成本等方面的費用支出卻不是同步的。合并之后,相同規模的人力可以管理更多的資金。”某業內人士指出,此言暗示人事變動,甚至裁員都很有可能。就目前的情況來看,還未見有人事變動的風聲。但顯然,目前并購還沒有進行到這一步。

  “基金公司合并,在法律上沒有障礙。監管層那邊走審批程序,問題也不大。至于持有人買不買帳,最終起決定作用的還是在于基金的表現,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了。”他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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