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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幾乎黑箱操作 逐利富人的高風險游戲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15:16 《理財周刊》

  文 本刊記者/馮慶匯

  證券市場中,收益和風險總是對等的。投資者必須了解的是,盡管不少私募基金業績傲人,但投資私募基金的風險遠遠高于普通的開放式基金。這也是為什么開放式基金被稱為“大眾產品”,而私募基金則被稱為“富人產品”的原因。

  保密策略和信息披露的矛盾

  在證券市場中,如果想獲得高于平均收益的利潤,惟有“先發制人”。一旦賺錢法則被大多數人知曉并且模仿,那么原來的“高收益”也只能從高處墜落,變成“平民化”的收益。

  “這就是為什么私募基金大多行事詭秘的原因了。”某私募基金管理人告訴記者,“事實上,在如此惡劣的生存環境中,私募基金若想獲得高收益,一來得依靠特別的內幕消息渠道,二來則是運用一些高難度的操作手法。”凡此種種均難以向投資者道明。

  該人士表示,既然投資者希望獲得具有吸引力的回報率,那么基金經理理所當然要求很高的自由度,投資過程以及投資策略都必須高度保密,以防抄襲。對于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來說,硬幣的另外一面其實就是“信息不透明”。透明度太高,會使公司很難執行投資策略,因為若詳細公布投資組合的比例,該基金的成功秘訣將會被其它投資者狙擊或抄襲。

  從這個角度說,私募基金的運作,幾乎等同于“黑箱操作”。黑箱里到底裝了什么,沒人說得清楚。投資者很難了解基金每個月的運作狀況,重倉股,持倉比例等等信息。自然也沒有格式規范的月報、季報、年報,監管機構對此也沒有嚴格的要求。

  這種信息披露的特殊性,不可避免會帶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近期喚起各方人士關注的私募基金丑聞中,香港就有兩個對沖基金的例子。在去年5月底,香港財務顧問公司羅德利因經營困難被迫暫停香港和日本的業務,而其代理的兩只對沖基金GOT及GDT,因投資失誤而被清盤,該公司的投資者最后只能獲得投資額80%的賠償。

  另一個例子是,對沖基金管理公司Charles Schmitt&Associates Limited(CSAL)的高層,因涉嫌挪用客戶資產被捕。該高管被控從一只未獲香港證監會認可的對沖基金(CSA Absolute Return Fund)中,挪用客戶93萬美元資產。

  更加適合于富人玩

  私募基金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非平民化”的特征。私募基金的投資者,必須以更高的風險作為代價,才有可能獲得更高的收益。而這種心理和財力的較量,絕非一般收入的百姓所能承受。

  “普通百姓財力有限,承受風險的能力也不高,更適合投資開放式基金。相比之下,私募基金對于投資者的要求較高,這種富人游戲不是誰都適合參與的。”談起私募基金,某業內人士如是說。但盡管如此,自20世紀90年代以后,美國私募基金的規模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迅猛擴張。

  毫無疑問,目前全球私募基金最活躍的市場在美國,對私募基金監管最完備的市場也是美國。美國證監會對于投資者的資質有極為嚴苛的規定。比如,私募基金的個人投資者必須擁有500萬美元以上的證券資產,而且最近兩年的平均收入最少在100萬美元以上。另外,只有資產在2500萬美元以上的機構投資者,才有資格投資私募基金。

  光是這些標準,就足以說明問題的實質了——投資私募基金實際上是“富人的游戲”,因為也只有資產實力雄厚的個人或者機構,才能承受這種特殊的風險。這也是為什么所有國家的證券市場,都規定“不允許私募基金對公眾進行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投資者只可能通過咨詢會,個別面談等等形式,了解并且投資私募基金。

  這樣的“地下戰略”又多了層風險。因為是“地下”的,監管機構就很難將視線延伸到此,尤其是,當私募基金還處于法律灰色地帶的時候,即使有雙方完備的合同作為后盾,最后也可能被判為“無效合同”。這些都是私募基金未來發展的不確定因素。

  良莠不齊難分優劣

  不可否認的是,盡管整個趨勢是健康的,但私募基金仍然面臨“良莠不齊”的尷尬。即使同被稱為私募基金,其中的優劣分化卻相當懸殊。有些“不地道”的私募基金,其做法甚至令同行業人士共憤。比如有些公司,雇人先扮成股市“黑嘴”,在電視上頻頻露臉,推薦股票。爾后通過某些特別的手段將股價虛量做高,以此欺騙投資者將資金委托其管理。結果當然可想而知,資金難免虧損,甚至是被挪用。而此類事件,并不在少數。

  也有些私募基金,盈利模式令投資者不能想象。這些私募基金,在二級市場頻繁買賣證券,美其名曰“短線投資”。而事實卻是,頻繁操作可以獲得交易商的傭金回扣,買賣越是頻繁,交易商獲得傭金越多,那么操盤人的回扣就越多。拆了東墻補西墻,這些傭金不同程度吞噬了投資者的利益。

  這些令人憂慮的事實,也許很容易腐蝕我們對于私募基金的信心。但是也不能否認,亂世之中出英雄,目前確實也有一些私募基金值得一試。但辨別私募基金的“優”與“劣”,就變得格外重要。如果投資者沒有一雙火眼金睛,那么所面對的道德風險和制度風險或許會令你死無葬身之地。這一層篩選基金管理人的風險,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

  法律和制度的缺失

  如果說上述三個問題是國際性的話,那么中國私募基金行業所特有的問題就是,相應的法律法規的缺失。這一點,已經影響到私募基金合理制度的建設。對投資者來說,面臨的將是投資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同時私募基金的道德風險也被無限放大。

  尤其對于一部分民營的私募基金公司,行使私募基金業務早已屬實,但法律法規的模糊界限,令其性質的歸屬成為懸案。通常國外對私募基金的定義非常寬松,只要是通過非公開方式募集的資金,同時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這部分資金就能被稱為私募基金。

  不過特別的是,在我們的法律中還有“非法集資”這條罪名,著名的德隆案件,最后被安下的罪名就是“非法集資”。但是對于什么是“非法集資”,私募基金到底是否屬于“非法集資”,很多律師都說不清楚,而且連監管層也說不清楚。

  “國內這種性質的資金在6000到7000億元左右,我國目前的法律結構令投資者的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即使雙方簽訂了合同,最后也有可能是無效的。”某法律界人士說。這一事實,可能造成了目前大多數私募基金建立在“個人信用”或者“公司信用”的基礎之上。雙方合作的基礎,往往是熟人介紹,或者是雙方本就熟識。而這種關系是否牢靠,也只有投資者自己心里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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