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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權利不能忽視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8日 22:36 證券日報

  □ 中國農業銀行 石捷 李琛

  如果說以上兩個原因尚在基金管理公司能力控制之外,屬于外部變量的話,那么基金持有人的權利懸空、對基金管理公司的監管缺失而導致的一幕幕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從而使投資者喪失對基金的信任和熱情,就屬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問題了。

  目前,我國的開放式基金均采用契約型基金的組織形式,而契約型基金在約束基金管理人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契約型基金的發起人是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選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方面占據主導地位,而基金持有人不但無法行使選擇權,而且在一般情況下又不能直接干預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這樣一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無法得到保證,無法實現對基金管理人優勝劣汰的機制。

  此外,基金持有人在將其資產委托給基金管理人之后,雖然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然而在實際運作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類似于完全競爭市場條件下的公共物品,正如缺乏明晰的產權邊界讓公共物品得不到最優的利用一樣,分散的基金投資者、行使監督權的高成本、無法明確劃分監督帶來的收益以及隨之而來的“搭便車”行為,也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很難實際發揮其監督制約作用,而且這種監督也往往具有滯后性(《公司型基金——中國基金業發展的戰略選擇》,游炳俊,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3年2月),在投資者無法行使權利和監督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證,這也導致了為基金管理公司輸送利益、違規操作、滿足大客戶的利益、損害其它投資人的合法權益等行為的頻頻發生,結果是投資者愈加不信任基金管理人,既然“用手投票”難以達到目的,只好“用腳投票”以回避基金產品,造成了今日基金銷售難的現象。

  在基金產品的銷售中,基金管理公司重首發規模、輕持續銷售的現象也與上述因素有密切關系。因為對基金進行持續銷售的前提是基金必須有良好的業績作支撐,以吸引投資者購買,這就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研究、風險控制等各方面的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然而發行新基金則沒有這方面的顧慮,只要首發規模上去了,哪怕以后業績欠佳,基金凈值跌到面值以下,很多投資者在所謂的“avoid regret”的心理影響下(對于賬面的虧損,投資者不是及時斬倉,而是選擇繼續持有,這樣將來還有盈利的可能性),也會選擇繼續持有基金份額,而目前管理費按照基金資產凈值的固定比例提取的規定,可以使得基金管理人置投資者的利益不顧而穩收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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