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督察長地位提升 獨立性仍受很大制約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9日 07:14 第一財經日報 | |||||||||
本報見習記者 楊少華 發自北京 證監會近日組織所有基金公司的督察長在甘肅蘭州進行了一次系統培訓,而證監會一份《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也正在業內征求意見。業內人士認為,在管理層的支持下,督察長將在基金公司監管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其獨立性仍然受到制約。
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杜書明對《第一財經日報》介紹,督察長制度是我國在發揮對基金公司監管和加強基金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一種很獨特的設置。原則上,它應該是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在基金公司的運作中發揮監查稽核的作用,防止基金管理人一些違規行為,比如管理人和機構投資者之間的利益輸送,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目前,由于其他監管方缺位,各方對督察長的依賴也較高,在對外信息披露、基金銷售及其他合規性文件審核上需要督察長簽字,但其獨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約。 “在督察長制度試行的過程中,存在不好處理的關系。”杜書明介紹,雖然現在督察長名義上由董事會任免、受董事會領導,但實際上,大部分的督察長直接受總經理的領導,薪水也是由經營層面給定的。這樣使其獨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約,難以真正代表投資者的利益,發揮其應有的監管職能。 征求意見稿規定,“證監會依法對督察長進行監管”,“公司業務部門對監察稽核中發現的問題不整改的,督察長應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并提出處理建議;公司總經理拒絕整改的,督察長可以直接向公司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同時,還規定了“公司不得無故解除督察長職務,不得限制督察長開展工作”等。 對此,杜書明認為,督察長制度本身就是公司治理、公司設置方面的問題,證監會介入可以解決一些問題,但不能完全解決督察長獨立性問題,“因為,他們的飯碗還是公司管理層給的”。 ◎ 相關鏈接 去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經營運作的合法合規性進行監察和稽核。督察長發現公司存在重大風險或者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告知總經理和其他有關高級管理人員,并向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和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 |||||||||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