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分紅可抑制折價率 是激活封閉基金可行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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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3日 09:27 中國證券報 | ||||||||
□渤海證券 劉首勛 一直以來,對于封閉式基金而言,由于缺乏必要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基金管理公司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總是存在著嚴重的權(quán)益失衡,我們本著順應(yīng)市場、順應(yīng)管理層意愿的角度,嘗試提出一種方案以改變目前封閉式基金投資者的不利地位,并從一定程度上對折價率的擴大起到抑制作用:那就是強制分紅。
這里的強制分紅指的是,無論封閉式基金每年有沒有實現(xiàn)收益,都必須至少支付給投資者一定額度的現(xiàn)金。當封閉式基金單位凈值小于某一標準時,必須終止基金合同。綜合考慮當前封閉式基金的情況,我們可以這樣設(shè)定參數(shù),即每年無論封閉式基金有沒有實現(xiàn)收益,都必須至少支付給投資者0.02元/份,譬如,假定某一封閉式基金在原來的分紅模式下每份基金支付x元,則該年度該封閉式基金要支付MAX(x ,0.02)元/份。當封閉式基金單位凈值小于0.6元時,必須終止基金合同。 我們認為,強制分紅的實施是可行的。首先,強制分紅與《基金法》和《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并不抵觸。其中,《基金法》中未提到關(guān)于收益分配的規(guī)定,而在《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第35條提到,“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1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實現(xiàn)收益的90%。”也就是說,封閉式基金的分紅有最低限制,但沒有最高限制。 其次,強制分紅與基金契約中的收益分配原則有不一致的地方,在封閉式基金的基金契約中通常都有這樣的規(guī)定: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會計年度凈收益的90%;基金當年收益應(yīng)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基金投資當年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但基金契約可以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修改。 第三,0.02元的強制分紅對基金經(jīng)理來說并不算苛刻,按照目前絕大部分封閉式基金的單位凈值計算,0.02元其實也就是2.5%或更低的年收益率,這和貨幣型基金處在同一個水平。 另外,封閉式基金在強制分紅模式下面臨的更大威脅則是“單位凈值低于0.6元需要終止合同”。事實上,我們認為,只要封閉式基金經(jīng)營得不是很差,它完全可以擺脫提前終止合同的厄運。反過來,如果基金的單位凈值真的達到了0.6元,那也就表明基金實在是經(jīng)營的太差,確實需要終止合同。 第四,對于市場來說,尤其對于封閉式基金市場來說,我們認為強制分紅可以起到縮減折價率和增強基金流動性的作用。在強制分紅的模式下,由于具備了周期性的現(xiàn)金流,封閉式基金實質(zhì)上擁有了定價的特質(zhì)。事實上,我們可以把封閉式基金看作是債券,如果其價格低于0.6元,就可以認為價值被低估,因為買入之后每年的收益率至少為3.33%,而到期之后收回的本金一般大于0.6元(如果低于0.6元將提前終止合同)。所以,在強制分紅模式下,封閉式基金的價格底限被鎖定在0.6元,這也就意味著折價率將有一定程度的縮減。而且,在強制分紅的模式下,由于封閉式基金的預期回報的明朗化,風險的鎖定,以及其估值體系的完善,封閉式基金必然會成為更多投資者所青睞的投資品種,這樣也就活躍了封閉式基金市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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