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分紅雖好只是稅太高 紅利稅減免宜早不宜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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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1日 10:24 證券日報 | |||||||||
□ 本報記者 婕寧 截至4月20日,已披露年報的944家上市公司中,有615家公司公布了分紅方案,這說明中國的證券市場正逐步走向成熟的,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已開始重視股利分配尤其是現金分紅。
分紅對投資者來說是件好事,但20%的紅利稅卻讓原本應喜氣洋洋的分紅籠罩上了一層陰影,而且這層陰影只籠罩在個人投資者和基金頭上。 在目前中國股市上,只有A股的個人持有者和基金交納紅利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紅利所得稅在本質上屬于個人所得稅范疇,其納稅主體為取得紅利收入的個人。 而依據會計核算原則,企業法人投資股票的紅利所得直接沖減投資成本?短期投資?,無須交納紅利所得稅,因此機構投資者不屬于紅利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原則上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個人投資者和基金分紅要扣20%紅利稅,而機構投資者分紅不扣稅。如此一來,同樣是投資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中小投資者較之于那些機構投資者來說,卻要少得20%的紅利,從而使得現金分紅變成了一種對中小投資者的“歧視”。 個人投資者紛紛表示不平,而作為機構投資者的基金也很無奈。在所有機構投資者中,基金是特殊的一類,上市公司給基金的分紅,同樣需要扣除20%的“個人所得稅”。 一位基金公司負責人表示,由于目前國內還沒有個人財產申報制度,基金的持有人大多以個人投資者為假設,因此基金得到的分紅同樣被扣20%,但是,基金的分紅是在企業交了33%的企業所得稅之后,再扣20%,這實際上是存在雙重征稅。 有業內專家指出,紅利稅使上市公司分紅的實際意義發生了“質變”,使“回報”變成了“損失”:投資者的損失=應繳紅利稅=上市公司分紅金額×20%。也正因如此,上市公司分紅越多,投資者的損失也越多。結果是:上市公司多分紅不如少分紅,少分紅不如不分紅,因為只有當上市公司的分紅金額為“0”時,投資者才不承受損失。比如由甲、乙兩公司的股票,在某一天的收盤價都是每股10元,甲公司是股權登記日,每股派現1元。這樣第二天甲公司股票的除息價為9元?假設漲跌幅為0?,而投資者的實得紅利只有0.80元,另有0.20元繳納了紅利稅,于是甲公司的股價與紅利之和為9.80元,持有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每股虧損0.20元。而乙公司因為不分紅,第二天的股價還是10元?假設漲跌幅為0?,這樣上市公司分紅還不如不分紅,分紅反倒給投資者帶來了損失,這實際上是對現金分紅意義的一種否定。 在今年的兩會上,部分委員代表們也積極提議取消紅利稅。而專家也指出,自然人的紅利所得稅則屬于個人所得稅的范疇,“取消已經沒有任何技術上的困難。”因此,專家建議,當前正是2004年報公布高峰期,現金分紅潮將隨之而來,為避免投資者的分紅除息損失,紅利稅減免宜早不宜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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