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基金產品定位 盡速完善基金業基礎制度建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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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16日 09:05 證券時報 | |||||||||
基金產品定位是基金業的基礎性制度建設,但部分基金管理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在操作過程中擅自突破投資比例區間,改變產品定位。建議監管部門盡速依法規范基金產品定位,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清晰定義基金產品類別,并對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相關內容進行文字審查,保證文字表述基本清楚、邏輯基本通順。 □中國銀河證券基金研究中心 胡立峰
基金產品定位是基金業的基礎性制度建設,為此我們推出這份報告,提出對基金產品定位問題的思考,供業內參考。 程序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 如果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或具體的某一基金經理團隊(小組)認為自身擅長于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和貨幣市場投資機會的把握,就可以推出混合型基金,并在具體操作過程中予以堅持。如果擅長于某一市場內部投資機會的把握,例如有的基金經理擅長于挖掘股票,那該基金管理公司就可以推出一只股票型基金。 為了保證基金產品的特征與風格在持續操作階段保持穩定不發生劇烈“飄移”,在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會規定一個大致的投資比例,可以是單一數字也可以是某一數字區間。市場所不能容忍的是,基金管理公司未經法定程序,在操作過程中擅自突破投資比例區間,從而改變了基金的產品定位。基金合同中載明是一只股票型基金,但在操作過程中卻中途換“跑道”,改弦易轍,大量投資債券。基金合同中載明的是一只債券型基金,但在操作過程中卻大量投資股票或投資有爭議的可轉債。 不管出于何種目的,這個改變未獲得持有人的授權,就不合規范。所以,市場注重的是程序正義和誠實信用原則,反對事后的“出爾反爾”。 債券型基金債性不“純” 可以說,債券型基金產品定位混亂是造成其規模日益縮減的重要原因。部分債券基金雖然名稱是債券基金,卻大量投資股票和可轉債,使得其“債性”不純,容易給市場和投資者造成誤導。有的是純債券投資,不進行任何股票投資。有的規定可以投資股票,但比例限定各不相同,有的是20%,有的甚至是40%。有的債券基金在新股申購中,動用相當于凈資產99.99%的資金申購長江電力(資訊 行情 論壇)。可轉債到底是歸屬于股票還是債券,債券基金的債券投資市值是否涵蓋可轉債呢?這些問題,基金管理公司均未明確界定。 債券基金目前的資產配置可以比喻為掛債券的“羊頭”賣股票和可轉債的“狗肉”。對債券基金業績進行排名時如果不結合其資產配置的范圍與比例,評價結果容易失真并有失公平,甚至于績效評價已經失去任何意義了。如果基金管理公司認為由于客觀原因,債券投資困難比較大,可以提請持有人修改基金合同,改變投資方向,但在基金合同未修改之前,最好慎重其事。 債券型基金2004年月度凈值增長率表明,債券型基金的凈值增長存在許多重大問題。其收益來源不是債券,而是股票。在某一個月曾出現國債、企業債和金融債均上漲,但該月部分債券型基金凈值卻大幅度下跌的奇怪現象。 基金分類說明 目前國內基金研究評價領域對基金的分類方法比較多。基本的共識是:由于歷史原因,封閉式基金一般被歸類為股票型基金;開放式基金中,貨幣市場型基金和保本基金單獨列出。主要分歧在股票型基金、債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上。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29條與第30條對基金產品的分類做出了一些規定,基于此,在眾多基金分類方法中,筆者依照《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對開放式基金試行分類,分成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保本型、貨幣市場基金5個一級大類。對每只開放式基金的招募說明書中所公布的基金投資目標、投資理念、投資范圍及比例、投資策略和業績比較基準等要素進行詳細的研究分析,掌握其招募說明書中所表達的推出該基金產品的“本義”。 基金招募說明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代表著基金管理公司對持有人的承諾。同時鑒于基金法特別強調基金名稱,并要求非現金資產的80%以上要投資于基金名稱所反映的投資方向,分類時考慮了基金名稱因素。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的基金分類僅僅是筆者的個人觀點。 從最近新發行基金和原有基金的更新版的招募說明書來看,基金管理公司在基金產品定位上存在普遍的文字表述不清問題。 對118只開放式基金的產品定位逐一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是:大多數基金的產品定位與《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中關于基金產品的有關規定有出入。基金產品定位問題可以總結為,“一只基金,兩種分類,各自表述,言行不一,名不副實”。名稱是做股票的,可以按混合來操作。名稱是混合的,可以按股票來操作。名稱是做債券的,可以大做特做股票和轉債。 大多數基金的基金名稱所代表的投資方向都沒有得到切實遵守。市場僅僅要求基金產品本義、文字表述和操作基本一致即可。即便是運作管理辦法,也給出了足夠寬泛的投資空間讓基金管理公司施展。但令人遺憾的是,還是有許多基金管理公司存在此問題。 法律尊嚴與法治精神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于2004年7月20日發布兩項通知,分別是《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和《關于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顯然,中國證監會已經在2004年7月20日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啟動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盡速依法修改原契約中不符合法規的投資比例規定。但現在期限已經過去了好幾個月了,大多數基金管理公司并未發布公告修改基金合同,調整基金投資比例。 令人遺憾的是,大多數7月1日新推出基金的投資比例的規定均不符合新法規。有的混合型基金,股票倉位比例區間是0-95%,債券是0-100%,這樣的基金是不是混合型基金?有的股票型基金的股票倉位比例下限也不是60%,股票型基金到底要不要遵守60%的下限要求? 對于股票倉位比例的調整,基金管理公司有自主權,但必須同時滿足基金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在基金合同約定與法規有沖突的情況下,應該是立即修改基金合同。基金業對法規有異議的,不是不遵守法規,而是應經由規范程序提請有關部門修改法規。但在未修改之前,基金管理公司必須遵守。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實施已經6個多月了,為什么還是有很多基金管理公司遲遲不修改基金投資比例范圍?建議監管部門盡速依法規范基金產品定位,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清晰定義基金產品類別,并對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基金合同相關內容進行文字審查,保證文字表述基本清楚、邏輯基本通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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