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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書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8:5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基金管理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登記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主交易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點:深圳證券交易所 上市時間:2006年7月21日 公告日期:2006年7月18日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以下簡稱“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規定編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證本報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對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分別刊登在2006年3月27日《中國證券報》、2006年3月28日《上海證券報》和2006年3月29日《證券時報》和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aateda.com)的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概覽 1、基金簡稱:荷銀效率 2、交易代碼:162207 3、基金份額總額:4,730,449,068.19份(截止:2006年7月14日) 4、基金份額凈值:1.0095元(截止:2006年7月14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56,749,748.00份 6、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7月21日 8、基金管理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況: 1、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2006年3月13日證監基金字[2006]41號文批準 2、基金運作方式:上市契約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發售日期:2006年3月30日至2006年4月28日 5、發售價格:1.00元人民幣 6、發售方式:交易所(場內)發售和柜臺(場外)發售 7、發售機構: (1)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發售機構 已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深交所會員:國泰君安證券、國信證券、招商證券、中信證券、海通證券、聯合證券、申銀萬國證券、長江證券、渤海證券、華泰證券、中信萬通證券、東吳證券、長城證券、光大證券、南京證券、上海證券、東莞證券、中原證券、東海證券、中銀國際證券、廣發證券、銀河證券、北京證券、湘財證券、西部證券、恒泰證券、國盛證券、金信證券、江南證券、天和證券、興業證券、平安證券、華西證券、西南證券、山西證券、齊魯證券、世紀證券、廣州證券、華安證券、國元證券、東方證券、東北證券、新時代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民生證券、國都證券、國聯證券、財富證券、宏源證券、國海證券、泰陽證券、中信建投證券、金通證券、金元證券。 場內代銷機構的相關信息同時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zse.cn)登載。 (2)柜臺(場外)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銷銀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其他代銷機構:湘財證券、渤海證券、銀河證券、廣發證券、中信建投證券、國泰君安證券、平安證券、東方證券、世紀證券、國都證券、申銀萬國證券、中銀國際證券、天相投資、海通證券、南京證券、興業證券、聯合證券、新時代證券、招商證券、長城證券、華泰證券、東海證券、東北證券。 8、驗資機構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9、募集資金總額及入賬情況:本次發行凈認購額為4,331,970,453.84元人民幣,折算成4,331,970,453.84份基金份額;認購款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利息共計為2,698,188.36元人民幣,折算成2,698,188.36份基金份額,分別計入投資者基金帳戶,歸投資者所有。該資金已于2006年5月11日全額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 10、基金備案情況:本基金于2006年5月11日驗資完畢,當日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了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2006年5月12日中國證監會基金部函【2006】100號文予以書面確認,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6年5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額總額:4,334,668,642.20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內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深圳證券交易所深證上【2006】78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7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交易。 4、基金簡稱:荷銀效率 5、交易代碼:16220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額:256,749,748.00份 7、基金資產凈值的披露:包括開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對基金資產凈值進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時間的凈值揭示兩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對基金資產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管理人于每個工作日交易結束后將經過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過行情系統“市盈率Ⅰ”揭示。根據《基金法》,開放式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對公布的基金凈值負責。 考慮到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作為上市開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凈值不能滿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證券交易所協商一致,決定增加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揭示頻率,每交易日內定時揭示四次。交易時間內基金管理人將實時計算的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傳給深交所,深交所通過行情系統“市盈率Ⅱ”實時揭示。基金份額參考凈值的揭示僅為投資者的交易提供參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對其準確性負責。 8、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額托管在場外,持有人將其轉托管至深圳證券交易所場內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6年7月14日的場內基金份額持有情況: 場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3659 戶 平均每戶持有的場內基金份額:70169.38 份 場內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占場內基金總份額比例:機構持有9,945,985.00份,占3.87% 場內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及場內基金占總份額比例:個人持有246,803,763.00份,占96.13% 場內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況: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簡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 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武威路789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三環北路11號海通時代商務中心(原為公商務中心)C.I座 法定代表人:章嘉玉 總經理:林偉萌 成立時間:2002年6月6日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 設立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2]37號文 工商登記注冊的法人營業執照文號:企合國字第001035號 經營范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電話:010-88518989-8212 聯系人:潘道義 股東及其出資比例:北方國際信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51%;荷銀投資管理(亞洲)有限公司:49%。 內部組織結構及職能: 公司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控制體系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的組織結構,由最高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負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風險評估和監控,監察稽核部負責監察公司的風險管理措施的執行。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董事會:負責制定公司的內部控制政策,對內部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督察長:獨立行使督察權利;直接對董事會負責;及時向董事會及/或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提交有關公司規范運作和風險控制方面的工作報告。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財產的運作、制定本基金的資產配置方案和基本的投資策略。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基金投資運作的風險進行測量和監控。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風險管理政策和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察,并為每一個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發展提供協助,使公司在一種風險管理和控制的環境中實現業務目標。 各業務部門:風險管理是每一個業務部門最首要的責任。部門經理對本部門的風險負全部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風險管理程序,負責本部門的風險管理系統的開發、執行和維護,用于識別、監控和降低風險。 人員情況:截至2006年6月30日,公司共有員工91人,所有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沒有受到所在單位或有關管理部門的處罰。 信息披露負責人及咨詢電話:黃竹平 010-88518989-8212 基金管理業務情況: 截至2006年6月30日,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7只開放式基金,包括:泰達荷銀價值優化型成長類行業證券投資基金、周期類行業證券投資基金、穩定類行業證券投資基金、泰達荷銀行業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泰達荷銀風險預算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泰達荷銀貨幣市場基金和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資產規模達99.60億元。 本基金基金經理: 康賽波先生,1997年畢業于湖南大學金融系,獲學士學位。1997 年至2001年2月工作于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先后在投資銀行總部,基金管理總部,資產管理總部任職;期間主要從事投資管理業務;2001年2月起參加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籌備組,先后擔任合豐穩定基金基金經理、泰達荷銀風險預算基金基金經理。9年證券業從業經驗,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時間:2004年9月17日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托管部門負責人:羅中濤 信息披露負責人:尹 東 聯系電話:(010) 6759 7420 2.主要人員情況 羅中濤,基金托管部總經理,曾就職于國家統計局、建設銀行總行評估、信貸、委托代理等業務部門并擔任領導工作,對統計、評估、信貸及委托代理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建設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計劃部、籌資部、國際業務部并擔任領導工作,對計劃、個人銀行及國際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設綜合制度處、基金市場處、資產托管處、QFII托管處、基金核算處、基金清算處和監督稽核處7個職能處室,現有員工50余人。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興華、興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漢博、通寶、通乾、鴻飛、銀豐共11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華夏成長、融通新藍籌、博時價值增長、華寶興業寶康系列(包括寶康消費品、寶康債券、寶康靈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時裕富、長城久恒、銀華保本增值、華夏現金增利、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國泰金馬穩健回報、銀華-道瓊斯88精選、上投摩根中國優勢、東方龍、博時主題行業、華富競爭力優選、華寶興業現金寶、上投摩根貨幣、華夏紅利、博時穩定價值、銀華核心價值、上投摩根阿爾法、中信紅利精選共2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基金財產規模達798.43億份。 (三)主交易商 名稱: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15-16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南塔14-16樓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電話:021-68816000 傳真: 021-68815009 聯系人: 劉晨 公司網站:http://www.ebscn.com (四)基金驗資機構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沈家弄325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人代表:Kent Watson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棣、許康瑋 電話:021-61238888 傳真:021-61238800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非交易過戶、轉托管等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注冊登記機構,并對注冊登記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按規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2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按規定取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6、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5、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②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③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⑤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2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告。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9、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3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場內投資人只能選擇現金分紅;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的費用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六)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1.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托管費率為0.2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五)中3到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七)基金的投資方向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回購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類資產的投資比例范圍是:股票50%-70%,債券25%-45%,現金保持在5%以上。 其中,股票投資范圍為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債券投資范圍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回購等工具。 (八)基金的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資策略上兼顧投資原則以及開放式基金的固有特點,通過分散投資降低基金財產的非系統性風險,保持基金組合良好的流動性。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50%-70%,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為25%-45%;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4)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九)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將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將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將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十)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 3)因為當事人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基金合同變更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備案后5日內公告;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基金合并、撤銷; (5)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十二)基金合同存放地點和查詢辦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代理人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七、基金財務狀況 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募集期間未收取任何費用,其他各基金銷售機構根據本基金招募說明書設定的費率或傭金比率收取認購費。 本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2006年7月14日資產負債表如下: 單位:人民幣元 八、基金投資組合 截止到2006年7月14日, 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的投資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 (四)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 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報告項目的計價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證券采用公告內容截止日的市場收市價計算,已發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價計算。 2.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價值均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證券的發行主體均未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受到公開譴責和處罰。 4.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規定的備選股票庫。 5.本基金其他資產的構成: 6. 持有的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4月27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有關公司股權變更、公司更名及公司章程修改事項的公告,該事項已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證監基金字[2006]64號文),同時公司名稱由“湘財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變更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5月18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決定于2006年5月22日起開始辦理本基金的場內、場外日常申購業務。 經公司董事會批準,報中國證監會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于2006年6月6日在《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發布公告,將本基金名稱由“湘財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變更為“泰達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二)根據《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范圍、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等行為進行監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及其他證券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在限期內,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十二、備查文件目錄 本基金備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募集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托管協議; 4、招募說明書;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查閱方式:基金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或基金投資人也可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報紙(《中國證券報》、《證券時報》、《上海證券報》)或登陸本基金管理人網站(http://www.aateda.com)查閱。 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7月18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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