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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ETF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5日 00:00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一、重要聲明與提示

  《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暨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公告》(以下簡稱“本上市交易公告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 號<上市交易公告書的內容與格式>》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 年修訂)》的規定編制,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即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基金托管人)保證本上市交易公告書中基金財務會計資料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關事項的意見,均不表明對本基金的任何保證。凡本上市交易公告書未涉及的有關內容,請投資者詳細查閱刊登在2006年5月15 日《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證券時報》上并在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站(www.huaan.com.cn)、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網站(www.ccb.cn)上公告的《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

  二、基金概覽

  1、基金二級市場交易簡稱:180ETF。

  2、二級市場交易代碼:510180。

  3、基金申購、贖回簡稱:180申贖。

  4、申購、贖回代碼:510181。

  5、2006年5月11日基金份額總額:399,822,674份。

  6、2006年5月11日基金份額凈值:2.894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額:399,822,674份。

  8、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06 年5月18日。

  10、基金管理人: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薦人: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購贖回代辦證券公司(簡稱“一級交易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與上市交易

  (一)基金募集

  1、基金募集申請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中國證監會2006年2月22日證監基金字[2006]30號文。

  2、基金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永久存續。

  4、發售日期:本基金自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進行發售。其中,網下現金發售的日期為2006年3月9日至2006年4月6日,網上現金發售和網下股票發售的日期為2006年4月6日。

  5、發售價格:人民幣1.00 元。

  6、發售期限:21 個工作日。

  7、發售方式:投資者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3 種方式。

  8、發售協調人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投資者可通過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銷網點辦理基金的網下現金認購。

  (2)代銷機構

  本基金網下現金認購和網下股票認購的代理機構包括。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網上現金發售通過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及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辦理,現有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龍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同證券經紀有限責任公司、民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山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天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渤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金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萬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聯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金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天和證券經紀有限公司、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長城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財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泰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證券有限公司、國都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恒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銀國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齊魯證券有限公司、華西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盛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新時代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金元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西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江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創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截止到2006年4月6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順利結束。經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驗資, 本次募集金額總額為1,072,807,826.00元人民幣(含募集股票),認購資金在基金驗資確認日之前產生的銀行利息共計14,279元人民幣。募集資金已于2006年4月12日劃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開立的基金托管專戶,募集股票已于2006年4月11日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過戶。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戶數為4,570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面值1.00元人民幣計算,募集基金份額總額為1,072,822,105份,已全部計入投資者賬戶,歸投資者所有。

  本基金于2006年4月13日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本基金募集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基金合同自2006年4月13日起正式生效。

  (三)基金份額折算

  根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確定2006年5月10日為基金份額折算日。當日上證180指數收盤值為2919.214點,基金資產凈值為1,167,168,017.51元,折算前基金份額總額為1,072,822,105 份,折算前基金份額凈值為 1.088元。

  根據基金份額折算公式,基金份額折算比例為0.37268313,折算后基金份額總額為399,822,674份,折算后基金份額凈值為 2.91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據上述折算比例,對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的基金份額進行了折算,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變更登記。折算后的基金份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保留到整數位。投資者可以自2006年5月12 日起在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據折算后的基金份額總額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并互相核對。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準機構和核準文號:上海證券交易所上證債字[2006]39 號。

  2、上市交易日期:2006年5月18日。

  3、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

  4、基金二級市場交易簡稱:180ETF。

  5、二級市場交易代碼:510180。

  投資者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單位證券營業部均可參與基金二級市場交易。

  6、基金申購、贖回簡稱:180申贖。

  7、申購、贖回代碼:510181。

  投資者只能通過指定的代辦證券公司(一級交易商)參與基金申購、贖回。目前,一級交易商包括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萬通有限責任公司、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額:399,822,674 份。

  9、未上市交易份額的流通規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額均可進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額。

  四、持有人戶數、持有人結構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戶數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份額持有人戶數為4,570戶,平均每戶持有的基金份額為87,489份。

  (二)持有人結構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如下:

  機構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為294,316,521份,占基金總份額的73.61%;個人投資者持有的基金份額為105,506,153份,占基金總份額的26.39%。

  (二)前十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情況

  截至日期:2006年5月11日

  五、基金主要當事人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況

  名稱: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東新區浦東南路360號,新上海國際大廈38樓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新區浦東南路360號,新上海國際大廈2樓、37樓、38樓

  郵政編碼:200120

  法定代表人:杜建國

  成立時間:1998年6月4日

  批準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準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0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資本:1.5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2、股權結構:

  3、組織結構及職能

  公司內部設有四個非常設機構、十五個職能部門和一個分公司。

  (1)公司各非常設機構的基本職責:

  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制定本公司受托資產的資產配置方案和投資策略。

  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制定和頒布公司的風險管理政策、框架與標準;審核公司基本風險控制制度及執行情況;審議評估公司的營運和投資風險;審議或評估監察稽核部提交的重大事項。

  危機處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確定危機處理的計劃和部門職責;確定公司各項業務可以承受中斷的時間、造成影響的程度,并根據危機對公司業務的影響程度定義危機的級別;危機發生后,對危機級別、影響程度進行評估,監督危機處理小組對危機,及時處理;在發生特急性危機時,運用公司所有資源,組織、協調公司危機處理小組及公司有關部門進行危機處理。

  公共關系事務委員會:負責協調重要公共關系,審批公司參與的重大社會公益活動,審查重要新聞稿件、處理突發公關危機及公司授權的其他事務。

  (2)公司各職能部門的基本職責:

  監察稽核部:主要負責對公司運作和內部管理的日常監察與稽核。

  專戶理財部:主要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業務。

  基金投資部:主要負責共同基金的投資運作,按照三級投資決策體系的要求,構建調整投資組合。

  固定收益部:主要負責固定收益類證券的投資及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型基金的投資運作。

  研究發展部:主要負責研究、風險管理、績效評估并提供定量及定性報告。

  集中交易部:主要負責執行投資指令。

  戰略策劃部:主要負責研發新產品及對外合作。

  渠道業務部:主要負責基金代銷渠道的管理。

  上海機構業務部:主要負責南方地區市場推廣。

  電子商務部:主要負責電子商務平臺建立及維護,開展電子營銷業務。

  客戶服務部:主要負責向投資者提供服務。

  基金注冊部:主要負責基金資金清算,建立并維護投資者賬戶及交易記錄。

  財務核算部:主要負責公司財務、受托資產財務事務及證券清算事務。

  信息技術部:主要負責公司信息技術系統的開發、運行及維護。

  綜合管理部:主要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管理及后勤事務管理。

  (3)公司在北京設有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基本職責:

  以北方地區市場基金營銷為核心,同時提供客戶服務與渠道維護、信息技術(公司IT備份)支持等其他功能,以提高公司整體營銷、服務水平、產品核心競爭力、盈利和風控能力。

  4、人員情況

  公司目前共有員工165人(45%以上具有碩士以上學歷),主要來自國內外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其中80%以上具有三年證券業或五年金融業從業經歷,具有豐富的實際操作經驗。所有上述人員在最近三年內均未受到所在單位及有關管理部門的處罰。公司業務由投資與研究、營銷、后臺支持等三個業務板塊組成,其中投資與研究、后臺支持二個板塊由曾在國際著名金融企業從業十年以上、經驗豐富的海歸專業人士領軍。

  5、信息披露負責人:馮穎

  電話:021-58881111

  傳真:021-58406389

  6、基金管理業務情況

  截至2006 年4 月10 日,公司管理資產規模近600 億元人民幣,旗下共有基金安順、基金安信、基金安久、基金安瑞等4 只封閉式基金,華安創新、華安中國A股、華安富利、華安寶利和上證180ETF 等5只開放式基金,是國內管理資產規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7、本基金基金經理

  劉光華先生,工商管理碩士,7年銀行、基金從業經歷。曾在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國際業務部、路透集團上海代表處、中銀國際上海代表處工作。2001年加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研究發展部高級研究員,從事汽車和機械行業及相關上市公司研究,現任“華安MSCI中國A股指數增強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盧赤斌先生:碩士學位,7年證券從業經歷。1998年至2004年曾先后在美國先鋒證券公司(The Vanguard Group)投資系統部和股票基金管理部工作,參與負責公司證券管理系統的研發和協助基金經理管理本公司主要股票指數基金的運作。2004年7月加入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基金投資部從事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研發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法定代表人:郭樹清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壹仟玖佰肆拾貳億叁仟零貳拾伍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托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系人:尹  東

  聯系電話:(010) 6759 7420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原中國建設銀行,成立于1954年。2004年9月,原中國建設銀行重組分立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中國建銀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承了原中國建設銀行的商業銀行業務、相關資產與負債、以及相關權利和義務。中國建設銀行為客戶提供全面的商業銀行產品與服務。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中國建設銀行的總資產達人民幣42,241億元,貸款總額達人民幣23,744億元,存款總額達人民幣37,813億元。根據《銀行家》雜志按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總資產進行的排名,中國建設銀行在全球銀行中列第35位。中國建設銀行于2005年獲《銀行家》雜志評選為我國“年度最佳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多個產品與服務上在國內銀行業居于市場領先地位,包括基本建設貸款、住房按揭貸款和銀行卡業務等。中國建設銀行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與多個大型企業集團及中國經濟命脈行業的主導企業保持銀行業務聯系。中國建設銀行在國內擁有廣泛的網絡,截至2005年6月30日止擁有約14,250家分支機構。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設綜合制度處、基金市場處、資產托管處、QFII托管處、基金核算處、基金清算處和監督稽核處7個職能處室,現有員工50余人。

  2、主要人員情況

  羅中濤,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暫時主持日常工作,曾就職于國家統計局、建設銀行總行評估、信貸、委托代理等業務部門并擔任領導工作,對統計、評估、信貸及委托代理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總經理,曾就職于建設銀行總行人力資源部、計劃部、籌資部、國際業務部并擔任領導工作,對計劃、個人銀行及國際業務具有豐富的領導經驗。

  3、基金托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已托管興華、興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漢博、通寶、通乾、鴻飛、銀豐共11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以及華夏成長、融通新藍籌、博時價值增長、華寶興業寶康系列(包括寶康消費品、寶康債券、寶康靈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時裕富、長城久恒、銀華保本增值、華夏現金增利、華寶興業多策略增長、國泰金馬穩健回報、銀華-道瓊斯88精選、上投摩根中國優勢、東方龍、博時主題行業、華富競爭力優選、華寶興業現金寶、上投摩根貨幣、華夏紅利、博時穩定價值、銀華核心價值、上投摩根阿爾法、中信紅利精選共24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基金財產規模達798.43億份。

  (三)上市推薦人

  國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電話:021-62580818

  傳真:021-62583439

  聯系人:芮敏祺

  客服電話:800-820-6888

  網址:www.gtja.com

  (四)代辦證券公司(一級交易商)

  1、國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商城路618號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電話:021-62580818

  傳真:021-62583439

  聯系人:芮敏祺

  客服電話:800-820-6888

  網址:www.gtja.com

  2、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號

  法定代表人:謝平

  電話:021-54033888

  傳真:021-64738844

  聯 系 人:王序微

  客服電話:021-962505

  公司網址:www.sw2000.com.cn

  3、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

  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電話:010-53594566

  傳真:010-53830991

  聯系人:丁險峰

  客服電話:021-962503

  公司網址:www.htsec.com

  4、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江蘇大廈A座39-45層

  法定代表人:宮少林

  電話:0755-82943511

  傳真:0755-82943237

  聯系人:黃健

  客服電話: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網址:www.newone.com.cn

  5、長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

  法定代表人:明云成

  聯系人:畢艇

  電話:027-65799560

  傳真:027-85481532

  客服電話:4008888999

  公司網址:www.cz318.com.cn

  6、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15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528號上海證券大廈15樓

  法定代表人:王明權

  電話:021-68816770

  傳真:021-68817271

  聯系人:張琦

  客服電話:10108998

  公司網址:www.ebscn.com

  7、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北路183號大都會廣場36、38、41、42樓

  法定代表人:王志偉

  電話:020-87555888

  傳真:020-87557985

  聯系人:肖中梅

  客服電話:020-87555888

  公司網址:www.gf.com.cn

  8、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電話:010-66568613、66568587

  傳真:010-66568536

  聯系人:郭京華

  客服電話:010-68016655

  公司網址:www.chinastock.com.cn

  9、上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臨平北路19號

  法定代表人:蔣元真

  電話:021- 65076608-557

  傳真:021 -65213164

  聯系人:劉永

  客服電話:021-962518

  公司網址:www.962518.com

  10、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1030號海龍王大廈

  辦公地址:北京市新源南路6號京城大廈3樓

  法定代表人:王東明

  電話:010-84864818-63266

  傳真:010- 84865560

  聯系人:陳忠

  客服電話:010-84588266

  公司網址:www.ecitic.com

  11、中信萬通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

  辦公地址:青島市市南區東海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史潔民

  電話:0532-85023905

  傳真:0532-85023905

  聯系人:李錦

  客服電話:0532-96577

  公司網址:www.zxwt.com.cn

  12、中信建投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66號4號樓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內大街188號

  法定代表人:黎曉宏

  電話:010-65183888

  傳真:010-65182261

  聯系人:魏明

  客服電話:4008888108

  公司網站:www.csc108.com

  13、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8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8層

  法定代表人:汪建熙

  電話:021-58400833

  傳真:021-68875123

  聯系人:王歡

  客服電話:021-58796226*3670

  公司網址:www.cicc.com.cn

  14、南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大鐘亭8號

  辦公地址:江蘇省南京市大鐘亭8號

  法定代表人:張華東

  電話:025-83367888-4101

  傳真:025-83364032

  聯系人:胥春陽

  客服電話:025-83364032

  公司網站:www.njzq.com.cn

  15、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辦公地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廈三樓

  法定代表人:葉黎成

  電話:0755-82450826

  傳真:0755-82433794

  聯系人:余江

  客服電話:95511

  公司網站:www.pa18.com

  16、中原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許昌市南關大街38號

  辦公地址:鄭州市經三路15號廣匯國貿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張建剛

  電話:0371-65585610

  傳真:0371-65585665

  聯系人:梁錦寶

  客服電話:0371-967218

  公司網址:www.ccnew.com

  17、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大道720號20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大道720號20樓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電話:021-62568800-3003

  傳真:021 -62569651

  聯系人:吳宇

  客服電話:021-962506

  公司網址:www.dfzq.com.cn

  18、東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市延齡路常信大廈18、19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東方路989號中達廣場17樓

  法定代表人:顧森賢

  電話:021-50588876

  傳真:021-50585607

  聯系人:龍濤

  客服電話:0519-8166222

  公司網址:www.longone.com.cn

  19、華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辦公地址:南京市中山東路90號華泰證券大廈

  法定代表人:吳萬善

  電話:025-84457777-721

  傳真:025-84579879

  聯系人:袁紅彬

  客服電話:025-84579897

  公司網址:www.htsc.com.cn

  20、國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16-26層

  法定代表人:胡繼之

  電話:0755-82133066

  傳真:0755-82133302

  聯系人:林建閩

  客服電話:8008108868

  公司網址:www.guosen.com.cn

  21、國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廣西南寧市濱湖路46號

  法定代表人:張雅鋒

  電話:0771-96100, 0755-82485852

  傳真:0755-82485852

  聯系人:徐偉平

  客服電話:4008888100

  公司網址:www.ghzq.com.cn

  22、德邦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遼寧省沈陽市沈河區小西路49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南路588號浦發大廈26層

  法定代表人:王軍

  電話:021-68590808-8125

  傳真:021-68596077

  聯系人:羅芳

  客服電話:021-68590808*8119

  公司網址:www.tebon.com.cn

  23、聯合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5047號深圳發展銀行大廈10、25層

  法定代表人:馬國強

  電話:0755-82492190

  傳真:0755-82492062

  聯系人:范雪嶺

  客服電話:4008888555,0755-25125666

  網址:www.lhzq.com

  24、廣發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福州市鼓樓區溫泉街道五四路157號7-8層

  辦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號新天地大廈8層

  法定代表人:王比

  電話:0591-87383333

  傳真:0591-87383610

  聯系人:張騰

  公司網址:www.gfhfzq.com.cn

  25、信泰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江蘇省南京市長江路88號

  法定代表人:錢凱法

  電話:025-84784782

  傳真:025-84784741

  聯系人:舒萌菲

  公司網址:www.thope.com

  26、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建設路2號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電話:010-62267799-6789

  傳真:010-62294470

  聯系人:丁偉

  聯系電話:010-62267799-6316

  網址:www.ehongyuan.com.cn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見附件。

  七、基金財務狀況

  (一)基金募集期間費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從基金認購費用中支付,不由基金資產承擔。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財務事項

  本基金發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告前無重要財務事項發生。

  (三)基金資產負債表

  截至2006 年5月11 日,本基金的資產負債表如下:

  資產負債表

  2006 年5月11 日                        單位:元

  附注:本基金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為399,822,674 份,基金份額凈值2.894 元。

  八、基金投資組合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情況如下:

  (一) 基金資產組合

  (二) 股票投資組合

  1、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2、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明細

  (三) 債券投資組合

  1、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2、基金投資前五名債券明細

  (四) 權證投資組合

  1、基金投資前五名權證明細

  (五) 投資組合報告附注

  1、本基金的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證券采用公告內容截止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市場收盤價計算,已發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價計算,未上市交易的權證投資(包括配股權證)按公允價值估值。

  2、自本基金成立至2006年5月11日需說明的證券投資決策程序

  截至2006年5月11日,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不存在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在本報告編制日前一年內也不存在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況。

  本基金投資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資于超出基金合同規定備選股票庫之外的股票。

  3、其他資產的構成

  4、處于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5、自本基金成立至2006年5月11日獲得的權證明細

  九、重大事件揭示

  根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有關規定,本基金管理人確定2006年5月10日為基金份額折算日。當日上證180指數收盤值為2919.214點,基金資產凈值為1,167,168,017.51元,折算前基金份額總額為1,072,822,105 份,折算前基金份額凈值為 1.088元。

  根據基金份額折算公式,基金份額折算比例為0.37268313,折算后基金份額總額為399,822,674份,折算后基金份額凈值為 2.919元。

  本基金管理人已根據上述折算比例,對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購的基金份額進行了折算,并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變更登記。折算后的基金份額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保留到整數位。投資者可以自2006年5月12 日起在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據折算后的基金份額總額進行了相應的會計處理,并互相核對。

  十、基金管理人承諾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二)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地披露定期報告等有關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并接受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的監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對基金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引起較大波動的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后,將及時予以公開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諾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職責做出承諾:

  (一)嚴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的規定,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二)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費用的支付、基金申購與贖回過程中的組合證券交割、基金的融資條件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反《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將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將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將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將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薦人意見

  本基金上市推薦人為國泰君安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薦人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間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

  上市推薦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見:

  1、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2004 年修訂)》規定的相關條件;

  2、基金上市文件真實、準確、完整,符合相關規定要求,文件內所載的資料均經過核實。

  十三、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申購和贖回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管理人將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并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或減少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申購、贖回的開始時間

  自2006年5月18日起,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可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的開放日為上海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開放時間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時間之外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若上海證券交易所變更交易時間或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可對開放日、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數額限制

  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3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更改,并在更改的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四)申購和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采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后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的規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最遲須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的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五)申購和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申請的提出

  投資人須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規定的手續,在開放日的開放時間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投資人申購本基金時,須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備足相應數量的股票和現金。投資人提交贖回申請時,必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和現金。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如投資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購對價,則申購申請失敗。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投資人可在申請當日通過其辦理申購、贖回的銷售網點查詢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投資人T日申購、贖回成功后,登記結算機構在T日收市后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與組合證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并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記結算機構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登記結算機構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清算交收和登記的辦理時間、方式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日的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六)申購、贖回的對價和費用

  1、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投資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申購、贖回份額的0.5%收取申購、贖回傭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結算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4、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行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組合證券內各成份證券數據、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凈值及其他相關內容。

  2、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3、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于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3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標志為“禁止”)、可以現金替代(標志為“允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志為“必須”)。

  禁止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的替代,但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必須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2)可以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導致投資人無法在申購時買入的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最新價格×(1+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其中,“最新價格”的確定原則為:

  (i)該證券正常交易時,采用最新成交價;

  (ii)該證券正常交易中出現漲停時,采用漲停價格;

  (iii)該證券停牌且當日有成交時,采用最新成交價;

  (iv)該證券停牌且當日無成交時,采用經除權調整后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收取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于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恢復交易后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后與申購時的最新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于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人收取欠缺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并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2日)內,基金管理人將已收到的替代金額買入被替代的部分證券。

  T+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人或投資人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人或投資人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在T日后,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人或投資人應補交的款項。

  T+2日后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后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關款項的清算交收將于此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

  ④替代限制: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基金管理人可規定投資人使用可以現金替代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申購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的一定比例。現金替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于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于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數量乘以其T日預計開盤價。

  4、預估現金部分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部分是指為便于計算基金份額參考凈值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申請申購、贖回的投資人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T日預估現金部分。其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部分=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預計開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預計開盤價相乘之和)

  其中,T日預計開盤價主要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的預計開盤價確定。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部分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5、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凈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

  T日投資人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人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人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人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人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人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人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6、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06-02-16日信息內容

  2006-02-17日信息內容

  成份股信息內容

  (八)暫停申購、贖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贖回申請:

  1、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接受申購、贖回;

  2、上海證券交易所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上海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結算機構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贖回;

  4、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情形。

  在發生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情形之一時,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可能同時暫停。

  發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當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及時公告。在暫停申購、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贖回業務的辦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購與其他服務

  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開放集合申購,即允許多個投資人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簽訂書面委托代理協議,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十四、備查文件

  以下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辦公場所、營業場所。

  (一)中國證監會核準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四)《上證18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運用基金財產;

  (2)獲得基金管理人報酬;

  (3)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4)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業務的規則;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對于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7)選擇、更換登記結算機構,并對登記結算機構的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8)選擇、更換銷售代理機構,并依據銷售代理協議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0)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人申購的基金份額或贖回的股票、現金替代以及現金差額;

  (11)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2)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3)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9)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獲得基金托管費;

  (2)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資產;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違反本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對基金資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及時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及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0)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

  1、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二)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變更基金類別;

  (4)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5)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6)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8)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決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2)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四)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以下簡稱“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的30天前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形式;

  (4)議事程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6)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7)表決方式;

  (8)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9)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1、會議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2)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3)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4)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更換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1)現場開會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現場會議方可舉行:

  ①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②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2)通訊方式開會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

  ②召集人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③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結算機構記錄相符;

  ⑤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六)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1)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的40天前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的30天前公告。

  (3)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4)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的30日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從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七)決議形成的條件、表決方式、程序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八)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3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經通知拒絕到會的,經公證機關將拒絕到會情況記錄在案的,不中斷計票程序,并不影響計票結果。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后的公告時間、方式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2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收入;

  2、買賣證券價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計入收益。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收益分配原則

  1、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當年收益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評價日核定的基金累計報酬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累計報酬率達到1%以上,方可進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為符合上述基金分紅條件的可分配收益的100%。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現金方式。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時間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訂,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并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據具體方案的規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現金紅利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時進行分紅資金的劃付。

  四、基金的費用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財產撥劃支付的銀行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上述基金費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按照公允的市場價格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三)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0.5%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托管費率為0.1%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一)中3到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其他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基金標的指數使用費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五)費率調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五、基金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范圍

  本基金以標的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為主要投資對象,投資于指數成份股、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95%,如因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清單內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等因素導致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標準的,基金管理人將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也可投資于新股、債券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該部分資產比例不高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二)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依照《運作辦法》,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基金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違反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等約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4)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5)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成份股價格的市場變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導致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約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的,則本基金不受上述第3、4條比例限制的約束,本基金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投資指本基金資產凈值95%以上的股票投資的個股權重構成與標的指數成份股權重構成一致。日后如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改變上述比例限制的,則本基金比例限制將進行調整。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資產總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總值包括基金所擁有的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本基金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份額凈值

  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

  (四)基金資產凈值的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還將在每個開放日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述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的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沒有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權利義務;

  4、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事項發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財產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

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終止后,發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4)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

審計

  (6)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8)公布基金財產清算公告;

  (9)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財產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1)支付清算費用;

  (2)交納所欠稅款;

  (3)清償基金債務;

  (4)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1)-(3)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其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登記結算機構辦公場所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其效力應以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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