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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財荷銀效率優選混合型基金(LOF)招募說明書3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9日 11:12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基金法》有關規定,并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基金驗資和備案手續: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驗資和備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上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敗

  1、基金募集期滿,如果本基金不能滿足以上條件的,或者募集期內發生不可抗力使基金無法募集,則基金募集失敗。

  2、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金數額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連續20個工作日達不到200人,或連續20個工作日基金資產凈值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說明出現上述情況的原因并提出解決方案。

  八、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申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1、 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

  2、 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 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份或其整數倍;

  4、 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相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比照封閉式基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執行。

  九、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份額的場內申購和贖回

  1、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且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風險控制要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開放基金申購贖回公告)。

  2、申購與贖回的賬戶

  投資者通過場內申購、贖回應使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開立的人民幣普通股票賬戶或證券投資基金賬戶。

  3、申購與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時間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工作日為本基金的場內申購贖回開放日。業務辦理時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

  (2)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放日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4、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后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基金采用金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申購和贖回申報單位以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規定為準;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當日交易結束時間前撤銷,在當日的交易時間結束后不得撤銷。

  (4)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并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5、申購費率與贖回費率

  (1)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具體如下表所示:

  (2)投資者可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金財產,75%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場內贖回的贖回費率統一為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6、申購份額與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根據基金份額凈值計算申購份額和贖回金額。

  (1)申購份額的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基金份額凈值

  有效份額單位為份,基金份額份數保留到整數位,不足1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賬戶。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基金份額凈值=(50,000-738.92)/1.0160=48485.32份

  因場內基金份額份數保留到整數位,故投資者申購所得份額為48485份,不足1份額對應的資金返還至投資者資金賬戶。

  退款金額=50000-738.92-48485×1.0160=0.32元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8485份基金份額,同時得到退款0.32元。

  (2)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

  贖回金額單位為元,贖回金額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兩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例:某投資者贖回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場內贖回的贖回費率統一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1.0160×10000×0.5%=50.8元

  贖回金額=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資者贖回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09.2元。

  7、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

  基金申購與贖回的登記結算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基金份額的場外申購和贖回

  1、申購和贖回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進行。具體的銷售網點參見以上“五、相關服務機構”中“(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代銷機構,并予以公告。條件成熟時,投資者可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以電話、傳真或網上等形式進行申購與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2、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并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1個月開始辦理申購,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3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3、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交易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日),并在T+1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T+2日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將在T+7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4、申購和贖回的限制

  (1)原則上,代銷網點每筆申購本基金的最低金額為1000元,直銷網點每個基金賬戶的首次最低認購或申購金額為10萬元。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原則上,每次贖回的基金份額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后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一次全部贖回。實際操作中,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3)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基金份額上限沒有上限。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5、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基金份額凈值

  例如:某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基金,對應費率為1.5%,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50,000/(1+1.5%)=49261.08元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購份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基金份額凈值=(50,000-738.92)/1.0160=48485.32份

  即:投資者投資5萬元申購基金,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0元,則可得到48485.32份基金份額。

  (2)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其中,

  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日基金份額凈值

  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例如:某投資者贖回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持有期小于1年,對應的贖回費率為0.5%,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費=1.0160×10000×0.5%=50.8元

  贖回金額= 1.0160×10000-50.8=10109.2元

  即:投資者贖回基金1萬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是1.0160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10109.2元。

  (3)T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日內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4)申購份額余額的處理方式:申購的有效份額為申購金額扣除相應的費用后除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有效份額單位為份。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5)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單位為元。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后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6)本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后4位,小數點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在基金財產中列支。

  (7)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基金申購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資產,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各項費用。

  申購費率具體如下表所示:

  (8)贖回費用由贖回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贖回費總額的25%歸基金財產,75%用于支付注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場外贖回的贖回費率隨投資者持有本基金的時間的增加而遞減,如下表所示: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調整費率或收費方式,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申購和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投資者在T+2日(含該日)后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自動為投資者扣除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但不得實質影響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四)拒絕或暫停申購和贖回的情形與處理

  1、出現以下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或注冊登記機構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財產凈值;

  (3)連續兩個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4)發生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已接受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應按時足額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投資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五)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凈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后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后的余額)超過前一日的基金總份額的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或部分順延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順延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凈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對其余贖回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當日未獲贖回的部分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并處理,無優先權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順延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2日內通過指定媒體、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網站或銷售機構的網點刊登公告,說明有關處理方法。

  連續2日以上(含本數)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20個工作日,并應當在指定媒體上進行公告。

  (六)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當日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規定期限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2、如發生暫停的時間為1日,第2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3、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1日但少于2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4、如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2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2周至少刊登暫停公告1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和轉托管

  (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定。在確定轉換開始時間后,由基金管理人最遲于開始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并及時告知基金托管人與相關機構。

  (二)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指基金注冊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而產生的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合格的個人投資者或機構投資者。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于符合條件的非交易過戶申請自申請受理日起2個月內辦理,并按基金注冊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三)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登記

  1、基金份額的登記

  (1)本基金的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認購、申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

  (2)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中的基金份額既可以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請贖回。

  2、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跨系統轉登記

  (1)跨系統轉登記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登記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充分挖掘具有較高投資效率的上市公司,兼顧投資優質債券,力爭為投資者獲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的投資回報。

  (二)業績比較基準

  60%×新華富時A600指數收益率+35%×新華雷曼中國國債指數收益率+5%×同業存款利率。

  新華富時中國A600指數是新華富時指數公司編制的包含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總市值最大的600只股票并以流通股本加權的股票指數,具有良好的市場代表性。新華雷曼中國國債指數是雷曼兄弟公司與中國新華財經聯手推出的中國國債指數,幾乎涵蓋了三個市場中(銀行間市場、滬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固定利率國債,具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市場代表性。

  本基金屬于混合型基金,因此根據本基金的投資范圍采用新華富時A600指數、新華雷曼中國國債指數以及同業存款利率加權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

  (三)投資范圍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回購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大類資產的投資比例范圍是:股票50%-70%,債券25%-45%,現金保持在5%以上。

  其中,股票投資范圍為所有在國內依法發行的、具有良好流動性的A股;債券投資范圍包括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可轉債、央行票據、短期融資券、回購等工具。

  (四)投資理念

  投資基于價值,成長終將體現。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投資手段和方法,在正常的市場環境下不作主動性資產配置調整,股票及債券的資產配置比例基本保持在基準比例上下10%的范圍內波動。

  本基金在股票投資策略上,強調在期待經濟增長模式轉型的大背景之下,選擇具有較高或者穩定上升的資產收益率的上市公司,即關注上市公司經營的投資效率,注重公司在經營中對資產的使用效率以及對股東價值的創造。

  1、自上而下的行業配置策略

  確定行業配置的主要依據為:根據行業文檔進行分析,運用國際比較的方法,確定國內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和比較優勢的行業。

  行業文檔的主要要素包括:

  a. 行業趨勢不僅僅是從中國角度,還從全球視角來研究;

  b. 詳細分析中國特定行業公司的獨特運作;

  c. 主要業務的驅動因素和行業增長的驅動因素。

  研究員對每個行業進行深入的分析,根據行業文檔并結合對風險和收益的綜合考慮,作出行業投資價值判斷。

  2、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資策略是在選股過程中,重點關注企業經營的投資效率,挖掘具有較高資產收益率的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認為中國經濟在二十余年的粗放式增長之后,面臨著增長模式急需轉變的巨大挑戰。在能源和原材料將持續緊缺的情況下,以投資為驅動的經濟增長必然是難以長久。未來企業的增長和競爭力將更多地來源于其對現有資產和新增投資的有效使用。增長的效率和質量比增長速度本身更重要,當前的中國企業應該對為獲得增長而投入的資本的回報率予以足夠的關注和核算,而不應過多地關注公司和盈利的增長。無效率的、低質的增長并不創造公司股東的價值;簡單地說,如果公司的資本回報率小于加權平均資本成本,那么也就是說該公司在毀損股東的價值,而且增長越快,毀損的速度也越快,根本無法為股東創造價值,也無法為社會創造價值。所以,本基金將重點選擇在較高的投資效率下持續成長的公司,關注經濟意義上的增值,而非會計意義上的增長。本基金管理人認為,這類公司既為本公司股東創造價值,也同樣為本基金的持有人提供可持續的價值增長。

  具體選股方法包括:(1)運用定量指標對股票進行篩選,(2)運用定性指標對股票進行評分,重點關注上市公司的資產收益率,精選個股。

  a.定量篩選

  通過以下三個層面對上市公司股票進行篩選,建立本基金的股票優選庫:

  1)剔除新華富時A600覆蓋的股票中ST、交易所接收調查或處罰(公開譴責、公開處罰)未滿半年和其他研究員有確定理由認為暫不投資的股票,形成基礎庫;

  2)按市盈率(P/E)、凈資產收益率(ROE)、資產收益率(ROA)等指標對基礎庫的股票進行綜合排序、篩選,剔除累計漲幅過高的股票,形成備選庫;

  3)由于本基金重點關注公司的投資效率,所以在備選庫的基礎上,分行業按ROA進行排序,取每個行業中ROA排序在前1/2的股票形成本基金的優選庫。

  b.研究評分

  研究員將根據外部研究報告和實地調研情況對備選庫中的股票進行定性評分,研究評分的主要內容包括兩方面:

  1)公司評價:主要包括分析公司競爭力、財務狀況、發展戰略、創新能力、公司治理、股東背景等方面。

  2)業務分析:主要包括對公司的業務進行逐項分析,包括所涉及業務的投資效率、行業前景、公司的市場占有率和市場地位、行業增長、公司增長等方面。

  c.基金經理參考優選庫并結合研究評分精選出每個行業中的具有較高投資效率的個股構建投資組合。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主要采用久期策略、類屬配置和個券選擇的投資策略來運作債券組合。

  久期策略是指通過對宏觀面、貨幣和財政政策、市場結構變化等的分析,可以預測整個債券市場的下一步趨勢,確定債券組合的久期;類屬配置是分析不同的債券類別包括國債、企業債、金融債和可轉換債券未來的不同表現,同時可以確定在不同市場上交易的不同類型、不同到期年限債券的預期價值,據此可以發現市場的失衡情況,確定債券的類屬配置;個券選擇是指通過對比個券的久期、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級、稅收因素等其他決定債券價值的因素,確定個券的投資價值并精選個券。

  (六)投資流程

  1、投資決策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審批基金的投資方向和重大投資決策,提出指導性意見,形成基金投資的投資決議。

  2、研究部提出個股選擇方案,固定收益小組提出債券投資方案,為基金經理和投資決策委員會提供投資參考依據。

  3、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決議,在研究部和固定收益小組提出的方案的基礎上構建投資組合的初步方案,確定行業配置和個股配置的比例。

  4、交易部依據基金經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執行投資組合,交易進行過程中,交易員應及時反饋市場信息,與基金經理保持聯系和溝通。交易完成后交易員以電子文檔或書面形式向基金經理匯報交易執行情況。

  5、風險管理部對基金投資組合的風險進行定期跟蹤、監控、評估和風險構成的度量預測分析。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基金投資過程進行定期監督。

  6、基金經理將跟蹤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的發展變化,結合基金申購和贖回導致的現金流量變化情況,以及對基金投資組合風險和流動性的評估結果,對投資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七)風險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范圍決定了本基金屬于風險適中的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八)投資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10%;

  3、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4、本基金投資于股票資產的比例為50%-70%,投資于債券資產的比例為25%-45%;

  5、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6、保持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7、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1—4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九)建倉期

  本基金的建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以內。

  (十)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十一)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的原則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本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或發債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有利于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以基金托管人的名義開立證券交易清算資金的結算備付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本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注冊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的固有財產,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定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約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約定的費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資產承擔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財產。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正常營業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證券交易所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等方式發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首次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若收盤價高于配股價,則按收盤價和配股價的差額進行估值;若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為零;

  (4)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3)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5)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2、債券估值辦法:

  (1)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自債券計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當日的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凈價估值;

  (3)未上市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4)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按其成本價估值;

  (5)在任何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均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按本項第(1)-(4)小項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綜合考慮市場成交價、市場報價、流動性、收益率曲線等多種因素基礎上形成的債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6)國家有最新規定的,按其規定進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后,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凈值是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工作日計算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并按規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后,將基金份額凈值結果發送基金托管人,經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確認與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將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凈值小數點后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基金份額凈值錯誤。

  差錯處理的原則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凈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因基金份額凈值計算錯誤,給基金或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的,應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賠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錯情形,有權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術系統設置而產生的凈值計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計算結果為準。

  5、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與處理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占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如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于緊急事故的任何情況,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

  5、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十四、基金的收益和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買賣證券差價;

  2、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3、銀行存款利息;

  4、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應計入收益。

  (二)收益分配原則

  本基金收益分配應遵循下列原則: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六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場內投資人只能選擇現金分紅;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2個工作日內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6、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7、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運作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在通常市場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1.5%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在通常市場情況下,基金托管費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的0.25%的年費率計提,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H=E×0.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財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上述(一)3至8項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的規定,按費用支出金額支付,列入或攤入當期基金費用,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復核后從本基金財產中支付。基金合同生效前的驗資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信息披露費用從基金認購費用中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據基金發展情況調整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降低基金管理費率和基金托管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三)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基金的場外認購費用

  本基金的場外認購費率如下:

  2、基金的場內認購費用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說明書中約定的場外認購的認購費率設定投資者場內認購的券商傭金比率。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3、基金的申購費用

  本基金的場內、場外申購費率如下:

  4、基金的贖回費用

  本基金的贖回費率如下:

  說明:①認購期持有期限起始日為注冊登記機構的過戶日;申購期持有期限起始日為基金申購的注冊登記日。持有期限的截止日為基金贖回的注冊登記日。

  ②場外投資人對本基金連續持有期限超過365天,贖回費率為0.25%;連續持有期限超過730天,贖回費率為零。

  ③場內投資人的贖回費用統一為0.5%。

  ④贖回費的25%劃歸基金資產。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本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基金募集期間所發生的信息披露費、律師費和會計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稅收

  基金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六、基金的會計與

審計

  (一)基金的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會計責任方;

  2、本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本基金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書面確認。

  (二)基金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時,須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可以更換。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后在2日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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