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業基金對個別媒體嚴重失實報道的澄清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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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7日 07:00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 |||||||||
2006年2月17日,《21世紀經濟報道》刊登了記者李佳撰寫的題為《“攤薄持有人利益”興業基金公司卷入利益輸送風波》一文(以下簡稱《該文》),文中有多處與事實嚴重不符,對我公司聲譽造成較壞影響,本公司特澄清如下。 1、我司并未受到證監會相關部門的調查。
該文報道“據接近管理層人士透露,興業基金這一并未證實的‘惡性利益輸送’事件立即遭到了證監會相關部門的調查。”,事實上,根本沒有證監會相關部門對我司進行調查,純屬無中生有。 2、興業可轉債基金的持股比例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該文認為興業可轉債基金對招商銀行(資訊 行情 論壇)和招商銀行可轉債的高持有比例有超持嫌疑。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截至2005年第四季度末,我司僅因轉股而持有少量招行股票,大部分為招行轉債。而招行轉債的發行規模為65億元,按照第(二)種情形的規定,我司的招行持倉完全符合這一規定。我們認為該條款對持倉比例的限制規定得非常清楚,各基金管理公司皆照此執行,興業可轉債基金不存在任何超持嫌疑。 3、我司已在最快時間內作出反應以保護原持有人利益。 我司再次聲明,4億資金的申購行為由于發生在我司暫停申購公告之前,在我司獲得證監會的批準并刊登暫停申購公告之前,我司沒有權利阻止客戶的合法申購行為。為防止巨額申購的持續發生,攤薄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我司已在最快時間內作出反應以保護原持有人的利益。 本公司已與《21世紀經濟報道》報社進行交涉,要求其作出道歉,并采取有力措施消除對我司的不利影響。 特此公告。 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2月17日 新浪聲明:本版文章內容純屬作者個人觀點,僅供投資者參考,并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