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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基金關于個別媒體報道惡性利益輸送的公告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5日 09:33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一、傳聞簡述

  2006年2月11日,《證券市場周刊》(第1194期)刊登了題為《惡性利益輸送又一例:興業基金攤薄持有人利益》一文(以下簡稱“該文”),作者為王群航;2006年2月13日上午和訊網、中國基金網等多家網站進行了轉載。該文僅憑主觀推斷、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認為我司存在惡意利益輸送行為,對我司及所管理的基金運作產生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澄清聲明

  (一)暫停申購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

  根據興業可轉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條規定,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包括:(3)法律法規規定或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可暫停申購的情形。發生暫停申購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布暫停申購公告。

  因此,根據基金法及基金合同關于保護投資者權益的原則,本基金管理人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發布暫停申購公告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

  (二)我司不存在任何利益輸送問題。

  2005年12月28日,興業可轉債基金發生11筆機構和個人投資者的申購,申購金額總計451,506,500元。以上申購客戶與我司不存在任何關聯關系,由于上述申購行為發生在暫停申購公告之前,本基金管理人無任何理由拒絕投資者合理合法的正常申購。

  為防止巨額申購的持續發生,繼續攤薄原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作出較明確判斷的第一時間內,且無先例情況下,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中國證監會緊急提交了《關于興業可轉債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暫停申購的申請》,并獲得批準。2005年12月29日,本基金管理人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了興業可轉債基金暫停申購有關事宜的公告,在此之前本基金管理人未披露任何暫停申購公告信息的內容。

  (三)就作者發表的該文對我司名譽權造成的損害,我司將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權利。

  三、本基金管理人鄭重提醒廣大投資者:《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和公司網站是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介刊登的信息為準。

  特此公告。

  興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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