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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銀國際持續增長股票型投資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8日 00:13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OO六年二月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基金投資者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本《基金合同》當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處獲得的不當得利;

  (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并管理基金財產,包括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3)依照《基金合同》獲得基金認購和申購費用、基金贖回手續費以及基金管理費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選擇、委托、更換基金代銷機構,對基金代銷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

  (11)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管理規則;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審計師、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如認為基金代銷機構違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銷售與服務代理協議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18)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3)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并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結束后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4)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托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托管費、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規允許或監管部門批準的約定收入;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5)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證券交易資金賬戶,用于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負責基金的債券及資金的清算;

  (7)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托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資產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1)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變更基金投資目標、范圍或策略;

  (8)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9)對基金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2)在《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5)除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

  5、如在上述第4條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于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2、采取通訊開會方式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于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如上述條件未能滿足,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重新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仍應滿足上述條件。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系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于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含50%);

  如上述條件未能滿足,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布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10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10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1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并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于6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通過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方式,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后2個工作日內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后,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少一次,最多為六次,每次收益分配時,分配比例不低于當時可分配收益的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人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7、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復核,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紅利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紅利小于一定金額,不足于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注冊登記人可將投資者的現金紅利按權益登記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中銀國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有關業務規定執行。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作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1.5%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1.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資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順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的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5‰的年費率計提。托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2.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前2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順延。

  (三)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

  銷售服務費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及屆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開放式基金財產中計提的一定比例的費用,用于支付銷售機構傭金、基金的營銷費用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費等。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的收取,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約定,由基金管理人選取適當的時機(但應于中國證監會發布有關收取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后正式執行。

  本基金銷售服務費的年費率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如果前述費率標準上限高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費率標準上限的,取前述費率上限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費率標準上限孰低執行),具體費率水平詳見招募說明書、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用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的比例不低于總額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相關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比例下限孰高執行)。

  本基金正式收取銷售服務費后,在通常情況下,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算,計算方法如下:

  H=E×N÷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銷售服務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N為基金管理人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基金合同的約定、招募說明書或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披露的,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的公告確定的本基金的銷售服務費年費率。

  銷售服務費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正式收取日起,每日計算,每日計提,按月支付。

  基金管理人依據本基金合同及屆時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公告收取基金銷售服務費或酌情降低基金銷售服務費的,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轉換費

  在條件成熟,允許基金轉換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基金轉換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五、基金資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一)投資方向

  本基金的投資范圍界定為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債券以及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主要投資對象為有增長前景且具備可持續性潛力的股票。本基金投資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60%。

  (二)投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3)從事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債券;

  (6)買賣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但下列情形除外:(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擔任副主承銷商或分銷商所承銷的證券;(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非控股股東在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2、投資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將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2)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3)本基金不得違反本基金合同關于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的約定;

  (4)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5)本基金投資股票資產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凈資產的60%;

  (6)本基金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現金等價物持有量應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5%;

  (7)本基金的建倉期為6個月;

  (8)《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由于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導致的投資組合不符合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六、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以下變更基金合同的事項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1)終止基金合同;

  (2)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2、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并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備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報證監會審批或備案。

  3、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自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4、除依本《基金合同》和/或依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基金合同》的變更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和/或須報中國證監會核準以外的情形,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連續60個工作日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萬元的,基金管理人經合法程序宣布本基金合同終止;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并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

  (5)制作清算報告;

  (6)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7)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

  6、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7、基金財產清算剩余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8、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在《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公告。

  9、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的地點在北京,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內容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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