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招募說明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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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2:12 證券時報 | |||||||||
基金管理人: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并經中國證監會2005年6月20日證監基金字[2005]103 號文核準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準,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準,并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三)投資有風險,投資人認購(或申購)基金時應認真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四)基金的過往業績并不預示其未來表現。 (五)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一、緒言 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募集。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以及本基金合同等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風險、費率、管理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者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當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并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以下含義: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 1、基本信息: 2、股權結構 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48%,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32.5%,德意志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19.5%。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經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9]5號文批準,于1999年3月25日成立,是中國第一批基金管理公司之一。 公司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指導基金資產的運作、確定基本的投資策略和投資組合的原則。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全面評估公司的經營過程中的各項風險,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目前下設十六個部門,分別是:基金投資部、養老金投資部、研究部、交易部、監察稽核部、法律部、產品管理部、養老金及金融機構服務部、機構客戶部、渠道發展部、營銷策劃部、客戶服務部、運營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企劃部。 基金投資部和養老金投資部負責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制定的原則進行投資。研究部負責行業、上市公司研究和投資策略研究。交易部負責完成基金經理交易指令。監察稽核部和法律部負責對公司及其員工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產品管理部負責新產品開發以及相關的市場營銷研究、法律環境研究和理財策略研究等。養老金及金融機構服務部主要負責機構客戶的委托理財業務,包括高端客戶服務和國際合作等業務。機構客戶、渠道發展部、營銷策劃部、客戶服務部負責市場推廣、基金銷售、客戶服務、銷售渠道管理、基金行政。運營部負責公司信息系統的日常運行與維護,跟蹤研究新技術,進行相應的技術系統規劃與開發、基金會計核算、估值、開放式基金注冊、登記和清算等業務。財務部負責公司財務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公司企業文化建設、文字檔案、后勤服務、人力資源管理、薪酬制度、人員培訓、人事檔案等事務等綜合事務管理。企劃部負責公司經營策略研究。 截止到2004年12月底,公司共有員工147人,其中79人具有碩士以上學歷,占總數的54%。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兩只封閉式基金和六只開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無任何受處罰記錄。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王忠民先生,董事長。大學專科。曾任北京礦務局財務處會計,煤炭部財務司會計、副處長,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財務局處長,煤炭部財務公司籌備組負責人,中煤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2002年3月至今任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 王少華先生,董事。大學本科學歷,高級會計師。1992年至1995年任中國南方證券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1996年至今在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工作,現任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總裁。 趙學軍先生,董事、總經理。中共黨員,經濟學博士。1987年7月至1990年9月在天津通信廣播公司電視設計所任助理工程師。1992年12月至1993年6月在外經貿部中國儀器進出口總公司任經濟師。1993年7月至1994年8月在北京商品交易所任信息處長。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在天津紡織原材料交易所任總裁、法定代表人。1995年5月至1997年5月在商鼎期貨經紀有限公司任副總經理兼上海營業部總經理。1998年6月至1998年9月在北京證券有限公司任基金部總經理助理、阜成路營業部總經理助理。1998年9月至2000年10月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2000年10月至今在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總經理。 韓家樂先生,董事。1990年畢業于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1990年至今,擔任海問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總經理;1994年至今,擔任北京德恒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2001年11月至今,擔任立信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楊啟典先生,董事。1988年畢業于東北財經大學財務會計專業。1992年至今,擔任維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Choy Peng Wah先生(中文:蔡秉華),董事,新加坡籍。 1983年獲McGill University 工商管理碩士學位。1997-1998年就職于香港花旗銀行全球資產管理公司,擔任管理董事;1998年至今擔任德意志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 賀強先生,獨立董事。大學本科學歷。1982年至今在中央財經大學工作,現為教授,1994年至今任中央財經大學證券期貨研究所所長。 湯欣先生,獨立董事。法學博士。1998 年至2000 年任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后研究人員、授課教師,1999年至2000年任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暫行規定(草案)》起草小組成員,2000年至今歷任清華大學法學院講師、副教授。現任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駱小元女士,獨立董事。1982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財會專業。1995年至2000年,擔任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總會計師;2000年至今,就職于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協會注冊中心,擔任中心主任。 陳凱源先生,監事,高級經濟師。曾任海南建龍房地產開發公司總經理,南方證券海口營業部總經理。現任中誠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自有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朱成剛先生,監事。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1998年7月至2002年1月,就職于中國建設銀行資產保全部、法律事務部;2002年1月至今,就職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法律部。 蘭寶石先生,監事,碩士研究生。1985至1987年任天津漢沽區供銷社土產公司業務負責人;1987至1989年間任天津龍門大廈華川商場總經理;1989至1992年間任北京華川公司華川經營部總經理;1989至1992年任北京愛織服裝公司總經理;1994至1995年農業部北京聚沙實業公司商貿部副總經理;1995至1998年天津商業銀行融盛支行行長助理;1999年至今天津新紀元風險投資公司總經理;2003年至今任海泰生物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大學國家高新技術開發區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助理和天津創業投資協會副理事長。 竇玉明先生,副總經理,碩士研究生。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北京中信國際合作公司金融小組工作。1995年6月至2000年2月任職于深圳君安證券公司投資經理。2000年2月至2000年10月任職于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經理助理。2000年10月至今任職于嘉實基金管理公司,歷任投資部總監、總經理助理和公司副總經理。 宋振茹女士,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經濟師。1981年6月至1996年10月任職于中辦警衛局。1996年11月至1998年7月于中國銀行海外行管理部任副處長。1998年7月至1999年3月任博時基金管理公司總經理助理。1999年3月至今任職于嘉實基金管理公司,歷任督察員和公司副總經理。 李道濱先生,副總經理,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經濟師。1988年7月至1990年9月任職于廈門華僑博物館。1993年7月至1998年9月任職于中國廈門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公司。2000年10月至今任職于嘉實基金管理公司,歷任市場部副總監、總監、總經理助理和公司副總經理。 張峰先生,督察長,中共黨員、碩士。1987年7月至1988年8月在原國家經委技術經濟研究所工作。1988年9月至1999年3月,在國家計委工作,先后任職于政策研究室、財政金融司、經濟政策協調司。1999年3月至2001年7月任職于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研究部副總監、市場部總監。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任職于香港中保集團資產管理公司助理總經理。2002年4月至今任嘉實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 2、基金經理 楊宇先生,經濟學碩士,畢業于南開大學數學系和金融學系,具有7年證券從業經驗。曾任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管理部證券分析師、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基金交易室主任、天同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部部門經理兼基金經理。2004年7月加入嘉實基金管理公司。 楊宇先生對指數基金的投資管理、風險控制、指數化交易等方面具備豐富的投資管理經驗。 3、投資決策委員會 本基金采取集體投資決策制度,投資決策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公司總經理趙學軍先生、公司副總經理兼投資總監竇玉明先生,公司總經理助理兼養老金投資部總監戴京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師徐軼先生,研究總監趙軍先生,資深基金經理孫林先生,資深基金經理劉熹先生。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 7、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將基金財產用于下列投資或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者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6)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7)除按依法進行基金資產管理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 (8)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合規性風險、信譽風險和事件風險(如災難)。 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搭建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分配風險管理資本、建立清晰的責任線路和報告渠道、配備適當的人力資源、開發適用的技術支持系統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公司運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將風險歸類。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后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于那些級別較低、在公司所定標準范圍以內的風險,控制相對寬松一點,但仍加以定期監控,以防其超過預定標準;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制定適當的控制措施;對于一些后果可能極其嚴重的風險,則除了嚴格控制以外,還準備了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視,并定期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結合新的需求加以改變。 (7)報告與咨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及時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并尋求咨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A、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B、獨立性原則。公司專設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并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C、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各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制衡,并通過作業流程中的前后監督復核關系盡量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D、防火墻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交易、基金會計、信息技術等相關部門,在空間上和職能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準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A、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合規與審計委員會,負責評價與完善公司的內部控制體系,審閱公司內部稽核部門與外部獨立審計機構的審計報告,確保公司及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督促實施有關審計建議。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控制公司運做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公司設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與投資決策委員會平行,并由不同的人員構成。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全權負責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有權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直接報告。 B、風險評估 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范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C、控制活動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分工,但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會計、信息技術、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并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系,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崗位職責說明書。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完整的業務記錄,制定嚴格的檢查、復核標準。 全公司形成了一線崗位自查、崗位和部門間相互監督、監察稽核部獨立檢查、風險控制委員會定期聽取匯報并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內部控制活動流程,基本上保證了公司運做和基金管理的安全性和合規性。 D、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E、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于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內部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內部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內部稽核報告報董事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于內部控制的聲明 (1)本公司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2)上述關于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 (3)本公司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公司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況 本基金之基金托管人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銀行”),基本情況如下: 住所: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號中國銀行總行辦公大樓 法定代表人:肖 鋼 企業類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冊資本:人民幣壹仟捌佰陸拾叁億玖仟零叁拾伍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業務批準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托管部門負責人:秦立儒(托管部門原總經理唐棣華女士已于2005年4月21日調任其他崗位,目前由秦立儒任托管部門負責人) 托管部門聯系人:忻如國 電話:(010)66594856 傳真:(010)66594853 發展概況: 中國銀行業務覆蓋傳統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保險業務領域,并在全球范圍內為個人客戶和公司客戶提供全面和優質的金融服務。在近百年的歲月里,中國銀行以其穩健的經營、雄厚的實力、成熟的產品和豐富的經驗深得廣大客戶信賴,打造了卓越的品牌,與客戶建立了長期穩固的合作關系。 中國銀行主營商業銀行業務,包括公司、零售和金融機構等業務。公司業務在基于銀行的核心信貸產品之上,致力于為客戶提供個性化、創新的金融服務。零售業務主要針對個人客戶的金融需求,提供基于銀行卡之上的全套服務。而金融機構業務則是為全球其他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提供諸如國際匯兌、資金清算、同業拆借和托管等全面服務。在多年的發展歷程中,中國銀行曾創造了中國銀行業的許多第一,所創新和研發的一系列金融產品與服務均開創歷史之先河,在業界獨領風騷,享有盛譽。目前在外匯存貸款、國際結算、外匯資金和貿易融資等領域仍居領先地位。根據2003年英國《銀行家》按核心資本排名,中國銀行列全球第十五位,居中國銀行業首位,是中國資本最為雄厚的銀行。以資產規模計,中國銀行資產總額達38,442億人民幣,是中國第二大商業銀行。中國銀行網絡機構覆蓋全球27個國家和地區,截至2003年末,中國銀行機構總數12,158個,其中境內機構共計11,609個,境外機構共計549個,是目前我國國際化程度最高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有近百年輝煌而悠久的歷史,在中國金融史上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中國銀行于1912年由孫中山先生批準成立,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37年間,中國銀行先后是當時的國家中央銀行、國際匯兌銀行和外貿專業銀行。中國銀行以誠信為本,以振興民族金融業為己任,在艱難和戰亂的環境中拓展市場,穩健經營,銳意改革,表現出了頑強的創業精神,銀行業務和經營業績長期處于同業領先地位,并將分支機構一直拓展到海外,在中國近現代銀行史上留下了光輝的篇章。 1949年,中國銀行成為國家指定的外匯外貿專業銀行,為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1994年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中國銀行成為國有商業銀行,與其它三家國有商業銀行一道成為國家金融業的支柱。1994年和1995年,中國銀行先后成為香港地區、澳門地區發鈔銀行。 為提高競爭優勢,中國銀行從2000年初開始圍繞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2001年,中國銀行成功重組了香港中銀集團,將10家成員銀行合并成立當地注冊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2002年7月,重組后的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在香港聯交所成功上市,成為國內首家在境外上市的國有商業銀行。 2004年7月14日,中國銀行在與國際同業和國內同業的激烈競爭中,憑借雄厚的實力和優良的服務,脫穎而出,作為我國銀行業的優秀代表攜手北京2008年奧運會,成為北京奧運會唯一的銀行合作伙伴。 中國銀行于2003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造試點銀行,圍繞“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化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目標,進一步完善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機制,穩步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股份制改造工作。2004年8月26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標志著中國銀行的歷史翻開了嶄新的篇章,啟動了新的航程。 中國銀行多年來的信譽和業績,得到了來自業界、客戶和權威第三方的廣泛認可。曾先后9次被《歐洲貨幣》評選為“中國最佳銀行”;連續15年進入《財富》雜志評選的世界500強企業;在全球新興市場250大銀行按所有者權益進行的排名中名列第一,在亞洲《銀行家》雜志300大銀行按所有者權益排名第二,是中國資本最雄厚的商業銀行。同時,先后被《歐洲貨幣》和《資產》評為“ 中國最佳銀行”和“中國最佳國內商業銀行”;被美國《環球金融》雜志評為“2002年中國最佳貿易融資銀行”及“中國最佳外匯銀行”;《遠東經濟評論》評為“中國地區產品服務十強企業”;中銀香港重組上市后,先后榮獲《投資者關系》“最佳IPO投資者關系獎”和《亞洲金融》“最佳交易、最佳私有化獎”等多個重要獎項。 世紀信譽,環球共享。中國銀行將秉承 “以客戶為中心,以市場為導向,強化公司治理,追求卓越效益,創建國際一流大銀行”的宗旨,依托其雄厚的實力、遍布全球的分支機構、成熟的產品和豐富的經驗,竭誠為客戶提供全方位、高品質的銀行服務,與廣大客戶攜手共創美好未來。 財務概況: 截至2004 年末,集團資產總額為42,704 億元,比上年末增長7.3%。各類貸款余額為21,465 億元, 占資產總額的50.3%,剔除股改資產處置因素,各類貸款比上年末增長11.3%。截至2004年末,集團債券資產余額為13,095 億元,占資產總額的30.7%,主要集中于政府及政府擔保債券、金融機構債券以及公共實體及準政府債券,其中,政府及政府擔保債券占45%,金融機構債券占27%,公共實體及準政府債券占21%。截至2004年末,集團客戶存款余額為33,425 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0.1%。 (二)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情況 截止到2005年5月31日,中國銀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興安等4只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易方達平穩增長、嘉實成長收益、銀華優勢企業、天同180指數、金鷹成份股優選、嘉實穩健、嘉實增長、嘉實債券(以上3只基金同屬嘉實理財通系列基金)、華夏回報、景順長城動力平衡、景順長城恒豐債券、景順長城優選股票(以上3只基金同屬景順長城景系列基金)、易方達策略成長、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長、嘉實服務增值、招商先鋒、大成藍籌穩健、湘財荷銀精選、華夏大盤精選、易方達積極成長、國泰金象保本、海富通貨幣市場基金、易方達貨幣市場基金、景順長城鼎益股票基金、嘉實貨幣市場基金、友邦華泰盛世中國基金等27只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三)主要人員情況 肖鋼先生,現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肖鋼先生1981年進入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曾擔任中國人民銀行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總經理等職。1996年10月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助理,并先后兼任計劃資金司司長、貨幣政策司司長、廣東省分行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局長。1998年10月開始任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2003年3月,就任中國銀行董事長、行長,2004年8月,就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肖鋼先生先后畢業于湖南財經學院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擁有法學碩士學位。肖鋼先生曾是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共產黨廣東省第八屆委員會候補委員。 李禮輝先生,1952年5月出生于中國福建。2004年8月起擔任中國銀行副董事長、行長。2002年9月至2004年7月擔任海南省副省長,1994年7月至2002年8月擔任中國工商銀行副行長。1994年7月前歷任中國工商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中國工商銀行新加坡代表處首席代表、中國工商銀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長等職務。1986年至1988年在香港從事銀行工作。1977年廈門大學經濟系財政金融專業畢業,1999年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金融學專業博士研究生畢業,獲經濟學博士學位。在金融領域有豐富的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經常在重要刊物和國際研討會上發表論文。 李早航先生,現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行長,1955年4月出生于遼寧省大連市,畢業于南京氣象學院氣象系。1980年加入中國建設銀行大連分行先后擔任經理、行長,1990年調入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歷任信息科技部、國際部總經理,1993年起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副行長,主管過信貸、資金、零售、清算、信息科技等多方面工作,2000年起調任中國銀行總行常務董事、副行長,并先后兼任加拿大中國銀行董事長、中銀集團保險公司董事長,2004年8月起擔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副行長。 秦立儒先生,現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負責人。秦立儒先生1978年畢業于北京外貿學院,同年2月進入中國銀行總行,在中國銀行工作已有27年之久。秦先生加入中國銀行之后,先后在總行財會部、中國銀行倫敦分行、盧森堡分行從事資金交易工作;1987年10月起歷任總行資金部副處長、處長;1991年5月起歷任中國銀行紐約分行資金部經理、紐約分行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1995年11月任中國銀行總行資金部副總經理,主管全球資金交易;1997年9月任廣東省銀行香港分行(香港中銀集團)總經理;1999年6月任香港中銀集團外匯中心總經理;2002年7月任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資金部總經理;2004年4月至2005年5月任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全球金融市場部總經理。 (四)基金托管部門的設置及員工情況 中國銀行總行于1998年設立基金托管部,為進一步樹立以投資者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根據不斷豐富和發展的托管對象和托管服務種類,中國銀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將基金托管部的名稱更名為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下設覆蓋銷售、市場、運營、合規、綜合管理等各層面的多個團隊。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設立托管業務處。總行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現有員工64人,其中碩士學歷以上人員20人,約占員工總數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學習經歷的15人。 (五) 基金托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內部控制是指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各級工作人員共同實施的,為實現中國銀行經營目標,進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內部控制的核心含義是職責分離、橫向與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內部控制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內部各種管理制度、工作程序、具體控制方法和措施。 中國銀行的內部控制目標是: (1)確保國家法律規定和我行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確保我行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和充分實現; (3)確保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時、真實和完整。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銀行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險政策委員會,總行風險管理部、法律與合規部、監察稽核部是主管中國銀行風險與內部控制的職能部門,對包括基金托管業務在內的各項業務進行內控管理并執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在內部控制機制方面,內部控制管理和檢查評價職能獨立于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職能;業務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適當分開,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員及時報告工作。在制度建設方面,內部控制制度滲透到中國銀行各個業務過程和操作環節,覆蓋所有部門和崗位,以保證各種銀行風險都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識別、衡量和控制。為保證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中國銀行堅持對內部控制體系進行持續地評估,并根據業務發展情況和市場狀況不斷完善。同時,中國銀行不斷整合和規范信息系統,以便為良好的內部控制提供全面、可靠的數據和信息支持。在基金托管部門內部,堅持遵循決策系統、執行系統和監督系統互相制衡的原則來設置。針對基金托管業務特點,在托管及投資者服務部內設置了獨立的合規監督人員、信息事務管理人員、相應的法律事務崗位和稽察監督機構。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中國銀行開辦各類基金托管業務均獲得相應的授權,并在轄內實行業務授權管理和從業人員核準資格管理。中國銀行自1998 年開辦基金托管業務以來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監管部門的監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為主線,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業務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操作規程、員工職業道德規范、保密守則等在內的各項管理制度,將風險控制落實到每個工作環節。在敏感部門還建立了安全保密區和隔離墻,安裝了錄音監聽系統,以保證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有效核對和監控制度、應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證托管基金資產與銀行自有資產以及各類托管資產的相互獨立和資產的安全。建立內部信息管理制度,嚴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及時準確地披露相關信息。 4.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業務部門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中國證監會、中國銀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 (六)托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負有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托管人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和范圍、投資組合比例、投資限制、基金管理人報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費的計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會計核算、基金資產估值和基金凈值的計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事項,對基金管理人進行業務監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對基金管理人發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并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進行核對確認并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糾正,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時,應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并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200號中銀大廈4104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北大街8號華潤大廈8層 法定代表人:王忠民 總經理:趙學軍 電話:(010)65188866 傳真:(010)65185678 聯系人: 錢衛東 2. 代銷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 號 法定代表人:肖鋼 電話:010-66594905 聯系人:王徽 公司網址:www.bank-of-china.com (2)其他代銷機構(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二)注冊登記機構 名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注冊地址:北京西城區金融大街27 號投資廣場23 層 法定代表人:陳耀先 電話:(010)58598839 傳真:(010)58598907 聯系人:朱立元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名稱: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 住所:北京市東城區建內大街貢院西街六號E座9層 負責人:張涌濤 聯系電話:010-65171188 傳真:010-65176800 聯系人:黃偉民 經辦律師:黃偉民、劉偉寧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注冊會計師 名 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住 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昌路5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202號普華永道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楊紹信 電 話:(021)61238888 傳 真:(021)61238800 聯 系 人:許康瑋 經辦注冊會計師:汪棣 許康瑋 六、基金份額的場內認購 本基金為契約型上市開放式基金。基金存續期限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并經中國證監會2005 年6月20日證監基金字[2005]103號文核準募集。 本基金的發售包括場內認購和場外認購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場內認購,發售后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發售后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下一章《基金的場外認購》的相關規定。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一)基金份額的募集期限、銷售渠道、銷售對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 2、銷售對象: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 3、銷售渠道:本基金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上網定價發售,銷售渠道為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單位(具體名單見發售公告)。 (二)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預設募集規模上限。 (三)認購的時間 在發售期內,深圳證券交易所將于交易日交易時間內持續掛牌定價銷售本基金份額(具體時間見發售公告)。 (四)認購方式與費率結構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資金一旦交付,撤銷申請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一元,掛牌價格為基金面值。投資人認購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 投資人場內認購需繳納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率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費率表如下: (五)認購的數額約定 本基金場內認購最低份額為1000 份,超過1000 份的為1000 份的整數倍。 (六)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1份,余額計入基金資產。 (七)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內認購采用份額認購的方式。本基金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精確到個位數)的計算如下: 認購金額=掛牌價格×(1+認購費率)×認購份額 認購費用=掛牌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掛牌價格×認購份額 利息折算的份額=利息/掛牌價格 例:某投資人認購10 萬份基金份額,對應認購費率為1.0%,交易所掛牌價格為1 元,假定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0 元。則投資人應交納的認購金額及利息折算的份額為: 認購金額=1.00×100,000×(1+1.0%)=101,000 元 認購費用=1.00×100,000×1.0%=1000 元 凈認購金額=1.00×100,000=10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額=50/1.00=50 份 即:投資人認購10 萬份基金份額,需繳納101,000 元,認購費用為1000 元,利息折算的份額為50 份。 七、基金份額的場外認購 本基金的發售包括場外認購和場內認購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場外認購,發售后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適用本章的相關規定。本章不適用于發售后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此等份額適用上一章《基金的場內認購》的相關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或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任何與基金份額發售有關的當事人不得預留和提前發售基金份額。 (一)募集方式 場外認購,分為代銷與直銷兩種方式。 (二)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3 個月。 (三)銷售對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禁止購買證券投資基金者除外)。 (四)銷售渠道 本基金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網點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辦理開放式基金業務的城市(網點)的具體情況和聯系方法,請參見本基金之發售公告。 (五)認購的時間 具體時間由基金管理人與代銷機構約定(見發售公告及代銷機構相關公告)。 (六)本基金場外認購費用及認購份額計算公式 1、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認購費率按認購金額采用比例費率,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費率表如下: 2、計算公式 本基金場外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如下: 認購費用=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 認購費率 凈認購金額= 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 認購份額= (凈認購金額+利息)/ 基金份額面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1,000 認購本基金,對應費率為1.0%,假設該筆認購產生利息50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為: 認購費用= 101,000/(1+1.0%)×1.0% =1000 元 凈認購金額= 101,000/(1+1.0%)=100,000 元 認購份額= (100,000+50)/1.00 = 100,050 份 (七)認購的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認購款項支付:基金投資人認購時,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未全額到賬則認購無效,基金管理人將認購無效的款項退回。 (八)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本基金的認購時間安排、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請詳細查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2、認購方式 本基金認購采取金額認購的方式。 3、認購確認 銷售網點受理申請并不表示對該申請是否成功的確認,而僅代表銷售網點確實收到了認購申請。申請是否有效應以基金注冊登記與過戶機構的確認登記為準。投資人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銷售網點查詢最終成交確認情況和認購的份額。 4、認購限制 (1)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已申請的認購一旦被注冊登記人確認,就不再接受撤銷申請。 (2)在募集期內,本基金場外首次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 元,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 元。場外首次認購和追加認購的最低金額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網點最低認購金額為2萬元。 (九)募集目標 本基金不設募集規模上限。 (十) 認購期利息的處理方式 認購款項在基金合同生效前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冊登記人的記錄為準。 (十一) 有關本基金認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場外認購采用金額認購的方式。認購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 投資者繳納認購的基金份額的款項時,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于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于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于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 日內聘請驗資機構驗資,并在收到驗資報告后10 日內依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賬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的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后30 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并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于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2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九、基金份額的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購贖回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開始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確定上市交易的時間后,基金管理人最遲在上市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規則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額凈值; 2、本基金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實行; 3、本基金買入申報數量為100 份或其整數倍; 4、本基金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 元人民幣;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及《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 (四)上市交易的費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費用比照封閉式基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掛牌交易,交易行情通過行情發布系統揭示。行情發布系統同時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復牌 本基金的停復牌按照《業務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七)暫停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本基金上市后,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暫停上市交易: (1)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連續20 個工作日低于1000 人; (2)基金總份額連續20 個工作日低于2 億份; (3)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被中國證監會決定暫停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暫停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暫停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后,應立即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暫停上市公告。 (八)恢復上市的公告 暫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經深圳證券交易所核準后,可恢復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恢復上市公告。 (九)終止上市的情形和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基金應終止上市交易: (1)自暫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內未能消除暫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終止;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上市; (4)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須終止上市的其他情況。 發生上述終止上市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在報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終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終止上市公告。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申購贖回和上市交易兩種方式。本章是有關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一)申購、贖回場所 1、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深圳開設的直銷中心。 2、經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銷售本基金資格的商業銀行或其他機構的營業網點。 (二)申購、贖回的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過三個月的時間起開始辦理申購、贖回。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開放日前3 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刊登公告。 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日,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時間。投資者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日期和時間之外提出申購、贖回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對申購、贖回時間進行調整,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實施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 (三)申購、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 4、投資者提交贖回申請時,由系統自動識別先前認購/申購基金份額的時間,按每筆交易的具體時間來計算持有期限,系統會采取先進先出法,即先認購/申購的基金份額會先贖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別計算收取贖回費。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更改上述原則。基金管理人必須于新規則開始實施日前三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四)申購、贖回的數額限制 1、代銷網點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1,000 元,已在任一網點有認(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直銷中心每個賬戶首次申購的最低金額為2萬元,已在任一直銷中心有認(申)購本基金記錄的投資者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的限制。 2、本基金不設最低贖回份額,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進行某筆贖回后,若在銷售機構保留的基金份額余額不足800 份時,則余額部分基金份額需一同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申購、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本基金代銷機構首次申購和追加申購的最低金額的調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銷機構約定的為準。本基金直銷最低申購金額由基金管理人調整;調整前的三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購、贖回的程序 1、申請方式:書面申請或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資者必須根據基金銷售機構規定的手續,向基金銷售機構提出申購、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申購本基金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者在提交贖回申請時,賬戶中必須有足夠的基金份額余額,否則所提交的贖回申請無效而不予成交。 3、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 T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者可在T+2日后到銷售網點柜臺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申購、贖回的款項支付 基金申購采用全額繳款方式,若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若申購不成功或無效,申購款項將退回投資者賬戶。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確認后,贖回款項通常在T+7 日內劃往贖回人指定的銀行賬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有關條款辦理。 5、T 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T+1 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基金份額凈值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六)申購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 1、申購份額及余額的處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購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后,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申購份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數點后兩位,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資產。 2、基金申購份額的計算 本基金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凈申購金額。其中, 申購費用=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費率 凈申購金額= 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申購份額= 凈申購金額/ 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 例:某投資人投資10 萬元申購本基金,假設申購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16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3、基金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費=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 贖回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贖回份額-贖回費 例:某投資人贖回10,000 份本基金,假設贖回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1.056 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4、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 本基金的贖回金額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以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計算并扣除相應的費用,贖回金額保留小數點后兩位,小數點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5、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 本基金每個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額凈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在當天收市后計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況,經中國證監會同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當日基金份額凈值=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當日基金份額數 (七)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不高于1.5%,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可適用以下前端收費費率標準: 2、本基金的贖回費率不高于0.5%,隨在開放式基金賬戶中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遞減: 注:就贖回費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3、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最高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限額。在法律法規規定的限制內,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并在《招募說明書》中進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應最遲在實施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和網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取得有關監管機構核準之后,對促銷期間的基金申購費等實行優惠。 (八)贖回費的歸屬和申購費、贖回費的用途 本基金贖回費的25%歸入基金財產所有。申購費和贖回費用的用途為市場推廣、基金份額銷售及注冊登記等。 (九)申購、贖回的注冊登記 投資者申購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 日自動為投資者登記權益并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投資者贖回基金成功后,注冊登記人在T+1 日自動為投資者辦理扣除權益的注冊登記手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對上述注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并最遲于開始實施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絕或暫停接受申購的情形及處理 本基金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管理人認為市場缺乏合適的投資機會,繼續接受申購可能對已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產生損害; 4、基金管理人認為會有損于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某筆申購;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或注冊登記人的技術保障或人員支持等不充分; 6、基金場內交易停牌時; 7、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暫停申購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發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基金申購,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 (十一)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和處理 本基金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基金投資者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不可抗力; 2、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3、基金場內交易停牌時;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時,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已確認的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將足額按時支付;如暫時不能足額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單個賬戶申請量占申請總量的比例分配給贖回申請人,其余部分在后續開放日予以兌付,并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份額。投資者在申請贖回時可以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發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中未予載明的事項,但基金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經批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公告。在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 (十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巨額贖回指在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凈贖回申請份額(基金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之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10%的情形。 2、巨額贖回的處理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者的贖回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為實現投資者的贖回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凈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總份額10%的前提下,對其余申請延期辦理。對于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申請量占基金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轉入下一開放日的申請不享有贖回優先權并將以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直到全部完成贖回申請為止。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 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辦法。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巨額贖回并部分延期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3 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上公告,并說明有關處理辦法。 3、連續巨額贖回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基金連續兩個開放日以上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確認的贖回申請可以延期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正常支付時間后的20 個工作日,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 (十三)與暫停申購和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相關的公告 發生上述暫停申購和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當日立即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并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體上刊登暫停公告。 若發生暫停的時間為一天,第二個工作日基金管理人應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若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一天但少于兩周,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1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1 個工作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若發生暫停的時間超過兩周,暫停期間,基金管理人應每兩周至少重復刊登暫停公告一次;當連續暫停時間超過兩個月時,可將重復刊登暫停公告的頻率調整為每月一次。暫停結束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應提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連續刊登基金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公告并在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日公告最近一個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和基金間轉換 (一)基金份額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注冊登記人只受理繼承、捐贈、司法執行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其中,“繼承”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只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的情形;“司法執行”是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二)基金間的份額轉換 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本基金也可與本公司其他開放式基金轉換,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基金轉換開始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最遲應于轉換開始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份額的登記、系統內轉托管和跨系統轉登記 (一)基金份額的登記 本基金的份額采用分系統登記的原則。場外認購或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持有人開放式基金賬戶下;場內認購或上市交易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持有人證券賬戶下。 (二)系統內轉托管 1、系統內轉托管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內不同銷售機構(網點)之間或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內不同會員單位(席位)之間進行轉托管的行為。 2、份額登記在注冊登記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基金贖回業務的銷售機構(網點)時,銷售機構(網點)之間不能通存通兌的,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3、份額登記在證券登記結算系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變更辦理上市交易的會員單位(席位)時,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的系統內轉托管。 (三)跨系統轉登記 1、跨系統轉登記是指持有人將持有的基金份額在注冊登記系統和證券登記結算系統之間進行轉登記的行為。 2、本基金跨系統轉登記的具體業務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的相關規定辦理。 3、跨系統轉登記限于在已注冊的開放式基金賬戶和其證券賬戶之間進行。 4、基金份額的跨系統轉登記需要兩個交易日的時間,即持有人T 日提交跨系統轉登記申請,如處理成功,經過兩個工作日(T+2 日)可申請贖回或賣出。 5、暫停跨系統轉登記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開放申購贖回日期間。 (2)本基金收益分配期間(R-2 日至R 日,R 日為權益登記日)。 (3)處于凍結狀態的基金份額。 十三、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衡量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小于0.3%,以實現對滬深300指數的有效跟蹤,謀求通過中國證券市場來分享中國經濟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的成果。 (二)投資范圍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 此外,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數衍生金融產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運用衍生金融產品進行風險管理。 (三)投資理念 本基金以擬合、跟蹤滬深300指數為原則,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力求獲得該指數所代表的中國證券市場的平均收益率,為投資者提供一個投資滬深300指數的有效投資工具。 本基金認為,中國經濟將保持持續、穩定、快速發展,為中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奠定了扎實的宏觀經濟基礎。滬深300指數可以充分代表中國證券市場,本基金通過指數化投資方式投資于滬深300指數成份股票,為投資者分享中國經濟增長的成果提供了一個有效的投資工具。 (四)業績衡量基準 本基金以滬深300指數為標的指數,業績衡量基準為95%的滬深300指數增長率加5%的銀行同業存款收益率。本基金原則上將不低于90%的基金資產凈值投資于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選用以上業績衡量基準可以有效評估本基金投資組合業績,反映本基金的風格特點。 滬深300指數是由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共同開發的中國A股市場指數,它是中國第一支由權威機構編制、發布的全市場指數,流動性高,可投資性強,綜合反映了中國證券市場最具市場影響力的一批優質大盤企業的整體狀況,其中包括的上市公司對中國經濟的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能夠作為指數基金的標的指數。 1、滬深300指數的選股原則 (1)選樣空間 A、上市交易時間超過一個季度; B、非ST、*ST股票,非暫停上市股票; C、公司經營狀況良好,最近一年無重大違法違規事件、財務報告無重大問題; D、股票價格無明顯的異常波動或市場操縱; E、剔除其他經專家委員會認定的不能進入指數的股票 (2)選樣標準 選取規模大、流動性好的股票作為樣本股。 (3)選樣方法 先計算樣本空間股票在最近一年(新股為上市以來)的日均總市值、日均流通市值、日均流通股份數、日均成交金額和日均成交股份數五個指標,再將上述指標的比重按2:2:2:1:1進行加權平均,然后將計算結果從高到低排序,選取排名在前300的股票。 2、滬深300指數的計算方法 指數以2003年12月31日為基日,基點為1000點。指數計算以調整股本為權重,采用派許加權綜合價格指數公式進行計算。其中,調整股本根據分級靠檔方法獲得。分級靠檔方法如下表所示:(20,30〕 舉例如下:某股票流通股比例(流通股本/總股本)為7%,低于20%,則采用流通股本為權數;某股票流通比例為35%,落在區間(30,40)內,對應的加權比例為40%,則將總股本的40%作為權數。 3、成份股的定期調整 (1)原則上指數成份股原則每半年進行一次調整,一般為1月初和7月初實施調整,提前兩周公布調整方案。 (2)每次調整的比例定為不超過10%。樣本調整設置緩沖區,排名在240名的新樣本優先進入,排名在360名之前的老樣本優先保留。 4、指數的發布 滬深300指數在交易時間內通過行情系統實時對外發布,收市指數在每個交易日收市后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報刊和其他新聞媒體對外發布。 如果滬深300指數被停止發布或由其他指數替代或由于指數編制方法等重大變更導致該指數不宜繼續作為目標指數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原則,變更基金的標的指數和投資對象。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變更標的指數和投資對象,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但應報中國證監會,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五)投資策略 本基金為被動式指數基金,原則上采用指數復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滬深300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指數化投資組合。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等行為時,以及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基金經理會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以使跟蹤誤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圍之內。 本基金建倉期為3個月,3個月之后本基金投資組合將達到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1、資產配置比例 本基金原則上將不低于90%的基金資產凈值投資于滬深300指數成份股和備選成份股,其中備選成份股投資比例不高于15%,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5%。本基金將根據市場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基金資產的配置比例,以保證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 2、股票組合構建 1)股票投資原則: 本基金原則上通過指數復制法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根據滬深300指數成份股的基準權重構造股票指數化投資組合。 2)股票組合構建方法: 本基金原則上采用指數復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滬深300指數中的基準權重構建股票投資組合。如有(a)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股票流動性等其他市場因素,使基金管理人無法依指數權重購買某成份股,或(b)預期標的指數的成份股即將調整,或(c)其他影響指數復制的因素,基金經理可以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對本基金資產進行適當調整,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之內,獲得更接近標的指數的收益率。 3)風險收益目標: 本基金運用指數復制法進行被動式指數化投資,在日常管理過程中,通過嚴格的投資紀律約束和數量化的風險管理手段,力爭控制本基金的凈值增長率與業績衡量基準之間的日平均跟蹤誤差小于0.3%,以實現對標的指數的有效跟蹤,分享中國股票市場的長期收益。 (六)投資組合比例調整 1、定期調整 根據標的指數的調整規則和備選股票的預期,對股票投資組合及時進行調整。 2、不定期調整 A、當上市公司發生增發、配股等影響成份股在指數中權重的行為時,本基金將根據各成份股的權重變化及時調整股票投資組合; B、根據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情況,對股票投資組合進行調整,從而有效跟蹤標的指數; C、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因其它原因發生相應變化的,本基金將做相應調整,以保持基金資產中該成份股的權重同指數一致。 (七)風險收益特征 風險中等,獲得證券市場平均收益率。 (八)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不得違反本基金合同有關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等內容的約定;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規定的標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權利處理原則和方法 1、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參與所投資上市公司的經營管理; 2、有利于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權利,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十四、基金的融資 本基金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融資。 十五、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財產的構成 基金財產是由基金所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和其它投資構成。 (二)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價值、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其構成主要有: 1、銀行存款及其應計利息; 2、清算備付金及其應計利息; 3、根據有關規定繳納的保證金; 4、應收證券交易清算款; 5、應收申購款; 6、股票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7、債券投資及其估值調整和應計利息; 8、其他投資及其估值調整; 9、其他資產等。 (二)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后的價值。 基金份額凈值是指開放日閉市之后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而得到的金額。 (三)基金財產的賬戶 本基金財產以基金托管人名義開立基金托管專戶和證券交易資金賬戶,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開立基金證券賬戶、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間債券托管賬戶,并報中國證監會及人民銀行備案。開立的基金專用賬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銷機構、注冊登記人自有的資產賬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與處分 基金財產應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資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資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資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于其清算資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規定,收取管理費、托管費及其他費用。 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十六、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資產估值的目的是客觀、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產價值。依據經基金資產估值后確定的基金資產凈值而計算出的基金份額凈值,是計算基金申購與贖回的基礎。 (二)估值日 基金資產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定價時點為上述證券交易所的收市時間。 (三)估值對象 構成本基金財產的一切資產。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價證券,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個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應區分兩種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增發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按成本價估值; 3、配股權證,從配股除權日起到配股確認日止,按收盤價高于配股價的差額估值。如果收盤價等于或低于配股價,則估值額為零; 4、證券交易所市場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 5、證券交易所市場未實行凈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減去債券收盤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凈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計算得到的凈價估值; 6、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按購入成本加計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債券的估值按購入成本加計至估值日為止的應計利息額計算; 8、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并與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況,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規定的方法對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仍應被認為采用了適當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項或變更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進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簽字返回給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復核與基金會計賬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三位,小數點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歸入基金財產,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基金份額凈值計價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凈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差錯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冊登記人、或代理銷售機構、或投資者自身的過錯造成差錯,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于該差錯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受損方”)按下述“差錯處理原則”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差錯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對于因技術原因引起的差錯,若系同行業現有技術水平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抗拒,則屬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現差錯的當事人不對其他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該差錯取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仍應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 2、差錯處理原則 (1)差錯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差錯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差錯發生的費用由差錯責任方承擔;由于差錯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差錯,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差錯責任方承擔;若差錯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并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差錯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差錯已得到更正。 (2)差錯的責任方對可能導致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并且僅對差錯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差錯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差錯責任方仍應對差錯負責,如果由于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差錯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并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范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差錯責任方。 (4)差錯調整采用盡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差錯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5)差錯責任方拒絕進行賠償時,如果因基金管理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如果因基金托管人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資產的損失,并拒絕進行賠償時,由基金管理人負責向差錯方追償。 (6)如果出現差錯的當事人未按規定對受損方進行賠償,并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規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據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對受損方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有權向出現過錯的當事人進行追索,并有權要求其賠償或補償由此發生的費用和遭受的損失。 (7)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則處理差錯。 3、差錯處理程序 差錯被發現后,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錯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當事人,根據差錯發生的原因確定差錯責任方; (2)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差錯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差錯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差錯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差錯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的交易數據的,由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人進行更正,并就差錯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資產凈值計算錯誤偏差達到基金資產凈值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托管人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資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因故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八)基金份額凈值的確認 用于每日披露的基金份額凈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將估值結果以書面形式報告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時間與程序進行復核,基金托管人復核無誤后,確認并返回給基金管理人。 (九)特殊情形的處理 由于證券交易所及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雖然已經采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誤而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七、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構成 1、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 2、買賣證券價差; 3、銀行存款利息; 4、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或費用的節約; 5、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凈收益 基金凈收益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定制定; 2、場外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場內投資者只能選擇現金分紅,本基金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才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與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五個工作日內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紅利再投資方式的免收再投資的費用; 2、收益分配時發生的銀行轉賬等手續費用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承擔。 十八、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 1、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辦法按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執行;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2、與基金運作有關的費用的費率、計提方法、計提標準、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管理費年費率為0.5%,在通常情況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管理年費率,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本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本基金托管費年費率為0.1%,在通常情況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托管年費率,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基金費用第(3)-(8)項費用,除上款規定的費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從當期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首次發行中所發生的律師費和會計師費等費用自基金發行費用中列支,不另從基金財產中支付,與基金有關的法定信息披露費按有關規定列支;若本基金發行失敗,發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項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 3、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本基金財產的損失,以及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等不列入基金費用。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下調前述費率無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必須最遲于新的費率實施日前3 個工作日在至少一種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刊登公告。 (二)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基金認購費用 1)場內認購費用 認購費用用于本基金直接發售和代理發售時發生的開支,包括市場推廣、銷售、注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 2)場外認購費用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以多次認購基金份額,但認購資金一旦交付,撤銷申請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額的面值為人民幣一元,按面值發售,投資人認購采用全額繳款的認購方式。本基金對認購設置級差費率,認購費率隨認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最高認購費率不超過1.0%。 2、申購費 本基金的申購費率不高于1.5%,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遞減: 3、贖回費 (1)費率: 注:就贖回費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2)本基金收取的贖回費中25%的部分歸入基金財產。 4、轉換費 本基金將在未來開放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基金份額的轉換,屆時基金管理人將會同基金托管人制定基金的轉換費收取水平并予公告。 (三)其他費用 本基金運作和銷售過程中發生的其他費用,以及因故與本基金有關的其他費用,將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本基金運作過程中的各類納稅主體,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十九、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基金會計,但該會計師事務所不能同時從事本基金的審計業務;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歷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計算: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 個月,可以并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賬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賬、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賬目、憑證并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并以書面方式確認。 (二)基金審計 1、本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本基金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須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獨立。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注冊會計師,須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經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兩日內編制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業務規則》、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項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 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 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六個月結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并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后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于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五)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后,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前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六)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并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 (七)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九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并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于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六十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并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并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臨時報告 基金發生重大事件,即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兩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并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重大事件包括: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 2、終止基金合同;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6、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長;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一年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托管業務的訴訟;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 14、重大關聯交易事項;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6、管理費、托管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7、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百分之零點五; 18、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19、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20、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 21、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22、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 23、基金發生巨額贖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并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25、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后重新接受申購、贖回; 2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九)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后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并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十一)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本基金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為了方便投資者交易本基金,可以增加信息披露的范圍。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包括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季度報告、臨時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銷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復制件或復印件。 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后,應當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投資人也可直接在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harvestasset.com)查閱信息披露文件。 投資者按上述方式所獲得的文件及其復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風險揭示 本基金主要面臨的風險有:與基準指數偏離的跟蹤誤差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系統風險),操作風險、技術風險及合規性風險等。 (一)與業績基準偏離的風險 跟蹤誤差反映的是投資組合與跟蹤基準之間的偏離程度,是控制投資組合與基準之間相對風險的重要指標,跟蹤誤差的大小是衡量指數化投資成功與否的關鍵。本基金的目標是將日平均跟蹤誤差控制在0.3%以內。以下原因可能會影響到基金的跟蹤誤差擴大,與業績基準產生偏離: 1、標的指數成份股的配股、增發、分紅等公司行為; 2、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 3、基金買賣股票時產生的交易成本和交易沖擊; 4、申購、贖回因素帶來的跟蹤誤差; 5、新股市值配售、新股認購帶來的跟蹤誤差; 6、基金現金資產的拖累; 7、基金的管理費和托管費帶來的跟蹤誤差; 8、指數成份股停牌、摘牌,成份股漲、跌停板等因素帶來的偏差; 9、由于缺少衍生金融工具,基金建倉期間無法實現對指數的有效跟蹤所帶來的偏差; 10、其他因素帶來的偏差。 (二)流動性風險 1、成份股的流動性風險 雖然本基金的業績基準指數中成份股的流動性相對來說都比較高,但仍不排除可能面臨交易量不足所引起的流動性風險,進而影響基金管理人把申購資金及時轉化為投資組合和將贖回所需的現金直接變現,以及影響到因標的指數成份股的調整而帶來的基金投資組合的調整。 2、本基金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本基金作為上市開放式基金,可以在二級市場掛牌交易,因此也可能面臨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動性問題,帶來基金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三)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各種因素(如政策因素、經濟周期波動、利率因素、投資者心理等)的影響而引起的波動,對本基金資產產生潛在風險。本基金作為指數基金,基金收益率的變動與標的指數的變動高度一致,當標的指數因市場原因出現大幅下跌時,會造成基金凈值相應下跌的風險。 (四)基金交易價格與份額凈值發生偏離的風險 本基金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可能不同于份額凈值,從而產生折價或者溢價的情況,雖然基金的份額凈值反映基金投資組合的資產狀況,但是交易價格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比如中國的經濟情況、投資人對于中國股市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況等。 (五)操作風險 指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引致的風險,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等風險。 (六)技術系統風險 在基金的申購贖回過程中、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后臺運作中,可能因為軟件系統和硬件系統故障而影響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正常進行,從而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注冊登記機構、證券交易所等。 (七)網絡安全風險 指數據在傳遞過程中,因通訊故障造成的數據丟失,或因非法入侵等網絡安全問題引起的數據被篡改等,從而造成不能正常交易、不能正常交收的風險。 (八)合規性風險 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基金投資違反法規及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九)不可抗力風險 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十)投資者認知風險 可能存在由于投資者對本產品缺乏足夠的認知和了解而造成的投資偏離預期的風險。 (十一)其他風險 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商違約、托管行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損。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本基金合同的變更應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變更基金合同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自批準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本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或者基金合同的變更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而經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以下基金合同變更事項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 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 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 (5) 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自基金終止之日,與基金有關的所有交易應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組組成并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清算小組 (1)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清算小組必須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3)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財產進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進行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清算小組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資產扣除基金清算費用后,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 個工作日內由清算小組公告。 6、基金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前言 基金合同是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與本基金相關的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為準。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簽定之日起成為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了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內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二)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規定獨立運用基金財產; (3)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及本基金合同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取基金管理費及其他約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制訂和調整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 (6)銷售基金份額,獲取認(申)購費; (7)選擇和更換代銷機構,并對其銷售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8)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代表基金行使因運營基金財產而產生的股權、債權及其他權利; (9)擔任注冊登記人或選擇和更換注冊登記代理機構,并對其注冊登記代理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 (10)基金合同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決定暫停或拒絕受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暫停受理基金份額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1)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3)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4)在更換基金托管人時,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2、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 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 遵守基金合同;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 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 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及其他業務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這些業務; (6) 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登記工作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 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8) 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 按規定計算并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11) 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 嚴格按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受理并辦理申購、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3) 嚴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辦法》、《運作辦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4) 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 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8) 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 年以上; (19) 確保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并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說明書公告的時間和方式查閱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并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20) 組織并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1) 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 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 因估值錯誤導致基金持有人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基金托管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5) 為基金聘請會計師和律師; (26) 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7) 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及其他權力; (28) 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9) 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基金托管人的權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獲取基金托管費; (3)監督本基金的投資運作; (4)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5)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時,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托管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4)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財產; (5)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份額凈值;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托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資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8)設立證券賬戶、銀行存款賬戶等基金財產賬戶,負責基金投資于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負責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 (9)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托管情況的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等事項符合基金合同等有關法律文件的規定; (12)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3)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資和融資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4)在基金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15)按有關規定,保存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和記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15 年以上; (16)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7)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和贖回款項; (18)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其違反基金合同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托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2)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3)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24)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要求賠償或依法提起訴訟; (9)獲取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公開資料;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6、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7、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關業務規則;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項,承擔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他基金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召開原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持有人大會決議須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上述通過事項如無需監管部門批準,則即刻生效;需監管部門批準的,在獲得相關批準后生效。 2、召開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決定下列事項之一時,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或根據法律法規變更做出相應更改的除外;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托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合同; (5)與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8)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10)變更基金類別; (11)變更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 (12)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協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2)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 (3)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開會時間、地點及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單獨或合計持有權益登記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會。 (5)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7)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通知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3)會議的議事程序; (4)會議的表決方式; (5)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6)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7)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若采取通訊等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會議通知中還應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開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親自出席會議者應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應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通訊方式開會。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i、召集人應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告會議通知; ii、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iii.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托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托書應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與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后,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有三十日的間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 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i.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ii.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i.現場開會 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數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并形成大會決議。 ii.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7、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i.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ii 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ii.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決定終止基金合同、轉換基金運作方式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有充分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意見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i.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ii.計票人應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并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iii.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所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并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關、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準或者備案,自其核準之日或相關核準另行確定的日期或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有關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則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定制定; 2、場外投資者可以選擇現金分紅或紅利再投資,場內投資者只能選擇現金分紅,本基金分紅的默認方式為現金分紅; 3、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4、基金當期收益應先彌補上期虧損后,才可進行當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四次。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實現凈收益的5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 個月則不進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會計年度結束后的4 個月內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基金收益的范圍、基金凈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原則、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內容。 (六)基金的費用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3、基金證券交易費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7、銷售服務費,具體計提辦法按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執行; 8、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費用。 (七)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費 本基金管理費年費率為0.5%,在通常情況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管理年費率,計算方法如下: H=E×0.5%÷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本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費 本基金托管費年費率為0.1%,在通常情況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乘以相應的托管年費率,計算方法如下: H=E×0.1%÷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支付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兩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發行中所發生的律師費、會計師費及與基金有關的法定信息披露費等費用自基金發行費用中列支,不另從基金財產中支付;若本基金發行失敗,發行費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項費用按有關規定列支。 4、上述(六)基金費用第3-8 項費用,除上款規定的費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八)基金的投資方向 本基金資產投資于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滬深300指數的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新股(一級市場初次發行或增發)。現金資產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基金資產凈值的5%以內,除了投資于銀行存款,還可以投資于短期票據和國債回購。 此外,本基金還可以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允許本基金投資的其它金融工具,待指數衍生金融產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運用衍生金融產品進行風險管理。 (九)基金的投資限制 1、基金財產不得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6)買賣與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關系的股東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7)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8)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本基金投資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2)股票、債券和現金的投資比例應符合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投資比例限制; 3)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達到規定的標準。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十)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式和公告 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下一個工作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銷售網點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和網站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個市場交易日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 (十一)基金合同的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將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資方向變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銷; (4)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予公告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自基金終止之日,與基金有關的所有交易應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組組成并接管基金財產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的規定繼續履行保護基金財產安全的職責。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后,由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2)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 (4)對基金財產進行變現;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基金財產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進行基金剩余資產的分配。 (十二)爭議的處理 對于因本協議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設在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十三)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冊并對外公開散發,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人辦公場所查閱;投資者也可按工本費購買本基金合同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所載事項應以本基金合同正本為準。 二十四、基金托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國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的銀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備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資格和能力; 鑒于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擬擔任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擬擔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為明確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特制訂本協議。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或簡稱“托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托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財產的投資對象、基金財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財產的核算、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確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托管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托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托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2)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違反《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可以拒絕執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3)基金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4)如基金托管人認為基金管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托管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管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賠。 2、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監督、核查 根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時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將基金財產和自有資產分賬管理、是否擅自動用基金財產、是否按時將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收益劃入分紅派息賬戶等事項,對基金托管人進行監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對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財產進行核查。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賬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財產、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導致基金財產滅失、減損、或處于危險狀態的,基金管理人應立即以書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糾正和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義務要求基金托管人賠償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托管人的行為違反《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糾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應及時核對并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復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3)如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托管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基金管理人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有權利并有義務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換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代表基金對因基金托管人的過錯造成的基金財產的損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賠。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對方依照本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監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采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監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監督方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資產的保管 1、基金資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的保管責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擔。基金托管人將遵守《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 基金托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財產。 (2)基金托管人應當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內部風險監控制度,對負責基金財產托管的部門和人員的行為進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監督,防范和減少風險。 (3)基金托管人應當購置并保持對于基金財產的托管所必要的設備和設施(包括硬件和軟件),并對設備和設施進行維修、維護和更換,以保持設備和設施的正常運行。 (4)除依據《基金法》、《管理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托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于該基金財產;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不得將固有資產與基金財產進行交易,或將不同基金財產進行相互交易;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復相關基金財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基金托管人必須將基金財產與自有資產嚴格分開,將基金財產與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財產嚴格分開;基金托管人應當為基金設立獨立的賬戶,建立獨立的賬簿,與基金托管人的其他業務和其他基金的托管業務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 (6)除依據《基金法》、《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7)基金托管人應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正當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資產。 2、基金合同生效時募集資金的驗證和入賬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宣布停止募集時,由基金管理人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并分別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國注冊會計師簽字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于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銀行賬戶中,并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3、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賬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鑒,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于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賬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賬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銀行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賬戶的管理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現金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利率管理的有關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結算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 4、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賬戶。 (2)本基金證券賬戶的開立和使用,限于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證券賬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賬戶,用于辦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結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基金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的開設和管理可以根據當時市場的通行做法辦理,而不限于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在本托管協議訂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關賬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托管人應當比照并遵守上述關于賬戶開設、使用的規定。 5、國債托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并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并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托管賬戶,并代表基金進行債券和資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續辦理完畢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責向中國銀監會進行報備。 6、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實物證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銀行的保管庫,但要與非本基金的其他實物證券分開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實物證券的購買和轉讓,由基金托管人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辦理。 7、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資產的財務處理 1、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和復核 (1)基金資產凈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負債后的價值。基金份額資產凈值是指計算日基金資產凈值除以計算日該基金份額總數后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工作日對基金財產估值。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資產凈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托管人復核。 基金管理人應于每個工作日結束后計算得出當日的該基金份額資產凈值,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發送給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上述傳真后對凈值計算結果進行復核,并在蓋章后以加密傳真方式將復核結果傳送給相應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復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凈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基金賬冊的建賬和對賬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賬方法和會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賬冊,對雙方各自的賬冊定期進行核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的處理方法為準。 (2)雙方應每日核對賬目,如發現雙方的賬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須及時查明原因并糾正,保證雙方平行登錄的賬冊記錄完全相符。 3、基金財務報表與報告的編制和復核 (1)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于每月終了后5 日內完成;招募說明書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個月更新并公告一次,于該等期間屆滿后1 個月內公告;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40 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半年終了后60 日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會計年度結束后60 日內編制完畢并于會計年度終了后90 日內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后提供相應的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應立即進行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0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復核,基金托管人應在收到后15 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加密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基金托管人在復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共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賬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賬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托管業務部門公章的復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不能于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基金設立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每半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妥善保管之。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職責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冊登記人)應當提供任何必要的協助。 (六)適用法律與爭議解決 1、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從其解釋。 2、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但若自一方書面提出協商解決爭議之日起60 日內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提交仲裁時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提交仲裁的爭議之外,各方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七)托管協議的效力和文本 1、本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后,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列第八條第2 款所述之情形發生時止。 2、本協議一式陸份,協議雙方各執貳份,上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監會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托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1、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沖突。修改后的新協議,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生效。 2、發生以下情況,本托管協議終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管理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務項目: (一)持有人交易資料的寄送服務 1、場外投資者:投資者首次購買本公司以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中登公司)為注冊登記人的開放式基金后,由本公司負責在季度結束后為客戶寄送基金賬戶卡(其中通過中國銀行購買的投資者除外)。 2、場外投資者:每次交易結束后,可在T+2個工作日后通過銷售機構的網點查詢和打印確認單;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的場外部分的投資者寄送對賬單;每年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注冊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向所有持有本基金份額的場外部分的投資者或在最后一個季度內有交易的投資者寄送對賬單(其中通過中國銀行購買的投資者除外)。 3、場內投資者:每次交易結束后,可在T+1個工作日后到交易網點進行確認單的查詢和打印,注冊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不寄送場內投資者的對賬單,投資者可隨時到交易網點打印或通過交易網點提供的自助、電話、網上服務手段查詢。 (二)紅利再投資服務 若基金份額持有人選擇將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額形式進行分配,該持有人當期分配所得的紅利將按照紅利發放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本基金份額,并免收申購費用。 (三)網絡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網站(www.harvestasset.com)定期或不定期為投資者提供投資策略分析報告以及基金經理交流等服務。投資者可以登陸該網站修改基金查詢密碼。 (四)資訊服務 1、投資者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果想了解申購與贖回的交易情況、基金賬戶余額、基金產品與服務等信息,可撥打基金管理人電話: 全國統一客服電話:95105866 傳真:010-65182266 2、互聯網站 公司網址:http://www.harvestasset.com 電子信箱:service@harvestasset.com 二十六、其它應披露事項 無。 二十七、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其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銷機構和注冊登記人的辦公場所,投資者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基金招募說明書復制件或復印件,但應以基金招募說明書正本為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所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備查文件 (一)中國證監會批準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三)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四)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服務協議 (五)法律意見書 (六)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八)嘉實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嘉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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