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更改資產配置比例等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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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5日 07:44 證券時報 | |||||||||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股票資產的基準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75%,國債的基準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20%,現金的基準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5%,但由于持有股票資產的市值波動導致倉位變化,股票持有比例允許在一定范圍(上下5%)內浮動。今后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資產比例將作相應調整,股票資產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95%。
鑒于現行法規已經沒有對基金投資于債券的限制性規定,本基金管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相關約定,對《基金合同》的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將《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修改為: “本基金在正常市場情況下不作主動資產配置,股票資產的基準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90%,浮動范圍為85-95%;現金的基準比例為基金資產凈值的10%,浮動范圍為5-15%。” 刪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四)款中的以下內容: “今后在有關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資產配置比例將作相應調整,股票資產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95%。” 二.將《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五)款“業績比較基準”修改為: 90%×新華富時中國A200指數+10%×同業存款利率 刪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五)款中的以下內容: “如果基金資產20%投資于國債的法規限制被取消,本基金股票資產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到基金資產凈值的95%,業績比較基準也將作相應調整。” 三.刪除《基金合同》第十四條第(九)款“投資限制”中的以下內容: “本基金投資于股票、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總值的80%;本基金投資于國家債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2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中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后不展期;債券回購融入的資金金額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規變更對基金持有國家債券比例的限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限制進行相應調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變更投資限制,不需經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但應報中國證監會,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公告。” 以上修改已經本基金托管人中國光大銀行同意,并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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