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寶興業現金寶貨幣市場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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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2月24日 05:5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權利、義務 1、 基金份額持有人權利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2)依法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3)參與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 (4)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5)依照本合同的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就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7)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8)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的過錯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求償權; (9)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2、 基金份額持有人義務 (1)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 (2)交納基金認購、申購、贖回和轉換等事宜涉及的款項及規定的費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額范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 (6)返還持有基金份額過程中獲得的不當得利; (7)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3、 基金管理人權利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轉換和登記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法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調整并公布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托管、基金轉換、非交易過戶、凍結、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4)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及其他約定和法定的報酬; (5)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決定本基金的相關費率結構和收費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規定應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批準的,從其規定; (6)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7)依照有關規定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于證券所產生的權利; (8)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托管人,如認為基金托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致使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9)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選擇適當的基金代銷機構并有權依照《銷售辦法》相關規定和代銷協議對代銷機構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代銷機構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代銷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代銷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終止銷售代理協議的執行,更換代銷機構,以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相關當事人的利益; (10)自行擔任基金注冊登記機構或選擇、更換注冊登記代理機構,辦理基金注冊與過戶登記業務,并按照基金合同對注冊登記代理機構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基金轉換申請; (12)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 (13)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4、基金管理人義務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或者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法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贖回和其他業務或委托合格機構代為辦理; (6)設置相應的部門并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的注冊與過戶登記工作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7)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其固有財產相互獨立,對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計賬,進行證券投資; (8)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不得轉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10)按規定核算基金收益、計算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公告; (11)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 (12)按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投資人贖回款項; (13)進行基金會計核算并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4)編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5)嚴格按照《基金法》、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 (16)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7)依據基金合同規定制訂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8)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9)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基金財務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會計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20)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1)于基金合同終止時,組建并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2)因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致使基金財產受到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托管人因違反本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4)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并承擔募集期間依法產生的合理費用; (25)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5、基金托管人權利 (1)依據本基金合同規定獲得基金托管費; (2)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致使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產生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必要時應采取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3)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托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基金合同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的,不予執行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5)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6、基金托管人義務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托管事宜; (3)對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有關規定開立基金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 (7)保守基金的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適當的措施; (9)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保存基金托管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資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11)依法辦理與基金托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2)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凈值、每萬份基金日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3)按照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4)按規定制作相關賬冊并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7)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的授權代表共同組成。 2、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提議時,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a、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b、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c、變更基金類別; d、變更基金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或投資策略; e、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事程序; f、 更換基金管理人; g、更換基金托管人; h、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報酬標準。但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提高該等報酬標準的除外; i、 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并; j、 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況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a、調低基金管理費、基金托管費、基金銷售與服務費、其他應由基金財產承擔的費用; b、在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范圍內變更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收費方式; c、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d、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會導致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f、 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或本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由基金管理人選擇確定。 (2)基金托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并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托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托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并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5)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4、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必須于會議召開日前30天在指定媒體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須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a、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出席方式; b、會議擬審議的主要事項; c、會議形式; d、議事程序; e、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f、 授權委托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g、表決方式; h、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 i、 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j、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采用通訊方式開會并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并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采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托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系方式和聯系人、書面表達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托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5、召開方式 (1)會議方式 a、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包括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 b、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過授權委托書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出席。 c、通訊方式開會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通訊的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d、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決定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換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換、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2)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a、現場開會方式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a)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統計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b)到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身份證明及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代理人身份證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授權委托代理手續完備,到會者出具的相關文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及會議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未能滿足上述條件的情況下,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開會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和地點,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b、通訊開會方式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會議方可舉行: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布會議通知后,在兩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和統計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c)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應占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以上; d)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其他代表,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并與登記注冊機構記錄相符。 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的條件,則召集人可另行確定并公告重新表決的時間(至少應在15個工作日后),且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益登記日不變。 6、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a、議事內容為本基金合同規定的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事由所涉及的內容以及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單獨或合并持有權益登記日本基金總份額10%或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就召開事由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后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對于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30天公告。 c、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臨時提案),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于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范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并表決,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d、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開會議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對原有提案進行修改,應當最遲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前30日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并保證至少與公告日期有30日的間隔期。 e、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a、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后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后進行表決,經合法執業的律師見證后形成大會決議。 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選舉產生一名代表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召集人應當制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簽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號碼、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托人姓名(或單位名稱)等事項。 b、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表決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在公證機構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并形成決議。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7、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a、一般決議 一般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b、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b、特別決議 特別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涉及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托管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采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采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并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8、計票 (1)現場開會 a、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后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擔任監票人。 b、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后立即進行清點,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c、如果會議主持人對于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對投票數進行重新清點;如果會議主持人未進行重新清點,而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會議主持人宣布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其有權在宣布表決結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點,會議主持人應當立即重新清點并公布重新清點結果。重新清點僅限一次。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托管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并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9、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過的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準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應自生效之日起兩日內在至少一種指定媒體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國家有關法律規定。 收益分配為紅利再投資,并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自基金開放日后,注冊登記人為投資人計算該賬戶當日所產生的收益,并計入其賬戶的當前未結轉份額中。投資人當日收益的精度為0.01元,小數點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額進行再次分配。在會計處理上本基金分配給投資人的收益每日結轉成實收基金。 每月將投資人賬戶的當前未結轉份額結轉為基金份額,計入該投資人賬戶的本基金份額中。 T日申購的基金份額不享有當日基金分配權益,贖回的基金份額享有當日基金分配權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經一個完整的會計月度,開始結轉當前未結轉份額。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四、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管理費率為0.33 %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管理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費 在通常情況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年費率計提。計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費率÷當年天數,本基金年托管費率為0.1 %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托管費 E為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托管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托管費劃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3、基金銷售與服務費 本基金A級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服務費年費率為0.25%,B級基金份額的年費率為0.01%。各級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服務費計提的計算公式如下: H=E×R÷當年天數 H為每級基金份額每日應計提的銷售與服務費 E為前一日該級基金份額的基金資產凈值 R為該級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服務費年費率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對各級基金份額計提的銷售與服務費年費率,但銷售與服務費年費率最高不超過0.25%。基金管理人必須在開始調整之日的3個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 各級基金份額的銷售與服務費每日計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發送基金銷售與服務費劃付指令,經基金托管人復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順延。 五、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 1、投資范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于貨幣市場工具,包括現金、一年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大額存單、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內(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債券、期限在一年以內(含一年)的債券回購、中央銀行票據,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貨幣市場工具。 2、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a、本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180天; b、投資于同一公司發行的短期企業債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 c、本基金與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總和,不得超過該證券的10%; d、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存款,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 e、本基金的投資組合中,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20%; f、 本基金不得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進行交易,不得通過交易上的安排人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實天數; g、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續期超過397天的浮動利率債券攤余成本總計不得超過當日基金資產凈值的20%; 本基金不得投資于以定期存款利率為基準利率的浮動利率債券; h、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本基金將在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六個月內完成建倉。 由于基金規模或市場的變化導致的投資組合超過上述約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內,但基金管理人應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以達到標準。 (2)禁止行為 本基金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a、違規投資于其他基金; b、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c、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或者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發行的債券; d、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e、承銷證券; f、 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g、投資于股票; h、投資于可轉換債券; i、 投資于剩余期限超過397天的債券; j、 投資于信用等級在AAA級以下的企業債券; k、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六、基金收益的計算方式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個工作日的每萬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擬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實后確定。 2、每萬份基金日收益=[當日該級基金凈收益/當日該級基金發行在外的總份額]×10000。上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四位。 Ri為最近第i公歷日的每萬份基金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數點后三位。 3、基金每月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由基金托管人復核,并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公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合同變更的內容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同意。但出現下列情況時,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變更后公布,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a、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并屬于基金合同必須遵照進行變更的情形; b、基金合同的變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發生變化的; c、因為當事人名稱、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變更,當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導致基金合同內容必須作出相應變動的。 (2)基金合同變更后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并在備案后五日內公告;基金合同的變更內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本基金合同的終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后將終止: a、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b、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管理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c、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產、撤銷等事由,不能繼續擔任基金托管人的職務,而在6個月內無其他適當的托管機構承受其原有權利及義務; d、基金合并、撤銷; e、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2)基金合同的終止日 基金合同終止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進行清算。清算報告經注冊會計師審計、律師事務所確認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終止。 3、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 a、基金合同終止時,成立基金清算小組,基金清算小組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b、基金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c、基金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2)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a、基金合同終止時,由基金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財產; b、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理和確認; c、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價和變現; d、聘請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 e、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f、 將基金清算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 g、參加與基金財產有關的民事訴訟; h、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i、 對基金剩余財產進行分配。 (3)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4)基金財產按下列順序清償: a、支付清算費用; b、交納所欠稅款; c、清償基金債務; d、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基金財產未按前款a、至c、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 (5)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基金財產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終止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后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清算小組公告;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結果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后3個工作日內公告。 (6)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爭議解決方式 對于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愿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國證監會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各持兩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的文本文件在編制完成后,將分別置備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銷機構處,供公眾免費查閱。投資人在支付工本費后,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復印件。 投資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網站上進行查閱。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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